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2024年度商事金融十大案例
一、上市公司表决权委托合同不适用任意解除权
——中某泽公司与某机电公司、丁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的表决权委托旨在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涉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当事人不得任意解除。
基本案情
2020年,中某泽公司与某机电公司、丁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某泽公司以2亿元受让机电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5%股份。为履行《合作协议》,三方另行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机电公司、丁某将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中某泽公司行使,委托期限至不再持有任何授权股份之日止。随后,上市公司对上述信息进行了公告披露。2021年,机电公司、丁某向中某泽公司发出《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的通知》,以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为由通知即日起解除表决权委托。中某泽公司起诉请求机电公司、丁某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并赔偿损失;机电公司、丁某反诉请求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机电公司、丁某将表决权完全交由中某泽公司行使,且其不具有作为委托人应当享有的对委托事务的指示权,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典型特征不符。《表决权委托协议》中除表决权委托外,还对“控制权稳定措施”“上市公司治理”、中某泽公司正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为上市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可见《表决权委托协议》并非单纯的委托性质。从合同目的看,机电公司、丁某将表决权委托给中某泽公司行使,系基于双方整体商业利益的安排,履行《合作协议》中的合作事项,并非仅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且案涉表决权委托在公开披露后已具有一定公信力,关系广大投资者利益,任意解除表决权委托关系不利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损害投资者利益。综上,法院认为《表决权委托协议》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不适用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故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
法官释法
本案是首个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表决权委托不适用任意解除权规定的司法案例。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的表决权委托是否适用任意解除权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欠缺清晰的裁判规则。一般而言,收购双方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目的在于通过表决权委托将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至收购方,以实现双方的整体商业安排。实践中,表决权委托协议往往同时约定,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表决权的行使,委托人应予配合且不得干涉。因此,表决权委托虽有部分委托合同的内容,但并非听从委托人指示为其利益执行委托事务的单纯委托合同关系,而是基于控制权转移的整体交易安排,不应适用任意解除权规定,否则将违背任意解除权规定的立法目的。本案从委托合同的本质、相关解除权规定的立法目的、资本市场稳定和证券投资者权益维护等三个角度入手,认定任意解除权规则不适用于案涉表决权委托协议,有助于规范金融交易秩序,增强资本市场主体合理预期,是司法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典型案例。(承办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莹)
二、迟延过户上市公司股票的损失认定规则
——某投资公司与某传媒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股票价格下跌与代持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代持人迟延过户上市公司股票的本质是无权占有股票的经济利益,由此导致的损失不应以股票价格涨跌确定,应以占有股票的价值、时间作为衡量过错程度和损失认定的主要因素,参照资金占用的情形计算。
基本案情
2003年,某投资公司收购某传媒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份5471万股,总价款2.5亿元。双方另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其中2700万股由传媒公司代投资公司持有。此后,上市公司经历了股权分置改革,于2013年2月8日恢复上市。因案涉股份存在限售期,2016年2月8日才恢复流通交易。2016年8月25日,投资公司起诉请求传媒公司返还其代持的股票及孳息,并获得了胜诉判决。2020年1月7日,经强制执行,股票被过户至投资公司名下。2016年8月25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36.16元/股。后因中止发行新股、被证监会调查等原因,上市公司股价下跌,2020年1月7日收盘价为12.28元/股。投资公司起诉传媒公司,请求判令传媒公司按照股票价差赔偿因违反股份代持约定造成的损失1.1亿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股票是高度流通物,股价涨跌难以预测,以股票在价格最高位时卖出的获利确定可得利益范围的观点,属于事后判断,不具有合理性。本案中,投资公司已经通过委托管理层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案涉股票价格下跌主要是因为公司重组终止、经营不善、信息披露违规、阻碍证券执法等因素,与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具有更强的因果关系,属于股东的投资风险,传媒公司迟延过户与股票价格下跌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迟延过户本质上是无权占有案涉股票的经济利益,占有的股票价值、占有的时长应作为衡量过错程度、损失责任的主要因素,违约方对此亦应有合理预见。因此,本案应以投资公司起诉请求传媒公司返还股票的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计算传媒公司占有的股票价值和时间起点,按贷款利率计算至股票返还之日期间的损失,故判决传媒公司向投资公司赔偿损失3999.72万元。
法官释法
由于迟延过户导致股票未能在股价较高时卖出而应以股票价差计算损失的观点,系从结果倒推交易的合理性,采取最佳交易行为时可获得的收益为标准界定损失。股票是高度流通物,价格变化与市场环境、个股因素等因素相关,时刻处于变动之中,何时是股价高位、应当在何时卖出,任何人均难以预见。迟延过户与股票价格下跌之间无因果关系时,尤其是本案权利人已委派管理层参与上市公司经营,以价差法确定损失不具有合理性,亦不符合违约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和可预见性规则。此外,当股价未下跌反而上涨时,依照股票价格表现并未出现损失,违约行为将逃脱违约责任的制裁。同样的行为因股价走势不同而法律责任差距悬殊,不符合“相似行为相同处理”的法理。
一般而言,迟延过户股票的本质是对股票经济利益的无权占有。由于代持人迟延过户股票,导致股票长期无法变现,权利人无法享有获取股票变现资金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该损失与迟延过户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据占有股票价值、时长、结合权利人与代持人的过错与应承担的风险计算无权占有股票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失,具有法理基础,亦属双方当事人可预见的范围,能够确立主客观相一致的责任范围,符合损失认定的可预见性要求。本案的裁判思路为妨害证券交易自由造成的损失认定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具有典型性。(承办法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肖薇)
三、未经购房者同意,开发商不得解除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
