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证券纠纷典型案例
一、上市公司股东违反限售承诺减持股份民事责任的认定
——某上市公司诉丁某证券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某公司上市时,夏某作为该公司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在招股书中承诺:上市36个月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上市前股份数量15%;如违反承诺提前减持股份,应向投资者道歉、回购同等数量股份,并将减持收益返还给公司等。2019年8月,夏某和丁某离婚,夏某将630万股股份转给丁某,丁某出具承诺函确认继续遵守夏某之前做出的限售承诺。2021年7月至11月,丁某违反限售承诺提前减持股票,减持价款约5100万元 。2022年,该上市公司依据上述限售承诺函诉至法院,要求丁某向公司返还违规减持股份价款、向公众投资者道歉。
裁判理由及结果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证券发行、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高管自愿作出的限售承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违规减持行为本身具有不当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股东承诺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上市公司据此要求该股东支付违规减持收益的,应予支持。违规减持股票收益的计算方法并不唯一,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计算方法。违规减持行为发生后,上市公司的股价可能发生上涨、下跌与持平三种情况。在不同的股价变动情况下,违规减持收益可以参考下列原则认定:第一种情况是股价下跌时,违规减持收益的计算方式可以是“违规减持所得”和“合规减持应得”之间的差额;第二种情况是股价上涨时,如果仍然按照第一种方法计算,将无法体现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惩戒作用,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此时可以参照限售承诺人在回购义务产生之日应付出的回购成本和其违规出售股票价款之间的差额确定违规减持收益,该差额是限售承诺人得以避免的一项支出,可以作为确定其收益的参考依据;第三种情况是违规减持价格和后续上市公司股价持平时,上述两种方法均无法适用,此种情况下可以参考违规减持价款的资金占用费确定违规减持收益。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根据第二种方法酌定丁某的减持收益为596.4万元。
广东高院改判:丁某向上市公司支付违规减持收益款596.4万元。
典型意义
证券交易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宏观上关系证券交易市场秩序、证券市场的稳定与风险,微观上关系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关系广大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和合法权益。公司上市时,大股东、董监高等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特定主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交易期限外自愿作出延长限制交易期、限制减持比例的承诺,是发行人向公开市场发布的积极信息,表明公司有意愿保持长期稳定发展、保持经营团队稳定,以及有意愿降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风险,这一信息是影响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违规减持股票是目前证券市场的突出问题之一,影响公开承诺的施行效果,损害市场诚信环境。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限售承诺的行为,与上市公司披露的减持制度不一致,导致公众投资者信赖的公司披露信息失真,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是上市公司诉股东违反限售承诺民事责任第一案,本案区分违规减持行为之后的股价走势,确定不同的减持收益计算方法的裁判思路,对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违法行为非法收益的认定均具有参考意义。【合议庭成员:肖薇、刘文婕、王晶(承办)】
二、证券虚假陈述侵权“首恶”的责任认定
——何某诉赵某、某上市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某上市公司虚构下属公司与名义客户之间的销售交易,共虚增营业收入5.6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4亿元。时任董事长赵某系实控人,在三份年度财务报告上签字。投资者何某以上述业绩造假行为为由,起诉要求赵某及其实际控制的该上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
裁判理由及结果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系证券虚假陈述的第一责任主体,这一规定体现的是优先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立法理念。侵权责任法强调侵权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是第一顺位的责任主体,但不意味着作为权利人的原告没有选择被告的权利。上市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存在对现有中小股东二次伤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了“追首恶”,呼应了侵权法“追首恶”的立法理念,有效解决了对证券违法行为“大股东犯错、小股东买单”归责效果的担忧。赵某作为某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长、总裁,组织、指使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系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首恶”。投资者请求实控人赵某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符合前述规定,应予支持。
深圳中院判决:赵某赔偿投资者何某的投资损失,某上市公司对赵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从监管部门查处的财务造假违法行为来看,不少影响恶劣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由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所为。《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为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中体现“追首恶”的原则提供了制度依据。但司法实践中,投资者通常会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控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很少出现仅起诉控股股东、实控人的情况,在责任承担上也缺乏减免上市公司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执行程序中,上市公司的清偿能力通常较自然人更强,出于执行效率的考虑,往往先由上市公司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在控股股东、实控人的控制之下,追偿的情况也不多见,未能体现对“首恶”的惩戒。本案系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诉讼的案例,起诉要求组织造假的实控人承担第一位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本案是人民法院协同落实行政监管“追首恶”工作思路的有益探索,是判令造假首恶承担第一位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一案,被证监会评为2022年度“全国投资者保护八大典型案例”。【合议庭成员:尚彦卿(承办)、孙妍、范志勇】
三、诱多型虚假陈述侵权纠纷中非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认定
——党某等诉某传媒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传媒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嫌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10月19日收盘后,该传媒公司公告了《调查通知书》。上述信息披露后,传媒公司股价出现较大跌幅。2021年4月30日,传媒公司披露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认定,子公司财务造假,导致传媒公司披露的2013年和2014年的《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以及2014年和2015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传媒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和罚款。党某等17位投资者诉至法院,要求传媒公司赔偿投资损失,该传媒公司提出非市场风险因素抗辩。
裁判理由和结果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非证券市场风险主要是指与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有关的重大事件和易引发证券市场过度反应的特定事件对个股的影响。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侵权纠纷中,只有在有关事件构成重大利空消息,并导致股价超出正常波动范围的下跌时,才满足构成非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如某事件不属于利空,即使当日股价下跌,也不应归因于该事件,不足以认定为非证券市场风险因素。传媒公司提交的某测算机构作出的《风险因素核定意见书》中,测算机构选取7个对传媒公司股价产生显著影响的重大事件,分别是:1.股票复牌公告;2.年度权益分派公告;3.未完成2014年度盈利承诺公告;4.控股股东承诺不减持股票公告;5.高管辞职公告;6.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公告;7.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根据理性投资者标准,事件1、2、4均不属于利空,不能认定为非系统风险因素。事件3、6、7属于利空事件,但未导致股价出现超出正常波动范围的下跌。事件5发生当日,传媒公司股价大幅下跌,但事件5发生前三个交易日,公司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传媒公司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强调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当日的大跌,不排除系市场对前期涨幅过大进行的合理调整。在传媒公司自行披露经营稳健,无证据表明该离任高管掌握核心技术或高管集体辞职的人事变动构成重大利空的情况下,个别高管因个人原因离职系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事件,不足以认定为非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综上,传媒公司提交的《风险因素核定意见书》纳入模拟收益率计算的7个事件均不属于非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对据此计算出的非证券市场风险损失扣除意见不予采信。
