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二批)
聚焦群众住房利益,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二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守护百姓“安居梦”
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二批)。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4件,包括沈某乙诉浙江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王某等41人诉辽宁省某市人民政府履行会议纪要职责检察监督案,付某诉河南某县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房屋登记检察监督案,田某、张某诉山东省济南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检察监督案等。
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要求,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办好检察为民实事,依法维护人民群众住房方面的合法权益,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住房问题,一头连着百姓,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既是关系千家万户基本生活保障的民生问题,也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国之大计。”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该批典型案例聚焦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征收拆迁等事关群众住房利益的问题,解民忧破难题,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例如,在办理王某等41人诉辽宁省某市人民政府履行会议纪要职责检察监督案中,针对困扰群众多年的房屋采光难题,辽宁省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包案化解,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统筹考虑未提起诉讼但采光权受影响的住房户利益,推动行政机关一揽子解决了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二批)
实现安居梦,是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住房问题,一头连着百姓,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既是关系千家万户基本生活保障的民生问题,也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国之大计。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要求,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办好检察为民实事,依法维护人民群众住房方面的合法权益,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围绕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征收拆迁等事关群众住房利益的问题,解民忧破难题,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1.沈某乙诉浙江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县某镇11、12号相邻房屋在1952年被确权为沈某甲所有,登记面积分别为43.96、25.3平方米。而后沈某甲将11号房屋转让给沈某乙、12号房屋转让给章某某。某县房产管理局于1990年就11号房屋向沈某乙颁发第03776号房屋所有权证(33.26平方米,沈某乙未予领取)、就12号房屋向章某某颁发第03640号房屋所有权证(34.61平方米)。2010年11月24日,沈某乙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第03640号房屋所有权证扩大了12号房屋面积,侵害其对11号房屋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某县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以沈某乙与行政机关对12号房屋权属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沈某乙不服一审裁定,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沈某乙向某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针对行政机关颁发的12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否与沈某乙存在利害关系这一争议焦点,某县检察院进行了调查核实:一是调取原始档案进行比对,发现涉案相邻两房屋在1952年至1990年之间未扩建、改建,在1990年房屋所有权档案中南墙界无邻居签字指界。二是无人机拍摄全景图像,结合地面上留下的条石痕迹(涉案房屋因大火于2006年烧毁),证实涉案房屋整体结构与1952年所有权证附图及某镇规划图一致,没有发生过变化。三是利用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专家咨询网,对争议焦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咨询,专家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与沈某乙存在利害关系,沈某乙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综合各种证据,某县检察院认为沈某乙所有的11号房屋与章某某所有的12号房屋为相邻户,1990年房产证颁发虚增12号房屋面积,导致11号房屋面积相应减少,沈某乙的利益受损。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与沈某乙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以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沈某乙起诉确实存在错误。
本案沈某乙实质诉求是为了解决其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减少、行政机关颁证错误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行政机关在登记房屋面积时确实存在错误,需要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4月30日,某县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判决撤销原行政裁定、撤销行政机关就12号房屋作出的第03640号房屋所有权证。11号、1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后续问题,行政机关依程序作出了处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错误的房屋颁证行为和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的错误裁定,从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出发,在法院未进行实体审理,当事人房屋面积是否减少未得到认定的情况下,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查明案件事实,并加强智慧借助,厘清法律适用难点,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其原来的错误裁定,撤销行政机关的错误房屋登记行为,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一起持续10余年的行政争议划上了句号。
2.王某等41人诉辽宁省某市人民政府履行会议纪要职责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王某等41名申请人系某小区居民,与某单位因新建建筑影响采光权产生纠纷。2011年8月19日,某市人民政府为解决纠纷作出《关于解决某单位干部住宅挡光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对受挡光影响的三栋楼141户房屋进行回购作为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某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建筑建设完成。但有关部门对案涉房屋一直未予回购。2014年4月26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解决某小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由于某单位住宅不属于公益项目,市政府决定取消对某小区被遮挡住宅回购的决定。
2014年5月11日,王某等46名申请人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市人民政府履行《会议纪要》规定的回购职责。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会议纪要》违法。王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责令某市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回购的义务或依法对被遮光房屋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该判决未能执行。王某等41人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要求某市人民政府履行回购义务。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案涉《会议纪要》是某市人民政府为解决居民房屋遮光问题作出的行政允诺,构成某市政府的法定职责,法院依据诚信原则判决政府履行回购义务或对被遮光房屋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并无不当。因判决未能得到执行,案涉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历经多年未能解决,群体性信访风险较大。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组成由检察长包案、分管副检察长负责,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参与的化解专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长先后7次与市、区政府开展磋商,推动某市政府成立了由主管副市长负责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本案。最终促使争议双方同意以补偿方式解决争议。
