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重拳打击毒品犯罪 2024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111件

时间:2025-08-26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6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以来全区法院开展禁毒工作和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5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广西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拥建介绍,2024年,全区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111件,判处罪犯4559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423人,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2.98个百分点。今年1月至5月,全区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99件,涉及被告人1013人,其中138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对黄振岳等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命令,对梁李文等人依法执行死刑。

  审判数据显示,广西法院一审新收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较2020年下降45.19%,总体呈明显下降趋势,但2024年案件数量较2023年增多237件,毒情形势依然严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案件数量占总数的87.97%,涉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案件持续增多,部分犯罪分子利用其镇静、麻醉功效实施强奸、抢劫等关联犯罪。毒品交易加速向“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模式转移。边境防城港、崇左、百色三市法院审理外籍或无国籍被告人走私毒品占比达24.59%,面临来自境外毒源地较大的输入压力。

  广西法院持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充分运用财产刑和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等举措,彻底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广西法院毒品犯罪案件涉财产执行执结率为87.21%,执行到位金额3101万元。

  

  此外,广西法院不断完善审判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协调,提升打击惩治效能。2025年6月,全区法院围绕“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主题开展禁毒宣传月活动,以庭审公开、集中宣判、发布案例等形式,形成全社会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营造全民参与禁毒的良好氛围。

  刘拥建表示,广西法院将强化精准打击力度,聚焦新型毒品犯罪动向,严惩大宗毒品走私、规模化制毒等源头性犯罪,完善涉毒资产处置规范化建设,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提升强力打击毒品犯罪效能。通过强化类案分析、制发司法建议、深化禁毒宣传等举措,推动构建“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的禁毒长效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巩固边疆安宁贡献司法智慧。

  

  一、覃洪旺等8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初,被告人覃洪旺、熊良、熊仁安、熊柳夫(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韦小仕(在逃)商量从缅甸购买海洛因贩卖。熊良与韦小仕赴缅甸“验货”并洽谈交易事宜。后经覃洪旺同意,确定由缅甸上家雇人将毒品运送至柳州市。随后,覃洪旺等共同出资向缅甸上家转账30余万元购毒定金。8月3日,覃洪旺携带10万元毒资与缅甸上家指使的毒品送货人进行交易时被当场抓获,查获30块海洛因共计10379.09克。同日,熊良、熊仁安、熊柳夫亦被抓获归案。裁判结果:2020年12月1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覃洪旺、熊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无期徒刑不等。宣判后,覃洪旺、熊良等人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被告人覃洪旺、熊良的死刑判决。典型意义:贩卖毒品是毒品从制造流入社会的中心环节,是历年来毒品犯罪中数量多且涉及范围广的一种犯罪,特别是从境外购买毒品到我国境内贩卖,对我国的危害极大。本案中,覃洪旺、熊良伙同他人向境外毒贩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覃洪旺、熊良贩卖海洛因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及其严重,应依法严惩。覃洪旺提起犯意,并全程组织指挥,系罪责最突出的主犯;熊良参与共谋、出资,到缅甸联络购毒、试毒,系罪责突出的主犯,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归案后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覃洪旺、熊良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贩卖毒品犯罪行为的决心。

  二、梁李文等5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被告人梁李文与宁经海(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在柳州市交易毒品。梁李文雇用被告人凌海彬、吴鹏翔、李飞宏(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运输毒品,安排李飞宏搭载其在前探路,凌海彬搭载吴鹏翔运载毒品在后随行。四人按照梁李文安排,分别驾乘车辆从大新县雷平镇安平村出发驶往柳州市。途中,凌海彬、吴鹏翔行至扶绥县时被抓获,查获海洛因20块,净重7011.91克。随后,梁李文、李飞宏在隆安县被抓获。裁判结果:2023年5月22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李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宣判后,梁李文等人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被告人梁李文的死刑判决。典型意义:贩卖、运输毒品给我国的毒品防控带来严重的挑战,严重妨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也加大了防控毒品犯罪的难度。本案中,梁李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梁李文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大,雇佣、指挥多人帮其运输毒品,在运输毒品中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梁李文主动送毒上门,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体现了厉行禁毒的坚定立场。

  三、黄振岳等3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22日,被告人黄振岳联系越南上家赊购海洛因用于贩卖。25日,黄振岳接到毒品后驾驶摩托车,搭载背着毒品的赖相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走小路绕过边防检查站,到达凭祥市。随后由陆冠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上黄振岳,一同返回上思县。在合那高速元井互通路段时被截获,当场查获20块海洛,经称重和检验,共计6985.38克。同日,赖相平在返回上思县的班车上被抓获。裁判结果:2023年7月14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振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赖相平、陆冠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黄振岳、陆冠华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对黄振岳、赖相平的判项,以运输毒品罪改判陆冠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黄振岳的死刑判决。典型意义: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历来是我国打击重点。本案被告人黄振岳、陆冠华、赖相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黄振岳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余二人构成运输毒品罪。本案中,黄振岳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达6985.38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黄振岳主动联系境外毒源,组织、指挥他人协助运输毒品,是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人民法院依法对三人予以严惩体现了国家依法打击毒品犯罪,保护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强决心。

  四、吴振强贩卖、运输毒品及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吴振强联系余凯龙(已另案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39千克,后余凯龙联系郑汉宝(已另案判刑)、郑汉宝联系林文锋(已另案判刑)帮忙购买。同月19日,吴振强又安排其兄吴振华(另案处理)将200万元购毒款交给余凯龙。22日,吴振强安排黄鉴庭(已另案判刑)从广西藤县出发前往广东省惠来县接运毒品。后黄鉴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驾驶的汽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9包,净重共计39030克。2020年5月份吴振强负案在逃期间,还伙同吴水有、吴振龙(已另案判刑)等人共谋熬制麻黄碱,后被公安人员到场查获生产制毒物品的设备及原料麻黄草39包,共计2000千克。2022年5月,吴振强被抓获。裁判结果:2022年12月13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振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吴振强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振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吴振强的死刑判决。典型意义:贩卖、运输毒品及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被告人吴振强主动求购毒品,安排他人交付购毒款,雇请他人跨省运输,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其在逃期间又组织他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严惩,彰显了我国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与重拳打击的坚决态度。

  五、黄文豪走私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7日中午,黄文豪(越南人)经中国靖西市岳圩镇利兴村陇吞屯中越边界800号界碑附近山坳的便道非法进入中国境内,黄文豪前往公路边时被正在附近守候的民警发现。黄文豪随即往靖西市岳圩镇利兴村陇吞屯后山玉米地里逃跑,被民警追上并将其控制。民警在黄文豪的带领下,在玉米地中查获被丢弃的四块净重总计1385.02克的毒品海洛因。裁判结果:2024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文豪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宣判后,黄文豪未提出上诉。典型意义:近年来,虽然我国禁毒形势稳中向好,但是境外毒品向境内渗透风险依然较大,应加大惩处力度,依法坚决打击从境外走私毒品到我国境内的行为。本案是一起境外人员通过逃避我国海关监管和边防检查,从越南携带毒品海洛因进入我国境内的案件,其所携带的毒品海洛因达1385.02克,在看到执法民警后逃跑并将毒品丢弃在玉米地中,其走私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有力打击了跨境毒品走私活动,表明国家对阻断境外毒品流入的坚定立场。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8079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法制项目简介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