广东高院判决:驳回传媒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令传媒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裁判内容。
典型意义
非证券市场风险测算主要采用重大事件分析法。现行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投资损失测算机构对哪些重大事件应当纳入非证券市场风险测算范围尚无定论,裁判实践中通常由抗辩存在非证券市场风险的被告委托的测算机构自行选取重大事件进行测算。对于诱多型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扣除非证券市场风险的逻辑是重大事件的发生造成了股价跌幅的扩大,该部分投资损失并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应予剔除。本案认为,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中,只有在有关事件构成重大利空信息,并导致股价出现超出正常波动范围的下跌时,才满足构成非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条件。本案明确了非证券市场风险测算中的重大事件选取标准,在后续案件中也获得专业测算机构的认同,对促进测算机构优化证券投资损失测算方法,科学、合理地认定证券投资损失具有积极意义。【合议庭成员:秦旺、郑华平、肖薇(承办)】
四、业绩预告不准确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的审查标准
——梁某等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某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记载,营业收入区间为1.4亿元-1.65亿元。2022年4月,该上市公司发布修正公告,记载营业收入为4.33亿元。中某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判断该上市公司修正业绩涉及的机电安装工程项目是否具备商业实质,进而对该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证监局对该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的行为出具了警示函。2023年2月,负责该公司后续年度审计业务的利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认为2021年度该公司承接的上述机电安装工程业务施工过程管理规范,收入、支出有完整证据支持,业务具有真实性,业务毛利率低的情况符合公司转型规划和商业目的,具有商业合理性,中某会计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已消除。梁某等投资者以某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不实、存在虚假陈述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投资损失。
裁判理由及结果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负责某上市公司后续年度审计业务的利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认为,2021年度该公司承接的机电安装工程业务施工过程管理规范,收入、支出有完整的证据支持,业务具有真实性,中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已消除。根据该专业审核意见,某上市公司在测算2021年度业绩时,将案涉机电安装工程业务收入纳入业绩预告的编制基础,确认为营业收入,在会计层面上具有一定合理性。被告上市公司发布业绩预告前已多次公告签署施工合同情况,半年报、季报也详细披露了合同签署、履行情况,案涉业绩预告发布后的股价、成交量未出现大幅波动,且业绩预告修正未改变公司盈亏性质。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上市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时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故意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一审认定该公司业绩预告不准构成虚假陈述理据不足,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广东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投资者梁某等的索赔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与上市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数据出现较大差异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开始诉至法院。不同于虚构业务、虚增业绩等明显的财务造假行为,业绩预告不准是否构成证券欺诈的认定更为复杂。从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公布的业绩预告不准案例来看,集中在收入确认不谨慎、商誉减值计提不充分等会计合规问题,是否构成证券欺诈,需要在个案中具体认定。本案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实施审计业务时,因客观条件限制,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中的部分财务数据无法获得充分审计证据,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后,上市公司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修正,不能当然证明上市公司存在业绩造假行为。随着争议交易进一步推进,证实上市公司在业绩预告中纳入的营业收入所对应的商业交易具备商业实质,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业绩预告不准不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本案对人民法院审查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偏差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参考意义,对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布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具有指导意义。【合议庭成员:秦红梅、卫东亮、郑捷夫(承办)】
五、遗漏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具备重大性的认定标准
——倪某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5月,某上市公司先后发布公告,称为稳定原材料供应并降低采购成本,将先后和其他投资方成立两家合资公司,各方均有权委派人员任合资公司董事。2023年4月18日,某上市公司发布《关联交易公告》,披露了其和两家合资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等。同日,该上市公司发布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等多份公告。关联交易披露后七个交易日内,该上市公司股价累计跌幅小于3%,小于同期创业板指数、行业指数跌幅,成交量无显著变化。2023年8月,证监局以该上市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为由,对该上市公司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投资者倪某以该上市公司遗漏披露关联交易为由诉请赔偿投资损失。
裁判理由及结果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某上市公司遗漏披露关联交易行为是否具备重大性的问题,应结合理性投资者标准和价格敏感性标准综合认定。揭露日后案涉股票跌幅小于同期创业板指数、行业指数跌幅,股票成交量无显著变化,说明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未对股价产生实质性影响。某上市公司遗漏披露的关联交易相对方为两家合资公司,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原则,有利于稳定该上市公司紧缺原材料供应,并降低采购成本,不具备利空属性。此外,该上市公司自2021年起已公告拟投资成立合资公司以稳定原料供应,故投资者应当可以合理预见相关交易,故案涉遗漏披露行为不足以对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误导,不具备重大性。
广州中院判决:驳回投资者倪某的索赔请求。
典型意义
《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取消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前置程序后,被诉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备重大性是人民法院需要首先审查的问题。《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了投资者决策标准与价格影响标准相结合的认定标准,实施日与揭露日的证券价格变化是认定虚假陈述是否具备重大性的重要证据。在重大性的认定上,人民法院应充分考量虚假陈述行为的情节、性质、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把握司法裁量尺度。经保荐机构核查,案涉创业板上市公司遗漏披露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补充审议通过,具有商业实质,关联交易价格优于市场价格,有利于公司供应链稳定。关联交易披露后,公司股价及交易量平稳,不符合价格影响标准,据此认定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不具备重大性。在证券市场严监管的背景下,诉至人民法院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在虚假陈述侵权纠纷中审查重大性问题时,应合理区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瑕疵与证券欺诈的界限,避免因企业内部治理瑕疵被过度追责,既依法落实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要求,又要防范滥诉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负面影响。【合议庭成员:汪婷(承办)、李杰、周鸿明】
六、近因原则在交易因果关系审查中的应用
——陈某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4月24日,某上市公司为实控人及全资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涉及金额13.13亿元;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2.4亿元;该公司存在诉讼、仲裁事项37项,涉及金额24.64亿元;该公司62个账户、15.68亿元被冻结。该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2019年2月18日,该公司发布重大重组交易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三家公司的股权。2019年3月4日,该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连续涨停。2019年4月4日,该公司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称前述重大资产重组终止。该公告发布后,公司股票连续下跌。2019年4月30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基于前述遗漏披露事项等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对2018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公告后,公司股价连续跌停。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17年7月21日,揭露日为2019年4月30日。投资者陈某在2019年2月18日重大重组交易公告日至2019年4月4日终止重大重组公告期间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以上述遗漏披露行为为由诉请该上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
