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政策文字解读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以下简称《国家改革方案》),明确自201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新阶段。《国家改革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选定程序、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2018年9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8〕43号,以下简称《重庆实施方案》)。《重庆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区县政府应当健全和落实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选定程序、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为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司法局等单位起草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现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建议对办法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く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49号)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研究,我们认为:《送审稿》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作出的规定,是严格按照《国家改革方案》《重庆实施方案》和司法鉴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的,主要是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适用范围、鉴定评估机构、鉴定委托程序等,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措施和制度性安排,并不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不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送审稿》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的管理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家改革方案》《重庆实施方案》精神,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体现,主要是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工作,并不涉及政府的重大政策调整事项。因此,《送审稿》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的管理规定不属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的12项具体评估事项范围,建议对《送审稿》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2019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成立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起草组,经多次讨论和修改完善,形成初稿;5月,组织有关人员赴江苏、浙江等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调研,形成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向市高法院、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14个市级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8条,采纳和达成一致意见共8条(见附件1),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9月下旬,与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市高法院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座谈意见9条,采纳9条(见附件2),形成送审稿;10月中旬,征求市内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机构意见,鉴定机构均反馈无修改意见。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受赔偿权利人指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2、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应当由具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开展。上述鉴定评估机构业务范围无法满足鉴定评估需要的,可由其他具有相关行业鉴定评估能力的机构开展。对生态损害案情比较简单、案件争议不大、损害结果较小的,可咨询专家,由专家出具专业意见。
3、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
鉴定评估机构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后选定,协商不一致或赔偿义务人不同意协商的,可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直接选定。
(1)委托环境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工作,根据鉴定机构资质范围选定。
(2)委托其他具有相关行业鉴定评估能力的机构时,可选取3家(含)以上具备相应鉴定评估能力的机构,根据执业范围、技术能力、完成时限、鉴定评估收费等进行比选。因鉴定领域特殊,满足鉴定需求的机构少于3家的,可直接指定。
4、明确了鉴定评估的简易程序
对损害事实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可根据专家意见直接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生态环境修复。
四、办法的发布单位
根据《重庆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及《重庆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8-1),该办法拟以市司法局为主办单位,与市生态环境局、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共同发布。
附件:1.市级部门书面意见修改情况
2.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级部门反馈意见修改情况
附件1
市级部门书面意见修改情况
序号 | 反馈部门 | 意见 | 修改情况 |
1 | 市司法局 | 第一条:建议制定依据增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 采纳,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
2 | 市司法局 | 第三条:建议参考《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定义 | 经沟通后达成一致,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中明确的定义执行。 |
3 | 市司法局 | 第五条:鉴定业务范围建议参照《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范围 | 采纳,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
4 | 市司法局 | 第十条:在“材料”之前加上“鉴定”。 | 采纳,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
6 | 市司法局 | 第十一条:建议参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 采纳,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
6 | 市司法局 | 第十四条: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出具鉴定评估报告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人、当事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 采纳,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
7 | 市财政局 |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生态环境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确定 | 因市生态环境局无制定相关收费标准的权利和依据,经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收费标准按国家和我市现行标准执行,无相关收费标准按委托合同约定执行。 |
8 | 市司法局 |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查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 采纳,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
附件2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级部门反馈意见修改情况
序号 | 反馈部门 | 意见 | 修改情况 |
1 | 市高法院 | 为防止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发生混淆,建议调整管理办法题目。 | 采纳,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在题目中加入“赔偿”二字,并在第二条适用范围内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
2 | 市高法院 | 第二条:建议不再对权利义务人进行解释说明,精简本条内容 | 采纳,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
3 | 市司法局 | 第六条:“上述鉴定评估机构上述鉴定评估机构无法满足鉴定需要的”,建议在“无法满足前”加上“业务范围” | 采纳,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
4 | 市司法局 | 第六条:建议在“对生态损害案情比较简单,案件争议不大,”加上“损害结果较小的”;删除“确定损害程度和范围”,改为“由专家出具专业意见” | 采纳,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
5 | 市司法局、市高法院 | 第八条:建议机构选定程序中先由权利人和义务人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权利人指定 | 采纳,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
6 | 市司法局 | 第十条:建议“发现鉴定评估资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评估需要的,可要求补充完善”改为发现鉴定评估资料不完整、不充分,应要求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补充完善。 | 采纳,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
7 | 市高法院 | 第十三条:“并对鉴定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改为“对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负责”。 | 采纳,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
8 | 市高法院 | 第十四条:“应该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出庭质证”改为“应依法出庭质证”。 | 采纳,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
9 | 市司法局 | 第十九条:建议增加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下属鉴定评估机构、人员的管理要求。 | 采纳,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
原文链接地址: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xzgfxwj/202004/t20200403_6970484.htm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地方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内蒙古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政府部门网站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科技局 市经济信息委 市民族宗教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 市城市管理局 市交通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委 市文化旅游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应急局 市审计局 市政府外办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扶贫办 市机关事务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信访办 市人民防空办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市林业局 市药监局 市知识产权局 两江新区管委会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高新区管委会 重庆经开区管委会 市供销合作社
区(县)政府网站
万州区 黔江区 涪陵区 渝中区 大渡口区 江北区 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 南岸区 北碚区 渝北区 巴南区 长寿区 江津区 合川区 永川区 南川区 綦江区 大足区 铜梁区 璧山区 潼南区 荣昌区 开州区 梁平区 武隆区 城口县 丰都县 忠县 垫江县 云阳县 奉节县 巫山县 巫溪县 石柱县 秀山县 酉阳县 彭水县
其他网站
中国普法网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 电话:023-67086186 邮编:401147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主办单位:重庆市司法局
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0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17014143号-4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2547号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
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
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
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
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没有强制要求。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
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申请。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
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
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
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
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
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
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
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
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
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
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
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
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