广东法院第二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一、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案
——广东法院发出全国首份涉澳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
基本案情
珠海国际仲裁院受理一宗涉澳借款合同案件,双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共同向仲裁院申请出具有执行力的裁决书。仲裁庭经审查,决定调取当事人银行流水以核实借贷相关事实。鉴于银行机构此前通常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不对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开放此类项目查询,仲裁庭自行取证存在困难,遂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开具调查令申请书。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案件具有涉澳因素,仲裁机构所在地及证据所在地均在珠海市,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该院对该申请具有管辖权。仲裁当事人虽对借贷争议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仲裁机构仍应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予以审查,仲裁机构申请调取的相关银行流水明细属于与待证事实相关、确有必要收集且仲裁机构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遂向仲裁机构制发了(2025)粤04协仲调令1号调查令。珠海国际仲裁院工作人员持令向相关银行顺利调取了上述证据。
典型意义
本案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施行后发出的全省首例协助仲裁调查令,也是全国首份涉澳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人民法院协助仲裁机构出具调查令,有效解决仲裁机构调查取证难的困境,助力提升仲裁案件审理的效率与公正性,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有力支持,有利于提升商事主体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信心,推动我省仲裁高质量发展。
二、深圳某建设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案
——横琴法院依托裁审对接平台办结首宗线上仲裁保全案
基本案情
深圳某建设公司因与珠海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珠海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珠海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仲裁过程中,深圳某建设公司在珠海国际仲裁院办案系统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珠海某科技公司名下财产,并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珠海国际仲裁院收到申请后,依托裁审对接平台将财产保全申请在线转递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同步接收仲裁保全申请材料,并通过裁审对接平台一键调取仲裁电子卷宗,当天立案审查,迅速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执行部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核实珠海某科技公司名下财产线索,成功冻结、查封了珠海某科技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及不动产,全流程无纸化,高效率完成了全省首宗在线办理仲裁财产保全案件。
典型意义
广东法院致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上线裁审对接平台,联通全省各级法院与仲裁机构,实现申请仲裁保全、调阅仲裁案件、反馈仲裁司法审查结果等环节全流程“网上办”,显著提升办案效率和仲裁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便捷度,真正做到“让信息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广东高质量发展。
三、林某荣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未产生争议时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受理
基本案情
林某荣与深圳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知识产权协议合同》约定,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双方均未就合同履行问题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亦未提起诉讼。林某荣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上述仲裁协议无效。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仲裁程序启动后方能请求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作出裁定。本案当事人并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符合受理条件,故裁定驳回林某荣的申请。宣判后,林某荣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即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需以发生争议且已提请仲裁为前提。在尚未产生争议情形下,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系对纠纷进入仲裁程序后,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时间节点作出要求,其立法目的并非将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前提限于已发生争议或提请仲裁。本案明确当事人有权在争议发生前直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明确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有利于提前化解潜在争议,具有较强实践意义。
四、澳大利亚某珊公司与广州某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查明并适用澳大利亚仲裁法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
基本案情
澳大利亚某珊公司与广州某纽公司签订《订购合同》,约定相关争议“提交新南威尔士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地在悉尼,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协议并未约定仲裁员的选任程序。后双方发生争议,某纽公司主张《订购合同》中约定的“新南威尔士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实际上并不存在,依据澳大利亚法律,此仲裁协议应属无效,故依照《预付款补充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其委托法律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亦委托法律查明机构出具了查明报告,报告认为案涉仲裁协议依据澳大利亚法律应属有效。一审法院遂裁定驳回某纽公司的起诉。某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双方未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约定应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点在悉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仲裁地法律即澳大利亚法律审查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某纽公司与一审法院分别委托法律专家或法律查明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二者结论不同,但一审法院委托查明的法律意见从形式完备性、查明法律关联性上更有证明力,故对该查明报告予以采信。根据查明的澳大利亚法律,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解释应适用宽松、有利于仲裁的原则,“新南威尔士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非合同定义术语,可以推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将争议提交新南威尔士州悉尼市的仲裁机构”。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是悉尼市唯一能够履行《国际仲裁法》(IAA)规定的仲裁员任命职能的默认指定机构,故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应推定为提交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二审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有效且具有可执行性,故驳回起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准确查明与适用澳大利亚仲裁法,秉持善意解释、支持仲裁的原则,审慎审查约定机构名称存在瑕疵的涉外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及其效力,充分尊重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彰显了中国司法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包容姿态。
五、范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依法确认单边性选择仲裁条款的效力
基本案情
范某与某娱乐公司(注册地为开曼群岛)签订《普通股期权授予通知书》,约定范某签订该通知书即视为已同意和签订《普通股期权授予协议》。该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a)除对本协议的可强制执行性、可仲裁性等事项外,其他一切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但不排除范某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禁止令等的权利;(b)若范某的雇佣所在地为香港、新加坡、或中国内地等地,则将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并适用其规则。…(i)同时,公司(而非范某)有权自行决定,若范某雇佣所在地为中国,可向位于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适用其仲裁规则,范某对此应予同意,而不能选择其他仲裁庭。”后某娱乐公司就上述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范某以该条款同时约定诉讼和管辖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并指向多个仲裁机构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的选择,案涉涉外仲裁条款适用中国法律。案涉争议解决条款仅赋予双方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禁止令的权利,并无将实体争议提交法院处理的意思表示,不能据此认定约定了法院管辖。另一方面,范某所在地为中国内地,根据协议约定,范某可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某娱乐公司可选择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当某娱乐公司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时,范某应对此同意。现某娱乐公司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被受理,双方形成确定、排他的仲裁合意,选定了唯一的仲裁机构,故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应驳回范某的申请。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准确理解与适用涉及跨国公司股权激励协议中的复杂争议解决条款,依法认定当事人约定临时性措施由法院管辖,实质性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不属于或裁或审条款。当事人通过单边选择性仲裁条款能够确定唯一仲裁机构的,亦不构成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情形。该案体现对当事人仲裁意思自治和灵活选择的充分尊重,对类案具有较强的规则指导意义,实现与通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精准对接。
