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车企广告陷“抄袭套娃”争议,法律责任如何厘清?

时间:2022-06-08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记者 林扬阳

  5月21日正逢“小满”节气,知名车企推出由某明星出镜的一条关于二十四节气小满的宣传短片,视频推出后广受好评,但很快遭到博主“北大满哥”的质疑,称这则广告涉嫌抄袭他的视频文案。“北大满哥”的质疑视频一经发出,引发网友热烈讨论。随后又有网友指出,“北大满哥”对于小满这一节气的理解早有人提出。几天来,该广告文案陷入“抄袭套娃”争议。

  5月25日,“北大满哥”再回应知名车企广告文案抄袭一事,称“目前三方已经达成协议,把去年小满作品文案进行免费授权”,并表示没有收钱,商业诉求从不是他的目的。至此,该事件告一段落。

  那么,回顾整个事件,都有谁构成了侵权?假如没有达成协议,侵权的各方应负怎样的责任?同时,如何合理引用文案才不构成侵权?代言人在广告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如何做方可豁免责任?针对网友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魏垂进律师。

  热点回顾①

  5月21日晚间,“北大满哥”发布视频称,知名车企发布的广告涉嫌抄袭他的视频文案,并贴出逐句对比视频。网友将两者文案对比,发现如出一辙。

  疑问:知名车企发布的广告文案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解答

  魏垂进律师: “北大满哥”去年发布的关于小满的视频,其视频文案中部分涉及常识的内容,不属于独创性表达,但在个人感悟分享、文案逻辑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作为独立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作品侵权的标准为“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知名车企的广告文案与“北大满哥”去年发布的关于小满的视频文案相似度高,可能被判定为“实质性相似”;“北大满哥”的视频去年就在网上公开发布,知名车企方面有条件接触到“北大满哥”的视频,符合“接触”原则。因此,知名车企的广告文案可能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北大满哥”的视频文案中并非所有的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中对公有领域、有限表达和引自他人创作的部分要予以剔除。

  热点回顾②

  有网友发现,一名博主曾在2017年发布了一篇提及小满的博文,里面写道:“二十四节气,有小暑就有大暑,有小雪就有大雪,有小寒就有大寒。只有一个另外,那就是只有小满而没有大满。用‘芒种’代替‘大满’,这正是我们老祖宗的智慧,人生凡事不能‘大满’,只得一半且安。”跟“北大满哥”的文案相比,两者都有“有小暑一定有大暑”“有小寒一定有大寒”“有小满没有大满”等文字。而且结尾也有一定的相似,认为没有大满是古人的智慧,凡事不能大满。有网友认为,“北大满哥”的文案也有抄袭的嫌疑。

  疑问:“北大满哥”的视频文案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解答

  魏垂进律师:不构成侵权。“有小暑一定有大暑,有小寒一定有大寒,但是小满,一定没有大满”,这句话属公有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属于独创性表达。同时,“没有大满是古人的智慧”的解读可以有相似性,“北大满哥”在视频文案里还加入了自己的个人感悟等独创性内容,形成了新的演绎作品。因此,“北大满哥”的视频文案不构成侵权。

  热点回顾③

  知名车企在舆论发酵后就将相关视频全部删除,并在发布声明进行回应,就该文案侵权事件中因监管不力、审核不严向视频出镜代言明星、“北大满哥”致歉。此外,制作该视频的广告代理公司发布致歉声明,在视频中出镜的某明星也发文致歉,同时删除了发在自己抖音账号上的广告视频。

  疑问:假如没有达成协议,该事件中各方应负怎样的责任?

  律师解答

  魏垂进律师:该事件中,涉及“北大满哥”、知名车企、视频中出镜的某明星、广告代理公司、视频播放平台5个主体。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以下几个:

  首先是知名车企。虽然广告视频由代理商制作,但作为视频发布者的车企是视频的第一责任人。车企将视频发布用于商业用途,如构成著作权侵权,可被主张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二是某代理公司。作为广告视频的制作公司,车企称代理公司提供了视频的方案并执行,代理公司法律上属于广告经营者,应当就侵权行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针对某明星是否需要担责问题,作为视频的表演者,如果其并不知情视频中的文案与“北大满哥”的文案相似,主观上无过错,不具备侵权构成要件,无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此外,视频播放平台仅是展示广告、提供推送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这些平台得知侵权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依法应承担责任。

  热点回顾④

  5月22日,制作视频的广告代理公司发声明就该事件向各方道歉,称由于其服务团队版权意识淡薄,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北大满哥”的文案对涉事相关方带来了不便。

  疑问:知名车企、某明星可否向代理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魏垂进律师:该事件由代理公司拍摄的视频文案涉嫌抄袭而起,该事件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知名车企公司与广告代理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知名车企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追究代理公司的违约责任。

  某明星作为视频的表演者,因此事件受到影响,可以依据其与知名车企的合同或者广告公司的合同,要求违约赔偿。不仅如此,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某明星还可以向广告公司或车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热点回顾⑤

  “北大满哥”在视频中称借用曾国藩的一句话,“花未全开月未圆,半山微醉尽余欢。何须多虑盈亏事,终归小满胜万全。”事件发酵后,有网友到“北大满哥”视频下方指责其文案中的这句话是曾国藩写给弟弟曾国荃信中的一句诗词。而后,网友再次往前追溯,又考证到其实是北宋蔡襄写的。

  疑问:如何合理引用文案才不构成侵权?

  律师解答

  魏垂进律师:在创作时,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涉及到著作权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引用他人作品进行创作,是公民在创作中常用的手法。法律允许公民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评论某部作品等目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引用时应注意,做到尊重原创、注明出处、做好引用规范,不能任意篡改和歪曲他人作品的原意。

  热点回顾⑥

  5月22日下午,视频中出镜的某明星在官方后援会APP发文称“百分百尊重原创,并对广告团队在创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北大满哥’造成的困扰深表遗憾,车企和广告公司现正认真处理中”。

  疑问:代言人在广告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如何做方可豁免责任?

  律师解答

  魏垂进律师:明星以代言人身份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一般不涉及知识产权侵权。

  我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广告法》涉及代言人责任的领域主要在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案例中代言人只是按照厂商提供广告文案使用了侵权作品,其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作为代言人,明星应审查广告文案,审查的范围包括样稿、样片、脚本的内容是不是违法,文案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应对所代言企业及代言商品或服务予以跟踪关注,如代言企业出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代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核实评估后,视情节采取解除代言合同、发表个人声明等补救措施,才能豁免责任。此事件中,某明星在发现抄袭问题后及时删除了个人抖音账号上的侵权视频,就是履行的补救义务。

  根据《民法典》《著作权法》和《广告法》的规定,多数情况下,代言人无需对广告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承担责任。然而,如果代言人不做好代言前的合规程序,就容易代言到翻车的品牌。此外,知识产权侵权有时可以免责,但如果发生品牌欺诈或者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起诉的,代言人就没那么容易免责了。

  律师提醒

  尊重原创、尊重知识产权,应成为全社会共识。知名车企广告涉嫌抄袭事件的影响将不会因一句道歉就消除。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大众的想象力、创造力,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是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大品牌更要珍惜和尊重知识产权。依靠“抄袭”方式做营销,不但不能起到品牌宣传的效果,反而影响品牌形象,起到反作用。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527/18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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