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两地高院联合发布2024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5年“6·5”环境日主题为“美丽中国我先行”,川渝法院联合发布20件2024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展示川渝两地推进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的实践成果并倡议社会公众积极行动,投身美丽中国建设。
重庆高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丁某平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创新采用搭建人工鱼巢的生态修复方式为鱼儿筑起人工“产房”,助力提升长江生态生物多样性。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等非法采矿案,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超治理设计方案擅自采矿的行为准确定性,促推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利用。石某权等三人破坏自然保护地案,明确了自然保护地原住居民开垦、开发的活动边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重庆夔某公司等倾倒固体废物诉前行为保全案,及时消除长江生态环境重大安全隐患,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重庆某印务有限公司诉重庆某环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与某环境公司、滕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彰显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的决心。城口县人民检察院诉城口县某局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督促行政机关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
四川高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某生物科技公司及杨某建等24人污染环境案以“双罚”机制对单位主体和责任人员的双重追责,有效引导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提升全社会环境治理共识。某生态农业公司、严某贵等16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坚持全链条打击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小熊猫,彰显生态司法“零容忍”。沙某华、吉某古等7人盗伐林木案强化村干部生态责任意识,推动基层生态治理法治化。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诉某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明确公司即使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也不应忽视或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吴某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确立“施工发现矿产资源亦须依法处置”的规则导向,有效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障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彰显司法守护文化根脉的担当。
四川法院2024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某生物科技公司及杨某建等24人污染环境案
——“双罚”利剑高悬 强化生产经营环境保护责任意识
【基本案情】
某生物科技公司对外宣传可通过“蚯蚓养殖+生物堆肥”技术路线处置污泥,先后中标多地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业务。为便于倾倒未经处置的污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建又设立某农业开发公司,以改造土壤、培养牧草、发展养殖业为由,租赁土地400余亩作为倾倒未经处置污泥的“倒场”,挖坑倾倒污泥后,覆土掩埋并种植牧草。2018年至2021年期间,某生物科技公司共接收污泥16万余吨,在租赁地块倾倒、掩埋6万余吨,填埋面积130余亩,其中耕地(永久基本农田)117余亩。在此期间,某生物科技公司共获取污泥处置费6700万余元。经检测认定,前述填埋物为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属于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其浸出液的PH、总铜、石油类等指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限值,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720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生物科技公司及杨某建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未经有效处理的含有重金属有毒物质,向耕地、林地、园地等外部环境故意倾倒、填埋,严重影响、破坏及威胁生态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某生物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杨某建等24名被告人七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
【典型意义】本案系以环保技术之名行污染环境之实的刑事案件。非法租赁土地倾倒、掩埋未经处置污泥,不仅严重破坏土壤生态系统,威胁农产品安全,更对区域生态平衡形成长期危害,暴露出部分企业环保责任意识缺失、法律底线失守的乱象。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以“双罚”机制实现对单位主体和责任人员的双重追责,既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又以司法裁判明确传递“破坏生态环境必担责”的强烈信号。本案不仅有效震慑潜在违法主体,更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经营理念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为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强化全社会环境治理共识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2:某生态农业公司、严某贵等16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全链条打击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小熊猫 彰显生态司法“零容忍”
【基本案情】
某生态农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实际控制人严某贵、黄某凤(系夫妻关系)各持有该公司50%股权。2015年,该公司在获批小熊猫驯养繁殖资质后,长期违反从野外获取野生动物种源的相关规定,非法从杨某书处收购野生小熊猫。被告人吉某根、阿某克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其他被告人非法猎捕或收购小熊猫,再以每只1400元至3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杨某书,被告人杨某平参与杨某书的部分收购、运输行为,被告人陈某春参与杨某书的部分收购行为。经鉴定,涉案动物物种为小熊猫(Ailurus fulgens),隶属于哺乳纲食肉目小熊猫科小熊猫属(Ailurus),野生小熊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小熊猫共82只,小熊猫整体价值40000元/只。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生态农业公司及严某贵、黄某凤等16名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或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某生态农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严某贵等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李某批等3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并禁止严某贵、黄某凤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5年内从事野生动物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小熊猫作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种群存续对生态平衡维护具有重要价值。人民法院坚持以“全链条打击”为核心,对猎捕、收购、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共16名被告人及单位同步追责,彻底摧毁“捕-运-销”黑色产业链,尤其是针对公司以合法驯养繁殖资质为掩护、非法收购野生小熊猫的隐蔽手段,深查实质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主体责任,为惩处“合法外衣下的非法交易”提供了司法范例。同时,禁止主犯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野生动物养殖、交易中介等任何与野生动物资源相关行业,有力遏制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滋生蔓延。本案对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维护生物系统完整性,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美丽四川建设具有重要的标杆价值。
案例3:沙某华、吉某古等7人盗伐林木案
—— 村干部借用修建消防通道之名伙同承包人盗伐林木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沙某华、吉某古、罗某祥、吉某子原系某村村干部,其中沙某华时任村书记,吉某谷时任村副书记,罗某祥时任村监委主任,吉某子为组长。2022年,该村需修建防火通道,沙某华等4名村干部经商议决定将防火通道工程承包给沙某合,并默许沙某合、吉某史、唐某发等人砍伐防火通道外的树木以销售获利,私下约定沙某华、吉某古、罗某祥等人以每立方300元抽成。经鉴定,沙某合、唐某发在防火通道外采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1500余立方,林木价值为7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沙某华等4名村干部负责修建防火通道的规划、组织、指挥、管理等工作,在修建防火通道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许可采伐防火通道外的树木,数量特别巨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判处沙某华等7人九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共五十万元,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共24万余元,责令退赔共74万余元。
