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时期如何构建司法应急机制
范明志
在全国抗击疫情活动中,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正确认识抗击疫情的极端重要性,从国家出发,从大局出发,从维护政治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角度,建立健全司法应急机制,确保司法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确保司法自身“免疫”,为战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出无可替代的贡献。
当前我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迅速,对我国社会、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与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灾害性突发事件不同,重大疫情往往持续时间更长,对人的直接影响更大,对社会带来的破坏更加严重,也势必影响司法权的正常运行。但是,司法权运行具有极强的法定性,不允许随意更改其运行方式,哪怕是一些看起来很小的环节,比如立案、送达、诉讼期限,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而且还必须保持不同层级、不同地区法院司法活动的一致性。因此,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建立起系统、完整的应对机制,保证司法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稳定人心、保持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
根据疫情对社会影响的特点,构建并启动司法应急机制应当从以下四个维度出发,发挥司法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的应有功能。
一、构建司法机关自身的疫情防护机制,维护司法权的有效运行
维护司法权在疫情时期的有效运行,保证司法机关自身成为“免疫区”,是司法机关应对疫情的首要任务。因为司法权有效运行是突发事件时期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司法裁判及司法政策比平时发挥着更加突出的指引作用。只有在保证这一根本职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司法机关才可以参与一般性的社会化防治疫情活动,比如交通管制、区域隔离、体温测量等。进行司法机关自身的疫情防护,除了完善司法人员的病毒疫情防控如消毒、检测等医学手段外,还必须采取对诉讼活动的特殊处理措施。司法活动讲究亲历性,往往要求司法人员和案件当事人甚至旁听人员在封闭的空间进行活动,这可能导致司法场所成为病毒的传播区域。因此在疫情爆发期,当一般公共性活动均被取缔或者禁止的时候,开庭、公开宣判等司法活动作为公共活动也应当停止或推迟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司法信息化已经取得巨大成就,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司法活动。一方面可以开展线上办公,尽量减少司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直接接触,避免交叉性感染;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线上司法,在疫情时期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借助信息技术完成某些甚至全部诉讼活动。可喜的是,我国已经有不少法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网上办案系统。如“移动微法院”“E法院”“诉讼服务一网通”等。可以说,此次疫情是对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一次检验,能够在疫情时期通过司法信息化保证司法活动有效开展,不仅为稳定疫情时期的社会秩序作出了贡献,也将成为我国司法信息化建设取得成就的重要标志。
二、正确处理疫情对个案诉讼程序的影响,确保不因疫情导致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生变化
在民事、行政案件中,从起诉、送达、调解,到立案开庭、宣判、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受到疫情的影响。就诉讼期间而言,对于因疫情造成的时间延迟,一般应当排除在诉讼期间之外,除非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合理正当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应当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做好中止诉讼的准备。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申请的,该诉讼期间应当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人民法院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对于因疫情而去世的当事人,应做好其继承人后续参加诉讼的相关工作;对于没有继承人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终结诉讼。
对于刑事案件,也要充分考虑疫情对案件的影响,必要时应协调检察院、拘留所处理疫情防控事宜;对于那些本计划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可能有大规模的旁听人员,则应当推迟或者通过网络公开审理。对于执行案件,一方面要防止执行活动影响疫情防控;另一方面,如果财产查控措施涉及承担疫情防控职能的医院及人员,或者防控疫情用品的相关生产、运输企业与人员,一般应当暂缓采取查控措施。
三、规范司法机关对疫情作为法律事实的认定,以保证实体法的正确、统一适用
疫情作为一种对社会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会成为案件审理中需要认定的事实,也可能引发新类型司法案件。为保证司法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应当制定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比如,疫情传染造成的侵权责任纠纷如何认定?受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如何处理?旅游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合同等都可能因为疫情而无法进行继续履行,如何在不同的疫情地区适用合同解除、终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均需要制定一致性的法律适用标准。
疫情可能引发一些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行为中有过错的,如何承担责任?因为这与正常时期的医疗条件明显不同,一些医院本身就缺乏正常的防护措施和医疗资源,在患者过多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在医疗过程当中无法实现规范化的医疗操作,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医疗过错而让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保证医务机构在抗击疫情时能够放下包袱,充分发挥职能,挽救更多感染者的生命。这些都属于特殊时期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社会关注性较强,人民法院应当规范这些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依法从快惩处疫情时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疫情时期,维护社会关系稳定比日常更加重要。在疫情爆发时期,应当依法从快惩处、打击有关犯罪行为,引导人们遵守法律,维护特定时期的社会管理秩序。一是维护正常的医疗及防控疫情秩序,对于疫情期间的伤医害医,甚至包括医闹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从快从严进行处罚。二是严厉惩处疫情期间的造谣、违法传播信息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社会,网络谣言成为造谣的主要方式,因此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快打击利用网络干扰抗击疫情的犯罪活动。三是对于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从快从严追究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责任。四是依法从快惩处救灾、捐赠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抗击疫情过程中发生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行为、虚假广告行为、诈骗行为,以及在捐赠、拨款中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或者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要进行依法从快严厉惩处,为抗击疫情提供司法正能量,保证人民生活财产健康安全和社会秩序在抗击疫情过程中不受“二次伤害”。
在全国上下一致全面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应当以比平时更高的政治站位、以服务大局的视角来发挥司法职能,为抗击疫情提供积极、有力的司法服务。在全国抗击疫情活动中,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正确认识抗击疫情的极端重要性,从国家出发,从大局出发,从维护政治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角度,建立健全司法应急机制,确保司法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确保司法自身“免疫”,为战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出无可替代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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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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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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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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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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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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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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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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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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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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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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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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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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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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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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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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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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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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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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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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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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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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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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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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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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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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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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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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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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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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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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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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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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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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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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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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