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部署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
最高检部署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坚持督导而不替代 助推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尽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为契机,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责,坚持督导而不替代,助推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履职尽责。
此次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将立足检察职能,重点围绕办案和工作中发现的以下未成年人保护突出问题依法开展监督,包括:对罪错未成年人特殊矫治教育措施的落实;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特殊制度的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入职查询制度的落实;对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的履行;学校保护措施的落实;旅馆、宾馆、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场所的整改;涉及未成年人公共利益重点领域的治理;其他需要推动解决的未成年人保护突出问题。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近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将于6月1日起施行。最高检部署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就是要发挥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优势,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主导责任,配合有关方面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助力完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2018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6万人,起诉17.1万人。推动建立集取证、心理疏导、身体检查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办案场所1029个。2020年,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建议撤销监护案件513件,是2019年的6.3倍;对未成年人救助4338件,同比上升2.6倍。
最高检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部署开展专项行动的主要考虑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秉持“标本兼治”“督导而不替代”等司法检察理念,充分发挥“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履职优势,深化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一是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2018至2020年,对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批捕4.7万人,不起诉2.8万人,附条件不起诉2.6万人。二是坚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2018年至2020年,全国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6万人,起诉17.1万人。推动建立集取证、心理疏导、身体检查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办案场所1029个。加强国家司法救助,2020年对未成年人救助4338件,同比上升2.6倍。三是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2020年,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建议撤销监护案件513件,是2019年的6.3倍。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浙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某知名短视频公司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监督促进网络企业合规经营。自2021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稳步全面推开。四是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更细更实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等制度,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长效机制。五是广泛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全国3.3万余名检察官在4.5万余所各类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实现全国四级院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共组织法治巡讲9.7万次,覆盖10.8万所学校和8050万名师生。“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团再出发——走进“三区三州”活动,走遍24个地州市,助力法治扶贫。
当前,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以及民法典、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法治保障。但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与党和人民的更高要求、时代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还有不小差距,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理念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比较突出,执法监督机制尚不健全,一些重点领域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屡屡发生,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导致伤害的各种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提出保护未成年人是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的共同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法定义务。“两法”将检察机关探索形成的一系列有益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责。我们认识到,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面临未成年人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满足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更高期待,检察机关必须持之以恒“解新题”“答难题”,进一步更新保护理念,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的更重责任,努力凝聚各方面力量共同破解未成年人保护难题,补齐未成年人保护短板。
近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两法”也将于6月1日起施行。因此,为切实发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能,助推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依法履职尽责,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完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形成保护合力,经研究,最高检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
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切实担负起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的特殊职责和更重任务,实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新要求新期待,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落实到未成年人保护具体工作中。
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各级检察机关要树立明确的工作目标。以“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为牵引,立足未成年人检察职能,注意发现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发挥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优势,依法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重新犯罪预防等工作的监督,强化系统保护观念,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不断深化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注重发挥职能部门及相关主体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协作配合,积极促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二、开展专项行动需要解决的重点突出问题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短板弱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从最基本的工作抓起,提出了需要重点解决的八个方面突出问题:
落实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特殊矫治教育措施。推动解决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等未成年人没有依法及时进行矫治教育等问题。落实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特殊制度。推动解决未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社会调查流于形式、未按要求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未依法规范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押混管混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脱管脱教以及对性侵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量刑失当等问题。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入职查询制度。推动解决强制报告责任主体不主动、不及时报告,对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未执行从业禁止规定等问题。落实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推动解决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侵害、监护缺失,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措施不落实,以及未成年人失学辍学等问题。落实学校保护措施。推动解决有的学校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防控学生欺凌以及校园安全防范等工作制度机制不健全、不落实,以及校外培训机构没有办学资质,师资、管理条件不达标,违法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问题。落实对旅馆、宾馆、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场所的整改。推动解决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违法接待未成年人、未履行询问、报告义务,学校、幼儿园周边违法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违法接待未成年人,烟、酒、彩票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等问题。落实对涉及未成年人公共利益重点领域的治理。推动解决涉及众多未成年人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玩具文具和儿童出版物质量、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安全、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网络产品和服务等领域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落实解决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的突出问题。
三、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方式方法
立足“两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监督职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注重法治思维,强化系统保护,提出了需要把握的六种工作方法:
坚持督导而不代替。找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监督定位,助推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向该单位提出建议。加强跟踪督促,可以协助推进,但不能代替有关单位做具体工作。立足办案和工作发现线索。发挥办案线索主渠道作用,依托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注意从办理的未成年人各类案件中发现线索。拓宽线索来源,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及各类未成年人司法保护APP、小程序和热线等接受线索。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作用,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入职查询、法治进校园巡讲等工作中深挖线索。依法规范开展监督。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按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法、民法典、义务教育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开展工作。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司法理念以及特殊、优先保护政策,遵循未成年人司法内在规律和具体要求,在办案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责。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优势,统筹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情况通报、工作协调等方式开展监督。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要加强与刑事执行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提升监督质效。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作。及时向同级党委、人大、政法委报告专项行动的部署、开展情况,听取工作意见。加强与公安、法院,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组织的协作配合,同步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合力。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设,认真履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完善与相关部门的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案件通报、联席会议、信息交流、专业咨询等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机制。促进制度完善。避免机械办案和就案办案,注意梳理分析未成年人保护类型化问题,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通过办理一批突出未成年人检察特色、取得良好效果的精品案件,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规范、引领和指导作用。通过提出立法建议、司法解释建议、制发规范性文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推动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四、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步骤