六、余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仲裁条款对其清算组成员的约束
基本案情
子某公司为其股东黎某的借款债务向某银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后子某公司注销,其股东余某、黎某作为清算组成员签署《清算报告》,报告载明该公司无债权债务,承诺所报清算材料真实、完整,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某银行以余某、黎某未依法清算致其债权受损为由,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余某对黎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余某对黎某所负借款债务、律师费及仲裁费用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余某以其并非《最高额保证合同》当事人、案涉仲裁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余某虽系子某公司清算组成员,但其并非《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亦非子某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债权债务受让人,也未作出同意接受该合同仲裁条款约束的意思表示,该仲裁条款对余某不具有约束力。故裁定撤销案涉仲裁裁决关于要求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裁项。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公司清算组成员被请求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算责任时,不受此前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案例明确了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依法限制仲裁协议的扩张效力,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类案件具有较强的裁判规则指导意义。
七、广州某投资公司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案
——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的审查范围基本案情
2016年,刘某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某投资公司、广州某度假酒店公司及方某以存在伪造证据、仲裁程序违法、虚假仲裁等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认定的部分债权。上述被执行人曾于2017年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调解书,被依法裁定驳回申请;其于2023年再次针对该部分债权争议申请仲裁,被广州仲裁委员会驳回。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执行人广州某投资公司、广州某度假酒店公司及方某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另行申请仲裁等方式拖延执行,在未获支持的情形下,又以存在伪造证据、仲裁程序违法、虚假仲裁等提出本案不予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仅限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而本案系一般民间借贷纠纷,并无证据表明该仲裁调解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裁定驳回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调解书的申请。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唯一法定事由。本案既贯彻落实仲裁司法监督有限原则,又体现人民法院保障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
八、L某公司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承认和执行中国仲裁员独任仲裁的外国仲裁裁决
基本案情
L某公司等与中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双方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L某公司等依据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向瑞士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中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投资协议》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但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案的仲裁庭由各方共同指定的中国籍仲裁员独任组成,并经瑞士商会仲裁院仲裁庭确认。仲裁庭经审理后作出最终裁决,裁决中某公司应向L某公司等支付相应赔偿费用及利息等。中某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规定的付款义务,L某公司等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案涉仲裁裁决由瑞士仲裁中心在瑞士联邦境内作出,我国与瑞士联邦均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故本案应适用《纽约公约》进行审查。《纽约公约》第三条规定了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强制性义务,除非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存在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或执行法院认为存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中某公司在庭审中未提出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本案仲裁裁决事项系因履行《投资协议》引起的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承认或执行该仲裁裁决亦不违反我国公共政策。遂裁定承认与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仲裁裁决由瑞士仲裁中心在瑞士联邦境内作出,中外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中国籍仲裁员独任仲裁相关商事争议。人民法院依据《纽约公约》进行审查后予以承认和执行,彰显了我国法律服务工作的国际化水平,以及我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一贯立场。
九、胡某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
——依法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
基本案情
胡某(西班牙籍职业教练)与广东某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主教练职业预约合同》约定广东某俱乐部有限公司聘请胡某担任主教练,合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国际奥委会下属国际性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作出终局裁决。后双方因合同解除、薪酬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胡某依据上述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终局裁决认定广东某俱乐部有限公司向胡某支付工资、奖金及利息等。因广东某俱乐部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胡某依据《纽约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裁决。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终局裁决,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且该合同有别于单一的、强从属性的劳动合同,实质包含了提供劳务、单位支付报酬、双方合作收益等多种契约关系,双方之间构成商事契约关系。案涉仲裁裁决在瑞士联邦作出,中国与瑞士联邦均系《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适用《纽约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组成、听证通知及裁决送达均符合规则,广东某俱乐部有限公司虽曾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未进一步申诉,且全程委托律师参与仲裁程序。现胡某提交了经海牙认证的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书、中文译本及公证认证材料,符合《纽约公约》形式要求。案涉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绝承认情形,故裁定承认该裁决。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准确界定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作涉及教练员与俱乐部之间职业合同纠纷的仲裁裁决性质,依法对该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符合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声明,充分体现了尊重国际体育等专业领域仲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开放司法态度,助推国内职业体育行业与国际争议解决机制接轨。
十、某置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对仲裁程序不符合约定的异议应及时提出
基本案情
案涉当事人之间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韶关仲裁委员会由独任仲裁员进行书面审理。因某置业公司在收到《仲裁员选定(委托指定)书》后未勾选仲裁员,韶关仲裁委员会以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了案涉纠纷。案涉仲裁裁决作出后,某置业公司以仲裁庭组成和审理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虽然案涉仲裁的仲裁庭组成及审理方式不符合当事人合同约定,但某置业公司在仲裁庭开庭时未对此提出异议并参与了仲裁的审理。某置业公司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再以仲裁庭组成和审理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法定程序,进而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理据不足。且案涉仲裁的仲裁庭组成和审理方式亦未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故驳回某置业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典型意义
当事人明知仲裁程序不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但未对此提出异议的,视为对自身异议权利的放弃,其在裁决作出后以仲裁程序不符合约定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仲裁高效、快速的制度优势,有利于稳定当事人对仲裁结果的预期,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一裁终局”原则的支持。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843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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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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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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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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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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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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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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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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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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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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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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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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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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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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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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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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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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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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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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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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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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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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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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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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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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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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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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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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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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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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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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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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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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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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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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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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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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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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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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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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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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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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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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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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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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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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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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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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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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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