——某保险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具有利他属性,开发商售房后未经购房者同意,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为其开发的住宅项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投保人解除合同需经全体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房地产公司将部分住宅出售并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首期保费后,未继续支付后续保费,并向保险公司发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保险公司以房地产公司逾期支付保费构成违约为由,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剩余保费及利息;房地产公司反诉,主张其作为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付保费。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案涉建筑项目仍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但购房者是未来的所有权人,且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购房者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优先保护的法律地位,故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应包括购房者,房地产公司不享有约定解除权。房地产公司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主张行使任意解除权。该司法解释针对的是人身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不适用本案保险类型;且该条款对利他保险的任意解除权作了限制性规定。购房者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购买的是具有质量保障的房屋,购房款实际已包含了保障房屋质量的相关成本,应认定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即使参照上述司法解释,房地产公司也不享有法定解除权。综上,法院认定房地产公司单方解除行为无效,判决其继续支付保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是广东省首例涉及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解除权的纠纷案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制度,正逐步取代房屋维修基金制度,成为守护“安居”的坚实屏障。保险法第十五条赋予了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体现了法律对于投保人处分权的尊重,但在某些新类型保险中也应考虑被保险人的权益,对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进行一定限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投保人为开发商,但最终受益人为购房者,具有显著的利他属性。若允许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后随意解除该类保险,势必影响购房者的权益,也无法对工程质量起到监督保障作用。因此,各地针对此类保险的实施意见一般会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一定限制,例如《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本案正确把握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具有利他性的本质特征和制度价值,平衡了开发商、购房者、保险公司等各方利益,对保障建筑物质量安全和解决业主维权难题具有重要意义。(承办法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鸿明)
四、通用航空器乘客法定责任险责任不因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而免除
——某通用航空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通用航空器乘客法定责任险具有一定航空意外险性质,与工伤保险系不同的保险产品,二者并非竞合关系,乘客法定责任险责任不因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而免除。
基本案情
某通用航空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乘客(含飞行员)法定责任险在内的航空器综合险,约定乘客承保4座,保险金每座每次事件200万元;飞行员承保2座,保险金每座每次事件250万元。此前双方之间存在一次性赔付的交易习惯,案涉年度保险合同删除了一次性赔付条款,但未调低保险费率。2020年9月,通用航空公司直升机执行飞行任务时失控跌落,飞行人员潘某、陈某、郑某死亡。其中潘某、陈某系该公司员工,被认定工伤且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郑某系通用航空公司合作伙伴乙航空公司员工。通用航空公司向三位飞行人员家属分别赔偿290万元、150万元、231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潘某、陈某属于工伤赔付范围拒赔。通用航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将通用航空器综合险中的乘客法定责任险解释为工伤保险,与通用航空发展历史、市场需求、保费定价机制、飞行员的成本投入等行业特性相悖。从投保目的看,通用航空公司已为潘某、陈某购买工伤保险,再通过商业保险购买与工伤保险性质相同的乘客法定责任险,不符合商业理性。从诉讼前双方协商理赔的过程看,双方对理赔金额存在争议,但保险公司并未因潘某、陈某获得工伤保险为由拒绝理赔。结合此前双方之间存在一次性赔付的交易习惯,法院认定乘客法定责任险具有一定航空意外险性质,不等同于工伤保险,乘客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不因工伤保险获赔而免除,判决保险公司向通用航空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释法
通用航空作为低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发力点。但通用航空安全面临巨大挑战,航空公司作为航空器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需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由于通用航空保险专业性强、市场准入门槛高,保险市场缺乏充分竞争,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模式受传统财产风险管理惯性影响,容易忽略通用航空风险特有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本案正确认定通用航空器乘客法定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明确乘客法定责任险责任不因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而免除,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的功能,切实维护通用航空公司和飞行人员的合法利益,有利于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助力低空经济和通用航空保险高质量发展。(承办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妍)
五、员工持股计划投资者不适用虚假陈述“信赖推定”
——徐某与某上市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并非基于公开渠道获知信息的投资者,其投资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适用信赖推定的基础,不适用交易因果关系认定中“信赖推定”规则。
基本案情
徐某系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2018年,徐某与上市公司签订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认购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份额25万元。员工持股计划募集的资金5000万元设立私募基金,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了上市公司股票433万股。2020年5月,上市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认定上市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徐某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发生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期间。员工持股计划因股价低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不断被动减持,直至2020年12月15日员工持股计划已全部售出完毕,徐某未获得任何分配。徐某认为,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导致其受到损失,起诉请求上市公司退还投资款。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徐某要求上市公司返还投资款,本质上属于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纠纷。因徐某系通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股票,其本身并非股票持有人,故徐某并非遭受损失的直接主体,无权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损失。即使本案按照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理,徐某的投资行为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之间亦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截至本案诉讼之时,上市公司已经开展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徐某在此前投资的员工持股计划中,以30万元本金获得90万左右回报,结合徐某陈述其任职的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2016至2018年期间发展良好等因素,应当认定徐某基于自主判断和决策,跟从案涉员工持股计划所作的一揽子设计、信赖兜底承诺和公司高管的决策而作出的投资决定,并非以通过公开渠道获知的有关上市公司信息为主要决策依据,故徐某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交易因果关系推定的前提是投资者基于公开证券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合理信赖”。员工持股计划不以通过公开渠道获知的有关上市公司信息为主要决策依据,而是跟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的一揽子设计、信赖兜底承诺和公司高管的决策而做出的投资决定,并非对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的“合理信赖”。同时,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产品结构、履行规制、投后管理、交易限制等特殊性。综上,鉴于员工持股计划投资人的身份来源、信赖基础、交易条件的特殊性,不适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交易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承办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一瑶)
