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造假撤销职称有了法律依据 不端“黑历史”将影响未来评审

9月1日起,人社部印发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并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规定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基本程序,推广在线评审、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在职称评审环节规范学术造假行为作出明确要求:学术造假将撤销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对于有学术造假“黑历史”的申请人来说,规定的出台无异于一记重拳。“规定一方面强调要规范职称评审,另一方面把学术不端行为纳入诚信系统,是一个很重要的抓手,是很有意义的。”中国社科院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段伟文表示。
职称评审的第一份法律文件
这是一份顺势而生的职称评审规范文件。
据人社部介绍,1986年以来,为加强和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原人事部先后印发了《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建立职称评审组织、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各类文件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效力层次不高,有些政策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职称评审工作需要。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法治建设,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
因此,从2017年以来,人社部通过调研、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收集反馈,保证规定内容全面、结构清晰、操作性较强。近期,规定完成审议程序,正式印发实施。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份规定是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作为职称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由过去分散的政策上升为统一规定,由一般性政策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它的出台,将对从源头上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依法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切实保证职称评审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学术造假撤销职称将有规可依
近几年,学术造假事件层出不穷,涉事方既有科研人员,也不乏其他有社会影响力的公职人员等,造成极差的社会影响。
该规定从职称评审方面,对此划出红线:规定第三十九条指出,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据段伟文介绍,十几年来国家对科研诚信问题越来越重视,各部门都相继出台一系列措施,此次人社部的规定是一种立体的防范和惩处的措施。职称评审涉及很多的行业和部门,不只是高校或一般科研单位,还有各个地方和单位,“以前我们也听说靠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获取职称的事例,如果学术不端或学术造假行为被纳入职称评审规范管理中,也就意味着职称评议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担当起甄别学术造假的权利和义务。”段伟文说。
但是,如何行使这个权利和义务呢?段伟文认为这需要一个程序,比如职称评议委员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申请人学术材料进行核查,这就涉及人力、物力、经费的调用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细化。
规定中明确了职称评审的主体和基本程序等,按照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均应当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类别,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对学术造假的惩罚需在实践中权衡
规定对职称评审覆盖和管理的范围也相应扩大。按照规定,职称评审管理的实施范围,由过去主要在体制内拓展到面向全体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用人单位。同时,管理服务覆盖到评审的各个环节。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的职称评审规定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一方面,职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要改革原有文件中不合时宜的地方,另一方面也要保持职称政策的连续性,不对职称评审作颠覆性改变。同时,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强调优化服务,简化证明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定明确指出,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部门对职称评审的微观管理,主要通过事中事后的抽查、巡查,以及对有关问题线索的倒查、复查,来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这意味着,对于学术造假等存在一定“暴露期”的事件,职称评审的事后追查也将加强。此外,规定还优化了职称评审服务。其中指出,要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进一步提高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
段伟文强调,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中,涉及对科研诚信和学术造假的惩罚,也需要在实践中的权衡,一方面,希望相应举措能够有效遏制造假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在惩罚的同时也要避免污名化。比如对查阅诚信档案相关的权限作出限制,不能对所有人开放,以免引发过度的舆论反应。
规定中指出健全职称评审复查、投诉机制,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明确要求,是保护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规定》在规范评审程序、细化有关要求、健全公开公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提出,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明确了申报人在职称评审中的权利救济措施。
“一位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中有伦理和诚信上的瑕疵,可以对其进行科研活动的限制,在将来的学术评价中,可以参考既往的不良表现,进行慎重考察,坚持平等、均衡的原则。”段伟文说,“但计入全国信用系统后,也不建议完全公之于众。希望通过规定的不断细化,可以既在职称评审的角度处罚学术不端行为,但同时也给相关人员改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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