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检察机关发布第二批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0-03-23 来源: 作者: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各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检察保障。截至3月18日,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86件161人,批准逮捕53件66人,提起公诉28件48人,一审判决23件34人。  

  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余庆夫妻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黄某某、向某某夫妻二人在余庆县白泥镇满溪村金橘园经营“余庆县黄军药材收购店”,并在余庆县开设一门市部从事中药材收购、加工。2017年以来,二人开始在收购中药材的过程中收购各类野生动物并出售。2月17日、2月18日,余庆县森林公安局在二人开设的中药材收购店和门市部的冰柜内查获各类野生动物死体94只。经鉴定,其中3只野生动物系红腹锦鸡,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月27日,余庆县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向某某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3月2日,湄潭县法院(遵义地区破坏生态资源类犯罪案件集中管辖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确定刑”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二被告人均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  正安县张某某等人非法狩猎案:2019年11月份,家住贵州省修文县的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吕某某、王某某等4人相约一起到正安县捕鸟。之后四人带上诱鸟器、鸟网等工具到正安县新州镇顶菁村境内公路沿线实施捕鸟行为,先后共捕得野生鸟类56只,其中画眉鸟45只,松雀11只。  经审查张某某等人未办理狩猎证,跨区域使用电子诱鸟器、鸟网等禁猎的工具、方法对野生鸟类进行猎捕,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3月2日,正安县检察院对张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  

  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习水县陈某某、袁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系习水县某药房经营者,1月26日,在明知正规渠道难以获取防疫口罩的情况下,委派该药房业务员胡某某到贵阳某美容机构采购“飘安”牌一次性口罩。胡某某在提货时发现该批口罩无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生产批号、产品合格证且质量明显较差,便向陈某某与袁某某报告。陈某某、袁某某仍让胡某某以0.8元/只的价格采购66250只口罩,之后在习水县某药房以每只1.8元至2.5元不等价格销售给某镇卫生院、某银行机构及部分单位和群众,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万余元。  1月31日,习水县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提前介入,了解该案情况后建议该县综合执法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习水县检察院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还注意维护涉案药店的正常经营。3月13日,习水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同日召开的不起诉听证会上,参加听证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均表示同意检察机关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贵阳市南明区万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今年1月,犯罪嫌疑人万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从其微信好友处购入大量伪劣“FACEMASK”口罩,并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另从万某某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一次性伪劣简易型防尘口罩8550只,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5390元。2月7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犯罪嫌疑人万某某立案侦查,次日对其刑事拘留。南明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通过查阅案卷、商讨案情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取证建议,并就后续办理工作达成一致意见。3月9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万某某。承办检察官以远程视频方式对万某某进行讯问,万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南明区检察院于受理案件后的24小时内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近日将移送审查起诉。  

  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复工复产犯罪  铜仁市碧江区张某忠盗窃案: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忠伙同张某清驾车,携带一把液压钳多次前往铜仁市碧江区滑石乡桃园大道、五福大道处,将该处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铜仁市政工程项目部安装在此处的2000多斤电缆线盗走。之后二人将这2000多斤电缆线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019年2月13日,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提请批准逮捕张某忠。碧江区检察院认真审查核实案件证据,通过刑事执检部门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听取其意见,2月19日,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张某忠,并制作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详细列举下一步继续侦查取证的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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