【典型意义】村干部作为基层管理者,本应履行生态守护职责,却滥用职务便利,默许工程承办人非法采伐防火通道外的林木,更通过私下抽成方式形成利益输送链,严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损害基层治理公信力。人民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精准识别修建“防火通道”背后的违法行为,有效实现刑事追责、生态修复与经济惩戒的有机统一。本案彰显了法律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更以司法利剑斩断基层权力寻租与生态破坏的利益链条,强化村干部生态责任意识,为规范基层工程建设、推动基层生态治理法治化提供了生动的样本。
案例4:刘某杰、宋某瑞、谢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气枪射击东方白鹳遭判刑 司法助力守护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6日,刘某杰驾车与宋某瑞、谢某一起到四川天府新区新兴街道白沙湖附近打猎。三被告人在白沙湖边发现有一体型较大鸟类,刘某杰随即拿出气枪射击,宋某瑞、谢某下车抓鸟,因该鸟体型较大,二人抓鸟未果,刘某杰二次射击,并欲将鸟装袋离开。因现场群众阻拦,三被告人将鸟丢弃后驾车逃逸。经鉴定,涉案鸟类为东方白鹳,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10万元/只。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人赔偿因违法猎捕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万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杰、宋某瑞、谢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东方白鹳一只,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刘某杰、宋某瑞、谢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经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三被告人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三人连带承担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万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东方白鹳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被列为濒危等级,享有“鸟类大熊猫”的美誉,其种群存续对维护生态平衡意义重大。公然使用气枪射击东方白鹳,不仅严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直接威胁濒危物种生存,更对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名片的建设形成负面影响。本案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行为,引导公众树立“万物共生”的生态保护理念,有助于守护公园城市生态底色,并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防线。
案例5:某村委会诉某农业公司、某环保公司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
——依法支持村委会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贯彻“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原则
【基本案情】
2019年,某农业公司与某环保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开发经营沼气项目,该项目所占土地由某村委会管理。后因沼气项目场地长期转运堆放餐厨垃圾,且垃圾收集池未做硬化处理,废油脂外流浸透到地下,散发臭味,污染地下水和空气,致使周边环境受污染,被附近村民投诉举报。2021年9月27日,某村委会召开会议决定将餐厨垃圾代清运处理,随后通过招标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经审计确认垃圾清理费747216.54元。某村委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农业公司与某环保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750816.64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未在期限内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代履行费用应由义务人承担,遂判令某农业公司与某环保公司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某村委会支付垃圾处理费。
【典型意义】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代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有效填补了污染企业怠于履职的治理空白。其就近组织人力、物力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优势,显著降低了协调成本与时间成本,同时依托地方号召力与资源整合能力,快速实现污染清理与生态修复。人民法院在涉案企业怠于履行餐厨垃圾等固体废物管理和处置义务的情况下,坚持“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原则,依法支持村委会追偿代为履行的垃圾清理费用,既避免了生态修复因履行不能或不及时造成的扩大损失,又因修复环境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和纠纷,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案例6:某体育产业公司诉某餐饮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
——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终遭腾退 彰显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原则
【基本案情】
原成都体育中心以提供体育中心西看台下房屋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与香港某实业发展公司等企业共同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餐饮公司。后登记成立某体育产业公司,原成都体育中心资产全部划归某体育产业公司,某体育产业公司取得体育中心场馆用地使用权。2013年,成都体育中心场馆提升改造过程中,发现隋唐至宋代摩诃池遗址、明代蜀王府遗址等重要历史遗址,成都文物考古研究所进驻成都体育中心进行考古发掘,命名为成都东华门遗址。2019年1月10日,成都东华门遗址被列入四川省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成都市人民政府经规划在体育中心场馆原址建立东华门考古遗址公园。2018年5月1日,某体育产业公司向某餐饮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合同、腾退有关房屋(场地)并支付欠款的通知》,要求某餐饮公司归还所占用的房屋和场地及附属设施,并支付场地补偿费及资金占用利息。但某餐饮公司拒绝返还场地,一直使用上述场地从事餐饮、咖啡、小剧场和婚介等营业活动。为保障东华门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某体育产业公司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餐饮公司占用文物保护核心区域用于商业经营,既侵犯了体育产业公司合法用益物权,又阻碍了东华门考古遗址公园重大文化工程的落地实施。某体育产业公司有权以用益物权人的身份主张物权权利,要求某餐饮公司返还所占用的场地并支付场地使用费,即便不是基于物权人身份,而是基于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身份,也有权要求某餐饮公司腾退案涉场地。某餐饮公司因其经营场地被现用益物权人收回而可能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可依据合作合同的相关约定向合同相对方及权利义务承接人或其他责任人另案主张。故判决某餐饮有限公司将其占用的7238平方米场地和20个停车位置腾退给某体育产业公司,并支付拖欠的场地使用费。
【典型意义】案涉东华门遗址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蜀道申遗”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记忆与文化价值。人民法院立足文物保护优先原则,明确判令侵权方限期腾退场地并支付使用费,同时指引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损失赔偿,既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又保障了文化遗产保护重点项目的有效推进。本案有效处理了“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辩证关系,对强化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健全文物保护法治体系、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
案例7:王某明诉某建筑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果园因企业施工污染受损获赔 倒逼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意识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王某明租用农村集体承包土地共19.22亩用于果园种、养殖综合开发,期间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包田地附近的路网建设项目,因施工中未妥善采取防尘及噪音防治措施,且为赶工期在夜间超时作业,产生大量灰尘和噪音,对王某明果园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经鉴定,案涉果园紧邻施工隧道口受污染的果树(红心猕猴桃)三年期减收减产的损失价值共计751635.98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案涉隧道道路工程的施工方,其施工工程地毗邻原告承包的果园。根据原告王某明提交的现场图片与视频,果园中未毗邻施工场地的部分果树长势正常,而毗邻被告施工场地的部分果树受损则较为严重,差异明显。综合受损果园现场情况,可以证明被告的施工行为与原告承包地果树受损之间存在关联。本案中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施工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未举证证明其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故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承包地果园的损失751635.98元、鉴定费81000元及公证费3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因隧道施工建设引发的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公共工程建设中,施工企业往往更注重工程进度和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人民法院综合果园现场受损情况,比对毗邻施工场地与非毗邻场地的果树生长状况,认定被告的施工行为与原告承包地果树受损之间存在关联,并明确侵权责任承担主体。本案充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切实维护农户增收致富的民生需求,更倒逼企业强化环保责任意识,对同类案件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
案例8: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诉某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以司法刚性守护生态红线 破解“企业破产、环境买单”困局
