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依法定程序申请指定监护人

时间:2020-03-18 来源: 作者:

□ 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潘阿鸿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有一些人可能由于患疾病而导致认知能力、行为能力下降,无法正确、全面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法充分履行自己的意愿,也无法让别人正确理解自己的意愿。这些人很容易受到欺骗而做出一些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因此,有时候可能要为这些人指定监护人。然而,仅凭医疗证明、鉴定证明和亲属陈述判断或者公证处申请公证公民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看法官通过以下两个案例为您普法。

案例①:

儿子申请为脑梗父亲监护人

林先生的父亲年轻的时候从北方举家迁到三明。老林现如今已有九十高龄,多次因突发脑梗住院,呈嗜睡状态,无法进行正常言语沟通,无行动能力,只能由妻子和长子林先生照顾日常起居。

随着老林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一家人决定将老林在老家山东的房产过户到林先生的名下,但相关行政部门对此要求房主亲自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因老林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到现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听从他人的建议,林先生想通过本地公证处予以公证老林与林先生的关系,及老林愿意将房产过户给林先生的意愿,但公证处以老林无正常思维能力,无法表达自己真实意思为由不予公证。

最终,经过相关法律咨询,林先生到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老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案例②:

母亲申请当傻儿子监护人

前段时候,张阿姨比较烦,她家傻儿子小罗从小没让她省心,小时候学习不好,被人欺负,长大了,替他找了好几份工作,每一份工作没几天就黄了。但这些都不是什么问题,能够平平安安最好了,可是万万没想到,小罗惹上官司。

原来,张阿姨收到三明市梅列区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小罗竟然向借贷公司借款数万元未还,被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张阿姨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傻儿子小罗智商太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的借款不能发生法律效果。法官要求其出示证明小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据。

张阿姨当庭着急地叙述了许多体现小罗傻的琐事。之后,经过法官的释法答疑以及咨询律师后,张阿姨向受理民间借贷法院中止审理借款案件,同时向梅列法院申请认定小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法官说法

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判断?法官替你来捋顺。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条款规定了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单来说,这个人如果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他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或需要监护人予以追认;

2、他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3、有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判断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依据:1、年龄,2、精神状态。

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法院予以认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绝大多数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例如精神病人、无行动能力的病人、老人等情况。

认定民事行为能力这类型的案件属于特别程序,一审终审,有着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程序。

问题一:谁能提出申请?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们等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问题二:是否可以随便申请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然不行,如前所述,申请人必须是其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相关组织,同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问题三:医院诊断、亲友陈述等材料能否证明?

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可以作为事实和根据提交,但是最终仍需要专业的鉴定结果来认定。

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案例①中,林先生申请认定老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法院需要对该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而张阿姨未提供相应鉴定意见,故法院组织下由申请人张阿姨及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即小罗的父亲进行选择鉴定机构,再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问题四:谁来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所以,法院指定监护人是有顺位要求的,在案例①中,申请人林先生并非第一顺位,而老林的妻子为第一顺位的配偶,但考虑其年岁较高,行动不便,其本人同意由林先生担任监护人,法院才可以指定林先生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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