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砍头息”合法吗?

时间:2022-06-09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在民间借贷中,有这样一种常见的借款方式俗称“砍头息”,那就是出借人交付借款时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内全部或部分利息。借款人在出具借条之后,被预先扣除了利息怎么办呢?近日,宁强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以扣除利息后的实际出借金额为借款本金。

  原来郭某种植中药材急需周转金100000元,于是便向好友李某提出借款,双方在协商好利息为月息两分、一年之后一次性还本付息等事宜后,郭某便向李某出具了一张100000元的借条,但是李某在交付借款时称,一年的利息24000元要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便只向郭某交付了76000元的借款,郭某碍于情面并未坚持。现在借款期限已过,郭某没有及时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按照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向其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郭某辩称,只收到了本金76000元。在此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认定借款的本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郭某虽然向李某出具了借款100000元的借条,但是根据郭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情形,李某只向郭某交付了76000元借款。因此,郭某只应按76000元向李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所以特别提示广大群众,在借贷中要“三思而后行”,不要采用“砍头息”方式借贷,不要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借款利息。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在借贷过程中应注意留下借条、收条等书面借款凭证,最好采用转账方式,并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的性质,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2735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