六、现货基差交易的识别及违约责任的范围
——某期货公司与某化工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现货基差交易以特定期货合约作为定价基准,与期货合约形成对应关系,交易双方在履行时形成期货交割与现货买卖行为联动,履约障碍发生时通过期货市场操作实现风险对冲,本质属于套期保值交易。违反现货基差交易合同的,应当对期货市场平仓操作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某期货公司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了8份买卖合同,约定化工公司向期货公司销售聚氯乙烯。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均会通过微信群协商好聚氯乙烯的交货期和基差价格,由期货公司先在期货市场卖出相应期货合约作为套期保值,然后期货公司将期货成交信息告知化工公司,双方再以期货卖出价格加上约定的基差,签订固定价格的远期现货购销合同。因化工公司逾期未交货,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进行了平仓止损,期货公司起诉化工公司要求赔偿直接平仓损失以及现货交易预期利润损失等。因案涉合同的条款约定较为简单,仅包含货物最终售出价格、最迟交货时间及违约责任,并未约定基差交易的相关内容及赔偿责任,故双方对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期货公司主张双方采用现货基差贸易模式交易,化工公司则辩称双方的交易模式为现货买卖交易。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交易过程中,均由化工公司在微信中对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的交易数量及价格提出建议,期货公司收到上述指令后,在期货市场卖出相应数量的期货合约,此后将期货成交信息告知化工公司,双方再以期货卖出成交价格加上约定的基差,签订与期货交易的金额、数量相对应的远期现货买卖合同。从双方的上述交易方式来看,期货公司进行的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是联动配合的,与单一的现货买卖合同的交易模式不符。因此,案涉交易模式应为现货基差贸易业务。化工公司逾期交货,导致期货公司为避免扩大损失而进行平仓操作,故判决化工公司应赔偿期货公司直接平仓损失915.2万元。
法官释法
近年来,很多企业为避免国际市场大宗货物价格频繁变动风险,在期货市场实施套期保值交易作为风险管控手段。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现货买卖合同,但是从合同的磋商、订立、交货约定、止损方式等方面来看,均系与期货交易市场联动配合,实际交易模式并非单一的大宗商品现货买卖,而是与期货交易相配套的套期保值交易。本案准确把握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与现货交易的联动规则认定交易性质,厘清了现货基差交易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范围,对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合同约定、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具有示范意义。(承办法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璐璐)
七、公司归入权的构成要件和权利范围的认定
——张某芝与某投资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董监高未履行报告、决议程序,通过其直接控制的公司出借款项给本公司,构成不当关联交易。如董监高未能举证证明交易合理必要、对价公允,因不当关联交易获取的收入,无需扣除成本,应全部归入公司。
基本案情
某钢材公司股东之一为某投资公司,持股46%。张某芝为钢材公司董事,且先后持有某投资公司100%、99%股份。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钢材公司分五次向投资公司借款4950万元,按年利率15%计收利息,投资公司收取利息产生的相关税费由钢材公司承担。钢材公司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在钢材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并经股东会决议同意情况下,张某芝控制投资公司与钢材公司订立合同,通过出借款项收取钢材公司高额利息和费用的行为严重损害钢材公司利益,张某芝、投资公司应将已收利息和税费943.5万元返还钢材公司。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张某芝担任钢材公司董事期间,以其实际控制的投资公司名义出借款项予某钢材公司的行为,属于间接的自我交易行为。该借款因无公司章程允许和未经公司内部决议通过,不满足自我交易的正当程序。在张某芝未能举证证明讼争借款对价公允、合理必要情形下,其出借款项以收取高额对价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禁止的不当自我交易,违反对钢材公司的忠实义务,钢材公司行使归入权的条件业已成就。归入权除填补公司损失外,还具有剥夺董事所有不法收益的惩戒性质和预防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威慑作用,故法院认定张某芝收取的全部利息及税金均属不法收入,判决张某芝向钢材公司返还已收取的943.5万元。
法官释法
新公司法规定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但对公司可归入的收入范围未进一步明确。根据原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无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交易程序,都需要符合实质公平,但这是在未普遍规定关联交易正当程序情形下的选择。在新公司法完善关联交易程序的情形下,关联交易未遵循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应推定为不当关联交易,由董监高举证证明交易符合实质公平,不能证明的,因关联交易获得的收入应归入公司。可归入的收入是否应扣除成本费用?从“收入”文义看,其射程未达到纯收益或净利润等要求剔除成本费用的限度。结合归入权制度补偿公司可能损失,并惩戒和阻遏董监高违信行为之设立目的,将收入限于纯收益或净利润,与归入责任设置的严苛性初衷不符,亦削弱归入责任威慑和制裁董事违信行为的功效。因此,本案在确定收入时,未定扣除出借款项存在的成本支出。本案是适用公司归入权制度的典型案例,依法制裁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强化董事对公司信义义务,有利于促进公司管理层忠诚履职,优化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各方利益。(承办法官: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文坚)
八、物流公司虚假承诺高薪招工诱导司机贷款购车,司机可主张解除合同
——刘某诉某物流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物流公司以高薪保底的虚假承诺诱导应聘司机贷款购车,但未按承诺提供相应业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司机可以要求解除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要求物流公司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刘某看到某物流公司在网络上发布高薪招聘货车司机的广告后,前往应聘。面试时,物流公司称其无法提供货车,诱导刘某向某供应链公司贷款购车,并承诺每月向刘某介绍稳定运输业务,保底收入1.8万元。刘某向物流公司交纳押金2000元后,与供应链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向金融服务公司贷款购车。后物流公司未按承诺向刘某介绍运输业务,导致刘某无力承担车辆还贷义务,并被金融服务公司另案起诉,要求其偿还欠付的汽车贷款本息。刘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物流公司返还押金2000元及支付车辆款13.6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物流公司向前来应聘司机的刘某承诺每月为刘某安排高额运输业务,由刘某进行运输业务并赚取运费,并由物流公司帮助刘某向案外人申请贷款购车以从事运输工作。实际履行过程中,物流公司未能兑现承诺,致使刘某通过运货赚取运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某亦已将案涉车辆退回给物流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解除。刘某未获取预期收入却负担车辆贷款,应由物流公司赔偿损失,故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向刘某退还押金,并赔偿车辆按揭贷款本息损失。
法官释法
近年来,不少物流公司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招聘司机广告,承诺“提供稳定运输业务、保底收入过万”,诱导应聘司机贷款购车入职后,又未按照承诺提供足够的业务量,导致司机无力偿还贷款,陷入经济困境。应聘司机整体法律意识不强、抗风险能力差。如果仅仅按照合同相对性处理,司机将背负巨额债务。本案没有机械地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处理,而是从案件整体事实、应聘司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根本目的进行审查,正确认定合同效力,依法分配法律责任,避免各方利益失衡,维护社会公平。(承办法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罗艳艳)
