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被上家骗购销售伪劣口罩不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时间:2020-03-25 来源: 作者:

  光明网北京3月24日电 (记者 孙满桃)司法适用中,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的案件适用该罪名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今日表示,对于涉案口罩是否属于“伪劣产品”,要依据相关标准作出判断。有的地方对涉案口罩一律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鉴定,均认定为“伪劣产品”。这有所不妥。

  24日,两高相关负责人就办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再次联合答记者问。

  记者了解到,2月6日,“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简称《“两高两部”意见》),要求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并对相关行为规定可以视情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对涉案口罩一律按国家标准鉴定有所不妥

  两高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涉案口罩是否属于“伪劣产品”,要依据相关标准作出判断。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相关伪劣产品的认定,原则上应当优先以强制性标准或者产品注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因此,如果涉案口罩注明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注明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其明示的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合格产品。如果涉案口罩未注明质量标准,或者注明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判断其是否属于合格产品。

  “比如,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在没有注明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标准的情形下,一般可以分别按照国家标准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行业标准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进行判断。”相关负责人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对涉案口罩一律按照国家标准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进行鉴定,只要对颗粒物的过滤率达不到该标准中的最低标准KN90的,均认定为“伪劣产品”。这有所不妥。

  相关负责人说,涉案口罩是否属于伪劣产品的司法认定,应当根据口罩的种类、用途等不同情况适用相应的标准。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涉案口罩标明种类的,应当按照标明的种类选择适用的判断标准;如果涉案口罩未标明种类或者是“三无”产品,则应当综合考虑其包装、宣传、价格、销售对象等情况,作出妥当认定,进而选择适用相应标准进行判断。

  被上家骗购伪劣口罩销售不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销售伪劣口罩的案件适用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以行为人主观明知为前提。

  司法实践中,也确有个别行为系被上家所骗,购得伪劣口罩进行销售,对此不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职业、从业经历、购销双方商谈内容、购销方式与价格,货物样式与包装等证据,作出综合判断。

  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司法实践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来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但确有相反证据的除外:(1)明知是没有生产商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三无”口罩而予以销售的;(2)委托生产厂商生产假冒伪劣防护用品的;(3)曾因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伪劣口罩的;(4)明显违背惯常交易习惯储存、运输、交付涉案口罩的;(5)无正当理由涂改、调换或者覆盖商品的标识、包装,伪造、涂改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明等材料的;(6)从非正常渠道进购口罩,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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