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住房置业、担保业务信用增进、汽车消费贷款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全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完善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第五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全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全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有关工作。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协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金融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在下列区域或者领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2.在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设立并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3.在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设立并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4.在固原市、其他川区县(市、区)设立并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5.从事债券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职责的工作经历。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出资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第九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股东或发起人会议有关决议、股东名册,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公司章程草案,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等申报材料;
(二)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八条、九条规定条件的资料。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本自治区的融资担保公司在自治区以外设立分支机构,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自治区以外的融资担保公司来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二)融资担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命的决议;
(三)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制度,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等申报材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运营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第三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报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变更有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县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
(一)在自治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变更名称;
(三)变更营业地址;
(四)增加注册资本金;
(五)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七)变更业务范围。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沟通,进行合规辅导工作,保证变更事项符合监管规定。
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涉及股东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变更备案材料。
第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的,应于解散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注销,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因发生变更事项或因经营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注销、吊销等情形退出融资担保行业,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的,不得继续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并应在收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完成变更备案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相应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十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代偿追偿、代偿责任追究等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重大风险报告等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
第二十条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银担合作方式,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第二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二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三条对于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按实际承担的比例计算。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关联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融资担保公司的子公司;
(二)与融资担保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四)对融资担保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五)融资担保公司的合营企业;
(六)融资担保公司的联营企业;
(七)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八)融资担保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九)融资担保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五条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纳入政府推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担保费率。
第二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融资担保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事项进行处罚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融资担保统计制度的要求,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对其经营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控。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接入宁夏登记结算中心系统平台,按时录入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第三十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分析评估机制,县(市、区)向设区的市、设区的市向自治区逐级按年度报告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全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情况,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属地现场检查机制,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融资担保公司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融资担保公司对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报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规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融资担保公司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宁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十一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办发〔2011〕18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gat.nx.gov.cn/info/1664/365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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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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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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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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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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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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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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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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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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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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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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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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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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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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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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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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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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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