为彻底解决案涉小区的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应当考虑小区全部采光权受影响户的补偿,一揽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案,得到行政机关的采纳。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行政机关聘请专业机构对案涉小区10栋楼,755户进行了测量,最终确认并形成补偿方案:1.对实测挡光的128户,按7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包括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等;2.对采光权受影响的627户,采取小区整体升级改造的隐性补偿方式,包括房屋本体、配套设施、环境整治、服务设施等。2021年4月30日,某市人民政府书面函复检察机关,补偿资金已拨付到位,补偿工作正在进行中。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长达10年的争议得到整体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诚信政府建设是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行政允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基于诚信政府建设要求,着眼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针对困扰群众多年的房屋采光难题,由省级检察长包案化解,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并统筹考虑未提起诉讼但采光权受影响的住房户利益,推动行政机关一揽子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3.付某诉河南某县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房屋登记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7年,徐某承包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村项目部承建某拆迁安置小区的部分工程项目。竣工后,新村项目部将一处房屋转让给徐某以抵扣工人工资款。付某得知余某的亲戚徐某欲出售该房屋,便请付某父亲为其购买。入住后,付某在交纳水电费时发现户主名字为余某,便多次催促徐某将户主名称变更为付某,并协助办理房产证,后未果。2017年12月,付某父亲在交纳办证费用后,从新村项目部领取到房屋所有权证,此时发现证书上记载的房屋权利人仍为余某,登记时间为2010年3月18日。
2018年5月,付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要求撤销余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县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付某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付某撤回了起诉。同年11月,付某以其购买房屋被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诈骗犯罪未立案,后付某多次信访无果。2019年2月,付某再次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机构改革后并入该局)撤销原县房地产管理所为余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付某不服,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付某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法院以申请人撤销后重新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申请的诉求仍有正当性。为化解该起行政争议,检察机关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涉案房屋登记档案和相关购房合同、票据等资料,对涉及该房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听取付某及其父亲、徐某、新村项目部相关人员的意见,了解购房、付款、登记经过,并赴上海向余某当面核实案情;走访该房屋所在地的政府、房屋登记机关,查明土地性质、房屋开发背景,分析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查明,某县原房地产管理所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登记的依据不足,对于申请登记的材料也未能依法履行查验义务,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促争议化解。听证会上,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当场表示将依法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付某当场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
听证会结束后,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回复,已对错误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注销,今后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2021年5月,在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了回访,付某表示,感谢检察机关千里奔波为其解决了困扰多年的揪心事。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办案的根本标准,对于虽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申请人诉求正当的案件,以求极致的精神加强调查核实,组织公开听证,针对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错误的房屋登记,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真正将人民为中心的检察监督理念落到实处。
4.田某、张某诉山东省济南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田某的配偶张洪某为济南市某区中医院原职工,2006年因病去世,田某一直居住在该医院分配的房屋内16年。张某的父母为某区粮食局下属单位原职工,居住在单位分配的房屋内,2004年因车祸去世时作为独生女的张某20岁,大学在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张某在该房屋内居住了35年。
2018年,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田某和张某居住房屋所在片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2018年9月,区粮食局、区中医院分别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形式为货币补偿。田某、张某未得到任何补偿。2019年1月4日,拆迁队将田某、张某的居住房屋拆除。田某、张某无其他房屋,田某寄居在亲属家中,张某租房居住,均靠打工为生。
2019年5月31日,田某、张某分别起诉至某区法院,请求确认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19年8月21日,区法院以田某、张某与本案的拆除行为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田某、张某的起诉。田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田某、张某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1年1月18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田某、张某的监督申请。经审查认为,法院裁定认定田某、张某与该案房屋拆除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当。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原租赁关系不变。《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房政字〔2018〕72号)规定,原承租人去世的,其配偶可持相关材料向公房经营单位申请承租人自然变更,原承租人已死亡且无符合自然变更条件的当事人,在申请变更直管公房内实际居住的原承租人子女可以向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自管公房承租关系的认定可参照直管公房承租关系的认定。根据上述规定,田某、张某享有居住利益,二人的合法居住权利应得到适当保障。法院认定田某、张某与该案房屋拆除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当。
检察机关通过询问田某、张某,了解到二人诉讼目的是作为承租人被安置。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田某、张某诉求合法合理,经与产权单位初步沟通,两家产权单位均存在和解意愿。办案人员数十次与田某、张某及区住建局、产权单位协商。2021年5月18日,在市检察院见证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区粮食局、区中医院分别为二人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71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二人以公房租赁价格缴纳房租。田某、张某向市检察院提交撤回监督申请书,市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同时,市检察院向区中医院、区粮食局送达检察建议,指出两单位在处理本案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好息诉罢访工作方面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区中医院、区粮食局均予以采纳并回复。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类监督案件中,聚焦人民法院以当事人与拆迁安置行为无利害关系导致的诉讼程序空转,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公房承租权的合法合理诉求,积极与多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促使达成和解协议,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2111/t20211115_342494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
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
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
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
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没有强制要求。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
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申请。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
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
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
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
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
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
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
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
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
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
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
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
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