裁判理由及结果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交易因果关系适用推定原则,被告可以依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进行抗辩。本案中,投资者陈某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购买股票,但均在某上市公司2019年2月18日发布重大重组交易停牌公告至2019年4月4日终止重大重组公告期间,根据侵权法“近因原则”,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是受重大资产重组而非某上市公司消极不作为的虚假陈述的影响,因此,投资者陈某的投资决定与某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深圳中院判决:驳回投资者陈某的索赔请求。后投资者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交易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第十二条规定了交易因果关系抗辩事由。从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看,虚假陈述行为是否为投资决策的“最近原因”或者“直接原因”,是交易因果关系判断的逻辑规则,与损失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的逻辑规则不同。本案中,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消极的不作为,即相关事项应披露而未披露,而重大资产重组事件则进行了公开披露,披露后股价连续涨停,属于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之间从未购买过案涉股票,在重大资产重组事件公布当日首次购买股票,故重大资产重组这一重大利好信息是投资者买入股票的最近原因和直接原因,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备交易因果关系。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中交易因果关系判断精细化审理的样本,为缓解推定交易因果关系规定的刚性、避免不当扩大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具有参考意义。【合议庭成员:尚彦卿(承办)、孙妍、范志勇】
七、新三板定向增发情景下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
——某投资公司诉某新三板挂牌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8日,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发布2014年度年报。2015年5月20日,某投资公司与某新三板挂牌公司签订股票发行认购协议,约定该投资公司认购该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认购款750万元。2019年4月9日,证监局对该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其实控人、高管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该公司2014年和2015年财务报告先后虚增利润占比48%和77%,以及遗漏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拆借4.7亿元。某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实控人、证券服务机构赔偿投资损失。
裁判理由及结果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某新三板挂牌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发布包含虚增利润、遗漏披露关联方资金拆借内容的2014年年报,某投资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与该新三板挂牌公司签订股票认购协议。双方通过“面对面”协商认购股票,与公开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同,某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尽职调查或直接谈判确定交易价格,而非完全依赖公开披露信息。某投资公司签署股票认购协议的时间晚于2014年财务报告发布日两天,某投资公司作为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在两日内信赖虚假年报作出案涉数百万元的投资交易决策,不符合常理。某投资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基于信赖包含虚假记载内容的年报作出案涉投资决策,也未能证明其对投资决策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某投资公司要求某新三板挂牌公司赔偿投资损失,不予支持。
广东高院判决:驳回某投资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某投资公司索赔请求的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该司法解释。因此,新三板挂牌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在适用时,应根据新三板市场的功能定位,考察新三板证券价格形成、变动情况,结合发行人与投资者特点,依法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侵权赔偿要件,以合理界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本案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获得股票,在交易方式上具有“谈判议价、买卖互知”的特点,投资者具有审慎投资的义务,也有能力、有条件对发行人的重大信息进行调查与核实,不完全适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投资者负有合理证明其交易受虚假陈述诱导,或如果知道相关事实便不会进行交易的举证责任。若定向增发投资者未能证明其基于对虚假陈述行为的信赖作出投资决定,应依法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本案对如何认定定向增发之外其他“面对面”证券交易类型的交易因果关系也具有参考意义,并有助于引导机构投资者审慎投资、谨慎决策。【合议庭成员:郑捷夫、黄立嵘、马莉(承办)】
八、示范判决机制和先行判决制度的适用
——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上市公司购买某子公司80%的股权后,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某子公司通过虚构海外销售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该上市公司2016年虚增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1.2亿元;2017年虚增收入2.1亿元,虚增利润1.8亿元。2019年6月,该上市公司发布证监会对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的公告。2020 年10月,证监局对该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周某等投资者诉请某上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
裁判结果
深圳中院选取示范案件后,作出先行判决,确认某上市公司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该先行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先行判决生效。先行判决生效后,深圳中院作出后续判决,判决某上市公司赔偿何某投资损失。先行判决和后续判决共同组成示范判决。
根据示范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某上市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先行判决和后续判决陆续生效后,深圳中院委托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通过“示范判决+诉前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诉前化解纠纷333件,通过“示范判决+诉前立案调解+调解书”的方式化解案件129件,通过“示范判决+诉中调解+调解书”的方式化解案件260件,通过“示范判决+不开庭审理+迳行判决”的方式化解案件620件,通过“示范判决+开庭审理+判决”的方式化解案件333件。截至2025年3月底,已化解纠纷1676件,诉讼标的额共计7.7亿余元。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为涉众型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涉及众多投资者、索赔金额大。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示范案件机制和先行判决制度,迅速高效地化解了批量纠纷,审判质效显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是关于先行判决制度的规定,本案率先探索在涉众型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中适用先行判决制度。深圳中院在选取的示范案件中先就已查清的虚假陈述侵权事实作出确认侵权行为成立的先行判决,之后再根据损失核算结果作出给付判决。示范案件中确认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成立的先行判决生效后,上市公司对应承担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有了明确预期,促成其他投资者和该上市公司通过非诉方式迅速达成调解,高效化解了大批量平行案件和同类纠纷。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增长较快的背景下,紧缺的损失测算专业资源严重制约涉众型虚假陈述侵权纠纷的审理效率。一审法院先就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作出先行判决,待二审法院就先行判决作出生效判决后,再委托测算大批量投资者的投资损失,避免了传统判决模式下二审改判认定虚假陈述侵权不成立,导致一审委托测算工作失效、浪费司法资源的弊端。本案充分发挥了示范判决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作用,借助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潜在诉讼和平行案件的当事人,参考示范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和解或调解。既达到“审理一件,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又显著降低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该案被证监会评为2024年度“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合议庭成员:尚彦卿(承办)、孙妍、范志勇】