九、以售后回租为名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的行为无效
——易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后,以融资租赁款的名义发放给承租人,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融资租赁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经营高利转贷业务,违反监管规定扰乱金融秩序,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易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并就租赁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易某在融资租赁公司安排下与银行网上签署借款合同,约定银行为易某提供个人消费贷款,贷款支付至易某指示的融资租赁公司账户,贷款金额、期限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价款金额、租期一致。易某按照高于贷款利率的标准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各项服务费,融资租赁公司再向银行扣划贷款本息。易某称当时因有资金需求,但没有贷款渠道,通过路边的贷款中介引荐了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宣称采取售后回租形式,具体手续由中介人员安排操作。易某主张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融资租赁款来源于个人消费贷款,起诉请求案涉系列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公司涂销案涉汽车抵押权登记。
另案执行裁定书认定融资租赁公司未取得相关机关批准从事放贷业务,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裁定驳回融资租赁公司对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交易模式是先由承租人(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后,融资租赁公司再以此向承租人(借款人)支付融资租赁款,实质上属于通过售后回租的形式,将贷款从银行套取出来再高利转贷给承租人(借款人)。融资租赁公司与易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真实目的系为了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融资租赁公司在零资金成本的情况下获取高额利益,不具有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融资租赁公司绕过国家对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贷款的监管,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违反法律特许经营规定,属于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依法应认定借贷关系无效。融资租赁公司取得的抵押权是基于无效合同,因没有合法根据,故法院判决融资租赁公司涂销案涉车辆的抵押权登记手续。
法官释法
融资租赁公司先以售后回租名义,诱导借款人设立个人消费贷款后,再以此向借款人支付融资租赁款,实践中此类交易模式引起大量纠纷,裁判思路存在较大分歧。此类交易不符合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亦不具有融资租赁关系融资融物的功能,本质是融资租赁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逃避监管,以融资租赁为名行高利转贷之实。本案否定此类交易的效力,对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个人信用撬动银行信贷资金、“零成本”向承租人发放融资款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体现司法与监管协同治理的理念,有利于防范信贷风险蔓延至地方性金融机构,规范银行业、融资租赁行业规范经营行为,引导金融机构专注服务实体经济。(承办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易静)
十、人民法院应依法定标准认定实施日与揭露日
——江某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实施日与揭露日的认定关系原告索赔资格、重大性认定、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认定,是案件基本事实。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具有涉众性,个别投资者和被告一致认可的实施日和揭露日,不符合法定的实施日、揭露日认定标准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事实做出不同认定。
基本案情
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员工借款等名义,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超过5亿元,导致公司年报中披露的收入、利润虚假。2022年3月18日,公司公告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4.5亿元,控股股东承诺将组织资金在一个月内还款。2022年4月18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未能如期偿还占用的资金。2023年3月27日,证监局对该公司及控股股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江某诉至法院要求某上市公司承担投资损失。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存在连续性,最早一笔资金占用交易发生于2020年1月2日,参照行为当时的上市规则,某上市公司未在2020年1月3日、1月6日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因此该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应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0年1月7日。
关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该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发布的公告虽披露了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股价及交易量未发生明显变化,不应认定为揭露日。2022年4月18日收市后,该公司公告控股股东未能如期偿还占用的资金,公司股价从4月20日至4月26日五个交易日内下跌71.44%,成交量明显放大,与同期相关指数相比股价大幅下跌。因此,公司4月18日发布的公告对证券市场起到了足够警示作用,对证券交易产生了实质影响,达到了揭露效果。该公告系收市后公布,当天交易的投资者仍受到虚假陈述行为影响,故应以次交易日即4月20日为揭露日。虽然投资者江某和某上市公司均未对一审认定的揭露日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不符合法定的揭露日认定标准,应予纠正。但因投资者江某和某上市公司对一审认定的赔偿金额不持异议,故维持一审法院判令某上市公司对江某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多为群体诉讼,不同投资者主张的实施日与揭露日经常不同。在个别投资者先行起诉的案件中,个别投资人和被告一致认可的实施日和揭露日未必符合法定的实施日、揭露日认定标准。如果仅以当事人一致确认为由,采信个别投资人和被告一致认可的实施日与揭露日事实,在其他投资者后续起诉的案件中,当事人对在先案件认定的实施日与揭露日事实提出异议,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风险。同时,实施日与揭露日的认定将决定有权请求赔偿的投资者范围,对投资者权益影响很大。该案生效判决认为,特定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与揭露日事实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审核认定,在特定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系列诉讼中,实施日与揭露日的事实认定应当保持一致,个别投资者和被告一致确认的实施日与揭露日不符合法定的实施日、揭露日认定标准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案裁判思路对准确把握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实施日和揭露日认定标准,准确界定发行人赔偿责任,保护理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承办法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惠华)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843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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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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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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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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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案情和所办工作的需要使用即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和《法制内参》编辑部以调研内容为主,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做舆情监测用的,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以信息化服务为主。4本介绍信有一定区别,需要一事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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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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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申请都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申请人本人签字按手印,推荐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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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总共有14个,分别是法治内参、社会内参、法制内参、法制调研网、法治调研网、民生调研网、法制调查网、社会调查网、法制舆情网、法治纪实网、法治动态网、法制在线网、法治资讯网、法制政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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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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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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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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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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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全国法制调研中心项目的核心网站。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两个是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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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由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公安部、司法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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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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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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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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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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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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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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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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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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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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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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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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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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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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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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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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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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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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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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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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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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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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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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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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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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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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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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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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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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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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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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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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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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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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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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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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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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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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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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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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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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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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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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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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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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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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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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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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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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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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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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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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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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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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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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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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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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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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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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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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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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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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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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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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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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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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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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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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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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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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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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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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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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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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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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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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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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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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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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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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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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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