【基本案情】
某化工公司系盐业化工生产企业,始建于1938年,于2017年全面停产,并于2023年11月16日申请破产清算。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废料露天堆积野外,形成了一个大型固废堆场,占地面积约90亩,即张氯渣场。由于历史原因,张氯渣场的固体废弃物成分复杂且未分区堆放,所有固体废弃物混堆在同一区域,至2015年关闭时,渣场存渣量约531000m³,其中约83200m³危险废物钡渣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鉴定,渣场场界外受损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的价值量共计2755147.51元。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其已就渣场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治理修复,并将继续承担治理责任,应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未配合开展磋商工作。自贡市生态环境局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化工公司渣场环境污染问题客观存在,多次被环境执法部门通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主张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某化工公司就承担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责任范围等方面提出抗辩,但其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遂判决某化工公司向自贡市人民政府同级国库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755147.51元,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典型意义】化工公司虽已进入破产程序,但其长期露天堆存危险废物,导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行为,已构成对公共生态利益的持续性侵害。人民法院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认定被告公司即使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也不应忽视或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并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本案既维护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又推动了破产程序中环境责任的规范化履行,有助于遏制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逃避环保责任,倒逼企业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营决策。
案例9:吴某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施工发现矿产资源非法采挖售卖被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吴某某组织机械设备在其投资的停车场进场施工,在开挖地基时发现地坪下有连砂石。后吴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对连砂石进行开采并售卖,非法收取砂石款650000元。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吴某某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吴某某开采连砂石违法所得650000元,罚款50000元。吴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虽系根据《某镇政府规划停车场承建管理协议》,在修建案涉停车场、开挖地基的过程中发现地坪下面的连砂石,但其后续开采连砂石并予以出售的行为并未取得相关许可,吴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开采连砂石并出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作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法律职权的部门,在程序上充分保障了吴某某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的情况下,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利涵盖勘查、开发、利用等各环节,通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资源的科学开发与可持续利用。然而,部分施工单位利用基坑开挖、土地平整等工程便利,将“意外发现”的矿产资源作为牟利手段,违法售卖,此类行为隐蔽性强、危害性大,若放任不管,将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明确传递“施工发现矿产资源亦须依法处置”的规则导向,本案对于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障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例10: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 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尽责 破解“纸面整改”顽疾
【基本案情】
鲍三娘墓系古蜀道金牛道上遗存的三国时期唯一的巾帼英雄古墓葬,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24年1月至2月,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现场调查发现该墓顶部部分塌陷、碑刻风化脱落严重、保护范围内环境脏乱,遂向某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提请区政府明确鲍三娘墓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管理单位履行修缮、管护职责,对保护范围内擅自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某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收到建议后书面回复,声称对检察建议内容已完成整改。后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所列问题并未整改到位,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期间,经法检联合推动,某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对涉鲍三娘墓问题整改完毕。2024年10月29日,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法院审查认为,某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已经全面履行职责,实际消除了对鲍三娘墓保护监管不力的现象,公共利益依法得到有效维护,遂裁定准予撤诉。
【典型意义】文物古墓葬等不可移动文物是“会说话的历史”,其保护状况直接关乎文化传承的根基。本案中,行政机关虽在检察建议下达后作出书面整改承诺,但实际未采取实质性保护措施,致使墓葬顶部塌陷、碑刻风化剥落、保护区环境杂乱等问题持续恶化,暴露出文物保护领域“重回复、轻落实”的监管顽疾。人民法院通过协调联动、召开专项会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在诉讼期间完成了古墓修缮、环境整治等实质工作,有效破解了文物保护“责任虚化、监管缺位”等问题,彰显了守护文化根脉的司法担当。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590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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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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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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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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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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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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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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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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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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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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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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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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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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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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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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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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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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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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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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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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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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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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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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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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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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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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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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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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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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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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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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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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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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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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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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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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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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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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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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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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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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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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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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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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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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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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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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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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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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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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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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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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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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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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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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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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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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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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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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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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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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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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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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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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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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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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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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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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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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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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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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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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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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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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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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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