九、审调结合促成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共赢
——199名投资者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初,某上市公司因业绩快报披露不准、修正不及时,证监局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本系列案199名原告依据深圳证监局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该上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近1亿元。
裁判结果
深圳中院受理该批系列案后,通过人民法院和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了解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具体经过。再选取示范案件开庭,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了解了某上市公司特殊时期的经营困难、行业特点、业务规划等,对争议焦点做出初步研判,委托测算投资者的损失。在查明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深圳中院在行政监管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开展调解工作,通过多次约谈投资者和公司高管,最终促成该系列案投资者和公司均达成和解协议。投资者收到和解赔偿款后提交撤诉申请,该系列案全部以撤诉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被告公司属于国家关键科技行业的上市公司,因国际环境变化,经营遭遇严重困难。在公司经营最困难的时期,被投资者起诉巨额赔偿。为避免公司陷入无法经营甚至破产的境地,保护国家相关产业竞争力,深圳中院通过选取示范案件,在依法查明违规事实、投资者损失的基础上,促成所有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达成撤诉和解协议,为上市公司发展争取了宝贵时间。该系列案纠纷以多赢方式彻底化解,投资者在短时间内得到赔偿,上市公司得以避免群体诉讼引发的信用等级下调、银行抽贷、市场信誉受损等严重冲击,在度过了最困难时期后,发展势头良好,市值翻倍,投资者回报显著,上市公司员工、债权人和相关产业链主体利益得到保护,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合议庭成员:尚彦卿、孙妍、范志勇(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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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案情和所办工作的需要使用即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和《法制内参》编辑部以调研内容为主,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做舆情监测用的,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以信息化服务为主。4本介绍信有一定区别,需要一事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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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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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申请都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申请人本人签字按手印,推荐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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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总共有14个,分别是法治内参、社会内参、法制内参、法制调研网、法治调研网、民生调研网、法制调查网、社会调查网、法制舆情网、法治纪实网、法治动态网、法制在线网、法治资讯网、法制政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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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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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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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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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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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全国法制调研中心项目的核心网站。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两个是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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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由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公安部、司法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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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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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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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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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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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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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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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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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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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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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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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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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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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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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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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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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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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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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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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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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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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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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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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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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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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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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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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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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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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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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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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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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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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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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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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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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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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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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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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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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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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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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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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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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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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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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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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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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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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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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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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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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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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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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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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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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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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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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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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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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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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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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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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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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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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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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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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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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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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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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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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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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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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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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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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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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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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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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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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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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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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