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两家公司三笔转账会是一人所为吗?
图为庭审现场。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为查明事实,我们在诉前精准引导补充侦查、诉后有力指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近日,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肖某某盗窃案一审宣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20万元。
两家公司账上的120万元同日被转走
杨某某开办了两家公司,一家是某不动产评估公司,另一家是某会计师事务所,两家公司在同一层楼邻近房间办公。公司生意一直不错,对公账户经常存放80万元左右的周转资金。
2020年7月28日20时许,杨某某突然收到一条银行发来的短信,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对公账户当日18时14分被转走了40万元。杨某某对此毫不知情,马上联系会计核实,会计回复称没有转款。他非常吃惊,立刻让人登录网银查询,发现该笔转账属实。杨某某随即查询不动产评估公司的情况,发现该公司对公账户当日下午也被人分两笔转走了共计80万元(没有设置银行短信提示),会计对3笔转账均不知情。是谁转走了这120万元?
“这3笔钱转到了罗某某、李某某和邓某某(3人均仍在查办中)的账户上,我们不认识这3个人,跟他们也没有业务往来。”杨某某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说。据杨某某介绍,案发前一天,会计发现不动产评估公司的网银U盾被锁死,在银行重置密码后,由另一名会计修改密码。密码修改后,不动产评估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对公账户密码相同。在公司内部调查过程中,杨某某发现不动产评估公司的肖某某有作案嫌疑。
肖某某是案发当日下午在公司的4名员工之一,通过查询IP地址和MAC地址发现,前两笔转款是在会计电脑上操作的,第三笔则是在肖某某的电脑上操作的。通过查看公司监控录像发现,会计于16时38分离开单位,无法操作第二笔转账;另一名员工17时34分离开单位,无法完成第三笔转账;还有一名员工是18时07分才来到单位,无法完成前两笔转账,只有肖某某一直在单位。据一名会计回忆,案发当天中午,肖某某始终待在会计室里,理由是要查询一笔评估费,在会计对不动产评估公司对公账户密码进行修改时,她也一直坐在旁边。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迅速锁定了肖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并在侦查终结后于今年5月底向运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证据存疑,检察机关列明补充侦查提纲
“2020年6月底,有个网友加我微信,说往一个账户里存钱可以返利。前几次我存钱后都返回来了,之后我就几千、上万地往里面投钱。开始都能返回来,但到7月初突然就不返钱了。”肖某某交代说,对方说她本金太少,只能慢慢返。其间,肖某某共计转给对方20余万元。
案发当天上午,对方通过微信让肖某某继续存钱,下午又允诺再存些钱就把原来的20余万元全部返还。于是,肖某某以要用公章的名义打开存放两家公司网银U盾的保险柜,拿到U盾后私自转出两笔资金,一笔是14时许从不动产评估公司账户转账的30万元,一笔是18时许从会计师事务所账户转账的40万元。但肖某某否认还有一笔50万元的转账,关于网银U盾密码的获取方式也前后供述不一致。检察官认为,肖某某只是部分认罪且前后供述存在矛盾,罗、李、邓3人的身份无法确定,钱款去向不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检察官认真梳理了关键证据,于今年6月向侦查机关列明补充侦查提纲,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一是为证实肖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求公安机关调取肖某某在案发前后个人及家庭资产情况、名下银行卡流水、债权债务情况,进一步核实罗、李、邓3人身份及120万元钱款去向,同时检查肖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情况;二是为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嫌疑,要求公安机关调取操作3笔转款电脑的IP地址和MAC地址、案发当天两家企业的监控,并向公司会计细致核实网银U盾密码及密码重置情况;三是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要求公安机关对肖某某与罗、李、邓3人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取证。
按照检察官提出的补充侦查方向,公安机关查明,2020年7月28日中午,现金会计对不动产评估公司对公账户密码进行设置时,肖某某在旁边偷看到密码。随后,肖某某在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账户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和不动产评估公司对公账户密码是一致的。当天下午,肖某某3次以用公章的名义,找会计主管打开保险柜,偷偷使用两公司的网银U盾,共计转账120万元。其中通过不动产评估公司对公账户于14时42分向罗某某转账30万元、于16时40分向李某某转账50万元、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账户于18时14分向邓某某转账40万元。
缜密证据应对被告人当庭翻供
经过补充侦查,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排他性证据链条。今年7月,运河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9月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肖某某案发时因怀孕、哺乳未被羁押。法庭上,肖某某辩称,“我的银行卡被盗刷了!”“给李、罗、邓3人的转账不是本人操作。”“我之前在公安做的都是假口供,是因为警察说认罪了就能回家了。”
针对肖某某的辩解,检察官当庭指出,肖某某被取保候审是因怀孕、哺乳,被取保候审后,肖某某又于取保候审期间做了3次有罪供述。因此,肖某某称自己是因为想回家而认罪的理由显然不符合逻辑。
“当天下午在公司的人那么多,他们都有嫌疑。我没有单独在公司里,我没有作案时间。”针对肖某某的这一辩解,检察官指出,从肖某某的前5次供述中,可以证实作案细节与现有证据证明完全一致,除此之外,办案机关对当天下午出现在公司的全部人员名下所有的银行卡流水均予以调取,并未发现其他人和李、罗、邓3人有任何资金往来,由此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110/t20211008_33914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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