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页面被抄袭?法院:侵权!
网站也可能被“山寨”?网站的页面编排是否构成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认定原告网站页面构成汇编作品,被告网站侵犯了原告网站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被告在其官方网页置顶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及商业混淆行为予以公开说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06390元。
案情回顾:
W公司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整合营销传播公司,某天W公司发现,Z公司经营的网站抄袭、盗用了W公司门户网站的绝大部分页面编排设计,同时直接使用了W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四张摄影作品及一张美术作品,并且还出现了W公司的名称及同款客户展示墙,已经造成W公司客户认知混淆,故而W公司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Z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Z公司辩称,涉案网站为原项目负责人超越授权私下自费委托第三人制作,系原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行为,被告对此并不知情也不认可,涉案网站目前已关停,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原告公司网页构成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原告网页中包含公司介绍、服务介绍、最新作品、品牌客户、新闻动态等图文介绍,网页中包含了文字、图片等信息材料。其中的单个元素可能是常用设计元素,但网页设计者通过智力劳动进行了独特的选材和编排,该网页的版面设计、图案色彩的选择与组合、栏目设置等方面均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审美观和创造力,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互联网上以数字的形式固定。这一创作方式,符合汇编作品的基本特征,即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故原告对涉案网站首页等多个页面构成的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网站上线后,即处于公开的状态,他方具备接触的可能性。经比对,被告网站与原告网站的6个页面中的文字、图片的摆放位置、比例、标题内容等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经过比对原被告双方网站源代码发现,被告多处、多次高度引用了原告的网页源代码,故应认定被告网页已经实质性侵犯了原告网页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并将与原告网站首页实质性相似的页面置于互联网中,已构成对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对于原告单独就四张摄影作品及一幅美术作品主张被告侵犯了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原告提供的作品原件、原创作人的声明、原始下载出处及手绘作品的原素描线稿和完成稿,足以证实原告著作权人身份。被告在侵权网站中不同层级的网页上,直接或经过编辑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且使该五部作品可被公众获取,已单独构成了对前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三、侵权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将按照法定赔偿方式予以处理,并根据以下因素进行酌定:一是涉案侵权网页数量,二是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三是原告为其网站付出的成本或被告从市场正常购买同类水准设计服务时需支付的合理报酬。
鉴于涉案侵权网页数量较多,被告基本上抄袭了原告网站中的大部分网页内容,且时间持续至少一年多,可以认定被告存在较大主观恶意。同时,原告为涉案作品付出了较大的创作成本,原告提交的《网站设计及建设服务合同》及相关款项支付凭证,可以初步认定为其对外提供类似质量水准网页作品时可能获得的合理报酬。但对于该份合同文件中标明的具体工作内容,与本案涉及案情比对后,法院认为,应以“网站策划、资料整理、网页设计、网站开发、扩展功能开发”这几项服务收费为衡量基础,对于运营维护及交互效果开发等本案并未涉及的内容,不予考量。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被告Z公司因前述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原告W公司损失12万元。
四、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与被告经营业务的现实范围虽然并不高度交叉覆盖,但原告证据显示,被告在抄袭原告网页时,在部分网页的相同位置除了比照原告网页进行版面设计,还保存了原告的公司名称、logo。虽然被告抗辩侵权网站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原工作人员私下委托第三方制作并私自上线,并非故意抄袭使用原告网站网页设计,但此抗辩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对涉案网站存续一事概不知情。由于原被告网页外观和内容存在高度相似性,当第三方查看被告涉案网页时,极可能引发访问人对二者存在关联企业或授权经营等特定关系的相关联想。
另经原告展示,被告将原告网页中原告的全部客户品牌logo下载后,再按照与原告相同的设计构图上传至侵权网站页面,并写有“他们选择了xx阅读(原告公司)”,极易使得公众认为原被告两家网站所服务的客户群体完全一致,故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业混淆,支持了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院酌定被告Z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W公司损失4万元。
法院判令被告在其官方网页置顶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及商业混淆行为予以公开说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06390元。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同,被告在上诉期内即主动履行判决责任,目前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共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事实,即网页设计编排整体构成的汇编作品、摄影及美术作品分别被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被告行为对原告商业形象造成的混淆侵害触及不正当竞争。摄影及美术作品的被侵权事实比较容易认定,而网页整体设计构成的汇编作品被侵害,相对而言具有一定隐蔽性。被告同时直接使用了原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logo,并且将原告作为企业咨询和广告公关服务提供商的核心资源之一的“客户名单展示墙”直接照搬到自己网站,给原告部分客户造成认知疑虑,无疑已构成商业混淆,落入了不正当竞争范畴。对于此损害,其隐蔽性更甚,需要加以注意。
对于被告行为对原告商业形象造成一定程度的用户认知混淆情况,法院认为有必要由被告公开事情原委向公众说明,故而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对于损失赔偿,法院以原告对外曾签署并履行的网站服务合同为基准,比对了涉案侵权使用行为与在先商业服务实施细节的异同之处,剔除了不予比照适用的部分后,以实际发生且有票据支持的相同服务内容,认定了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有可能招致的损失,并作出了相应赔偿裁判。判决作出后,被告第一时间联系法院主动要求履行,原告向法院表示感谢,体现了胜败皆服的良好社会效果。
原文链接: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876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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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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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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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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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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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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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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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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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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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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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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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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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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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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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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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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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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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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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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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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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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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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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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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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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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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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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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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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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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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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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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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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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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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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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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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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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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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