为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提出了四个阶段的具体工作步骤:
2021年5月,动员部署阶段。要求各级检察院抓住“两法”施行前的窗口期,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对接,对照方案要求搭建工作平台和工作机制,做好法律实施的准备工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及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确定具体负责人,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细化分解任务。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全面实施阶段。要求各地围绕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深入查找本地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重点,分清主次,集中开展专项监督。必要时可以开展“小专项”,集中解决重大问题。2022年6月至10月,巩固提升阶段。要求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保持或调整工作重点,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加强类案总结分析,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2022年11月至12月,总结推广阶段。对全国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推广成熟的制度机制和经验做法,发布典型案事例,对开展专项行动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五、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质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强化执行力建设,提出了需要强调的三个具体要求:
高度重视,扎实部署推进。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两法”,回应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更高期待的有力举措,是为未来司法,顺民心检察,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实际行动。要求各级检察院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深入调研,加强业务指导。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是省级人民检察院要研究分析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下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必要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要重视数据统计、信息、案例报送工作,总结推广专项行动的有益经验做法。重大敏感案事件、重要工作情况、突出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修改建议等应当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宣传专项行动进展、成效和典型案例。注重案例化、故事化、可视化传播,讲好未成年人检察好故事。注意对未成年人名誉、隐私等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充分履行“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职能 助力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最高检九厅负责人就《全国检察机关“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检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4月29日,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在今年6月1日“两法”施行前夕,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具有积极意义。请问在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将怎样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答: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检察机关探索创建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督促、支持起诉、“一站式”询问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制度机制上升为法律,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责,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更重任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是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两法”,推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突出问题,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更加健全完善的有力举措。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色。开展此次专项行动,要牢牢把握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找准检察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的着力点、结合点,更新理念、充分履职。
一是坚持督导而不代替。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只有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依法履职尽责,才能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工作专业化、专门化、社会化特征明显,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检察机关必须紧紧依靠、助推落实,而不是有缺补位、不足替代。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4条的规定,向该单位提出建议,督促其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定职责。
二是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与诉讼办案一身二任、职能一体两面。“两法”明确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依法进行监督。法律监督的内容并不限于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之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检察机关也可以行使检察监督权。在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重新犯罪预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的基础上,未成年人检察在专项行动中应当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执法司法中的违法线索和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方式,依法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不断深化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三是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未检工作没有止境”,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要推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的普遍性、系统性、源头性问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推动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要将专项行动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专项行动,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四是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凝聚各方面力量,才能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设,认真履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加强与公安、法院,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组织的协作配合,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完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2.去年,最高检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我们注意到,此次专项行动又专门提到要落实这两项制度,有什么考虑?
答:2020年5月,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公安部等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推动解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发现晚问题。8月,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出台《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加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源头预防,将“大灰狼”堵在校门之外。这两项制度施行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监督制度落实。联合教育部门加快建设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服务对接,开展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黑龙江建三江虐童案、山西怀仁虐童案、北京门头沟伤童案等大量侵害案件因相关人员按规定报告得以及时发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报告规定涉嫌违纪违法的均受到了相应处罚。湖南某小学教师强奸、猥亵学生案件,涉事学校负责人员隐瞒不报,检察机关对该校正副校长以涉嫌渎职犯罪提起公诉,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推动创建的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被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成为法律的刚性规定,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专项行动将落实这两项制度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监督的重点工作,一是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重大突破之一,是在第八章法律责任部分强化了相关主体的具体法律责任。实践中,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不按照规定查询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7条、第126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对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要通过此次专项行动,依法监督相关单位和责任主体追究违纪违法责任。二是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进一步扩大了入职查询的范围,一方面将查询主体扩大至所有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另一方面将查询信息扩大至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这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要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逐步建立覆盖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信息库,并督促相关单位执行从业禁止的规定。三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点多面宽,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入职查询范围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很多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对这两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强制性认识不足,理解不到位,检察机关要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让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相关单位和责任主体知悉法律规定,主动、及时履行报告、查询义务,形成社会认同。
3.家暴、虐待儿童等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广泛关注。专项行动提出要推动解决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侵害、监护缺失等问题,检察机关将有哪些举措?
