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保留下放行政管理权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现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65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70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81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7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8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3号)等6部规章涉及的所有行政管理权项进行梳理,决定取消、停止实施17项行政管理权项,保留下放46项许可类行政管理权项(目录附后);保留下放52项非许可类行政管理权项,调整60项行政管理权项的实施主体(另以政府文件形式公布)。
一、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停止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项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要继续完善保留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的相应配套管理制度和区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确保下放行政管理事项规范高效运行。
二、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市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并录入政务服务系统。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管理涉及本部门的下放行政管理权项,制定动态目录清单,如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目录清单。
三、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一律不得转下放或转委托,市政府及其部门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各区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再转下放或转委托。
四、本决定实施后因上位法修改、废止,或者行政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行政许可类的行政管理权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市政府各部门可向市政务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并提供与区级各部门协调一致的意见书。市政务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及时提请市政府修改或废止本决定。
五、本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70号、第81号、第97号、第98号、第103号同时废止。
附表:1.取消、停止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项目录(17项)
2.保留的下放许可类行政管理权项目录(46项)
附表1
取消、停止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项目录(1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法定机关 | 取消依据 | 备注 |
1 | 各区招商项目入驻“飞地工业”园的审批权 |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 | 各“飞地工业”园区的产业分工和定位按照各园区的产业准入目录执行,不再进行审批 | |
2 | 辖区内群众性义务植树活动和义务植树费的收缴 | 市绿化委员会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保留调整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第73项废止收费的依据《海口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 |
3 | 副处级以上干部申请生育第二孩的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由原来的二孩审批制度改为生育登记制度 | |
4 | 城市车辆清洗站监督管理 |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住建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废止了实施依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 |
5 |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或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除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以外),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酒店、饭店涉及餐饮的,500个客座以下的餐馆企业,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食品超市,生产加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加工企业,各类食品批发市场,辖管初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卫生许可 |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制度已包含卫生许可 | |
6 | 采矿许可证年检(国家、省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除外)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已取消年检报告制度 | |
7 | 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 审批: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琼府〔2018〕34号)的子项6改为备案制度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建设单位为竣工验收责任主体,职能部门不再作为竣工验收主体 | |
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8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琼府〔2016〕65号)规定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 |
9 |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 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23项取消该类项目审批 | |
10 |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2018〕98号)二“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并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
11 | 辖区部分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第25项取消该事项 | |
12 |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规定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
13 | 企业年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 |
14 | 拍卖备案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的部门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已取消拍卖备案的内容 | |
15 |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省重点项目)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1.该事项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内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规定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 |
16 | 辖区部分建设项目排污费征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规定停止征收排污费 | 停止实施 |
17 | 区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许可 | 区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第三项停止实施该事项 | 停止实施 |
附表2
保留的下放许可类行政管理权项目录(4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法定机关 | 下放后实施机关 | 权项类型 | 下放方式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主城区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房屋建筑工程和红线宽度20米及以下的市政道路工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区住建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3.《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4.《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 | |
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 | 依法委托 |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
2 | 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私人住宅地上四层以下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施工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易地建设)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区住建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3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 | 区住建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城区私宅类) |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区住建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 | |
5 | 营业性演出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区旅游文体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6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后置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区旅游文体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
7 | 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 活动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区旅游文体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8 | 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 动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区旅游文体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9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区旅游文体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10 | 取水许可(非建成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区水务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 |
1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区水务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12 | 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区水务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 |
13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区水务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14 | 城镇排水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 区水务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 |
15 | 水产养殖证申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许可 | 依法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 |
16 | 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限额指标内,辖区30亩以内(含30亩)的商品林木采伐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17 | 林木种子(含苗木)生产及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18 | 50亩以内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的审批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19 | 辖区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子除外)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20 | 农药零售经营许可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 |
21 | 兽药经营许可(后置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兽药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
22 |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区政府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23 | 农村集体土地出让用于农业开发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区政府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
24 | 辖区乡镇生猪屠宰点定点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区政府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
25 | 辖区民办初中教育机构审批 | 市教育行政部门 | 区教育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 | |
26 | 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保健所、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执业许可和上述机构执业资格人员医师的注册审批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
27 | 卫生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助产、早期终止妊娠)执业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28 | 放射诊疗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
29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限于各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酒店,1000 住户以下的小区(单位)宿舍的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后置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
3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后置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
31 | 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市卫生行政部门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 |
32 | 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和100 床位以下的旅馆业,500 平方米以下商场、影剧院、舞厅、音乐厅、咖啡厅、茶座,300 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浴室、理发美容店,500 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 |
33 | 150 住户以下的小区、单位宿舍的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公共场所、学校的二次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市政供水企业(管网末梢水),农村自建设施供水及二次供水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区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 下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34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后置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
3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汽油加油站以外)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36 | 辖区社会组织的审批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区民政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37 | 辖区20米以下规划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4.《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 |
各开发区管委会 | 依法委托 | ||||||
38 | 举办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临时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 |
39 | 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审批 |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 |
40 |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1.《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
41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 |
42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市政道路) |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 |
43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非占用公共资源的) |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44 |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 |
45 | 伐移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2.一处一次砍伐树木50株以下;3.一处一次移植树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委托 |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 |
46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核发、延续、变更)及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区市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依法下放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三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第9项 |
责任编辑: 张丽青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21-01/29/595_3267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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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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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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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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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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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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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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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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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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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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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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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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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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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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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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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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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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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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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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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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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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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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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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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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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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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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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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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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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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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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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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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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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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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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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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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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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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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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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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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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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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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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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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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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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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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