答:当前,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不力甚至发生监护侵害的情况,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比较突出问题之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明确了国家对家庭监护进行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的责任,完善了委托照护和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制度,拓展充实了检察机关对监护支持、监督、干预的具体规定,可以说构建了比较完备的未成年人保护监护制度。
近年来,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遗弃、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侵害行为,以及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检察机关多措并举积极开展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比如,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对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和处理。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将联合教育、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及时督促、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的规定,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代为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会同民政等部门做好对未成年人的综合救助、生活安置等工作。二是积极探索建立监护保护工作机制。向全国推广福建检察机关“督促监护令”探索经验,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监护人接受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推动解决未成年人涉案背后“家庭监护不力”这个未成年人保护痛点难点问题。三是推动加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关爱帮扶。积极履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联合有关部门建设救助保护长效机制,救助保护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确保得到妥善照料。四是推动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劝返复学问题,对完成义务教育尚未进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加强衔接管理、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打通关爱帮助的“最后一公里”。
4.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不容忽视,也是学校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专项行动提出要重点推动解决防控学生欺凌等学校保护措施的落实。请问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广受社会关注。以前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置主要是依据政策文件,如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发布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等。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规定了学生欺凌的定义,并从加强教育培训、及时报告、对学生的保护与管教等方面规定了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等。
校园欺凌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是多层次因素叠加的结果。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校园欺凌案件情况看,有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的因素,也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落实“两法”要求,推动学校全面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促进安全校园建设。二是联合民政、妇联、团中央、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系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加大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学生的关爱帮助力度,避免成为校园欺凌的受害者。三是配合教育、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安全建设和周边环境治理,为广大中小学生营造良好环境。四是加强与网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网络治理,净化网络环境,预防和减少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五是把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提升法治教育水平,深化“法治进校园”、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5.专项行动提出要重点推动旅馆、宾馆、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场所的整改。为何如此重视这个问题?检察机关如何推动解决?
答: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来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或者受到犯罪侵害,往往与其所处的不良环境有关。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已成为不法分子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高发地,大量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在上述场所中。一些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场所管理不严,也容易让未成年人沾染不良习气,对未成年人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作出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禁止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区域,补充了有关服务的限制性规定,完善了经营者的提示义务。
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要注意配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烟草专卖等相关部门,推动整改以下问题:一是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违法接待未成年人问题。要求住宿经营者履行询问、报告和联系的法定义务,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住宿经营者,要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二是学校、幼儿园周边违法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问题。督促加强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罚款等处罚。三是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违法接待未成年人,烟、酒、彩票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等问题。督促加强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严惩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由职能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6.专项行动提出要加强未成年人公共利益重点领域的治理。这些重点领域是怎么确定的?其中提出推动解决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具体怎么开展?
答:检察机关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加强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检察机关勇于担当的责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为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目前,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已由点到面,全面开展。办案中我们发现,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涵盖领域和监督对象多样化,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均有可能涉及。检察机关牢牢抓住“公共利益”这个核心,体现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政策,在专项行动中确定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期盼解决的重点问题。比如,涉及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文具、儿童出版物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联系密切,关系到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必要重点保护。
近年来,网络成为人们的基本生活方式,给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网络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有毒有害信息,网络游戏沉迷、网络侵害等等。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网络对他们的影响更为长远、深刻。比如,在惩治涉疫情犯罪中,就出现了一些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网络保护专章,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专项行动提出推动解决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检察机关要注意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二是加大对网络平台企业的监管力度,促进提高对青少年用户的识别精准度,清理青少年专属内容池,解决“儿童、青少年模式”流于形式的问题。三是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解决实名认证、适龄提醒、产品或服务本身不能故意含有诱导沉迷的设计、不得提供不适合未成年人接触的内容、对用户在线时段和时长进行限制等问题。四是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和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等等。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2108/t20210809_33357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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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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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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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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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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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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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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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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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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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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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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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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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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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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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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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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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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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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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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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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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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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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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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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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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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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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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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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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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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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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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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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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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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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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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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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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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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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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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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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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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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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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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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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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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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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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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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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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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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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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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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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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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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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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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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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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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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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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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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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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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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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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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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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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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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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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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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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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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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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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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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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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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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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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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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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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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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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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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