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之际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化,意味着它的基础性、集成性;
这是新中国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1260个法条,对应着细致入微的民生关切;
这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7编和附则,构建起全方位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
2020年5月28日,人民大会堂响起经久不息的掌声,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事权利保障迎来了一个全新时代。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5年艰苦细致的工作,完成了民法典编纂这一重大立法任务,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了强大法治保障。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
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建议
“赞成2879票,反对2票,弃权5票。通过!”5月28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票通过的消息传来,北京中关村大街59号的一间办公室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打开书柜,捧出了珍藏的新中国历次制定民法典的资料。有老一辈法学家参与立法讨论的笔记,有中生代法学专家撰写的多部专家建议稿,还有青年学者关于编纂民法典的课题报告……
回想起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王利明说,短短5个字,凝结的却是几代法律人半个多世纪的梦想。1954年,当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通过后,党中央便指示制定民法、刑法等基础性法律。1954年至2001年我国曾先后4次启动制定民法典,但由于当时所处条件的限制,这一任务没有完成。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只有市场经济发展起来了,才有制定民法典的社会基础。”王利明说,计划经济时期,人民群众拥有的私有财产很少,商品交易也不发达,民法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民法对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规范、保障作用日益突出。但当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制定民法典,认识上还有许多重大分歧,实践上也需要不断探索。于是立法机关先制定急需的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最后再编纂民法典。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实施,社会各界对制定民法典重大问题的认识趋于统一。而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完善和提高,各种民事法律规范不断完善,编纂民法典的条件日臻成熟。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节点上,编纂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色、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说。
坚持党的领导,是编纂民法典工作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编纂工作自2015年启动以来,始终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3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根据工作安排,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即首先制定民法总则,然后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最终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部署,立法工作机构认真开展研究,广泛深入调研,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对草案进行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甲天在人民大会堂见证了民法典通过的庄严时刻,他深有感触地说:“民法典的立法过程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
人格权独立成编便是有力的例证。最初,民法典草案里没有“人格权编”。但法学界、法律界许多人士认为,在编纂民法典时,应该为人格权设立独立的一编。“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可以说是最重要的权利。如果自然人不享有人格权,财产权就如同空中楼阁。在互联网信息化时代,对名誉、隐私等的侵害呈现与过去全然不同的烈度,加强人格权保护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张甲天说,人格权独立成编,可以提高我国的人格权保护水平,彰显民法典编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民利益放在至高位置。
如今,人格权编成为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一大特色,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和好评。
“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是照抄照搬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而是立足中国国情、提出中国方案,回应时代需要、解决时代难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中国民法典要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要体现民族精神、文化传统、生活方式、价值取向。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建议。针对这些意见建议所涉及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并在草案修改中加以体现。
“禁止性骚扰本来应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社会公众非常关心这一问题,提出了很多意见。立法机关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并作了吸收,比如,为了防止职场、校园的性骚扰,要求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企业、学校等在防治性骚扰方面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举例说。
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法治力量
完善法人制度、确立绿色原则,记录时代发展的沧桑巨变
关于民法典,有一句法谚广为流传:“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翻开民法典,我们不仅能看到它无微不至的全方位呵护,更能在每一个民事权利保障里,清晰可辨那些浓缩其上的关于国家治理的宏伟构想。
上世纪80年代制定民法通则时,规定了“法人”。还没完全走出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国人里,不少人都不清楚“法人”为何物,甚至有人问:“‘法人’是什么人,有没有生命权和肖像权?”从那时起30多年过去了,与市场经济相伴的法人概念早已深入人心,化为了常识。
2017年10月1日,民法典编纂跨出关键一步——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各方面围绕着法人该如何分类才符合国情,居委会、村委会能不能成为法人等专业法律问题,展开了讨论,积极向立法机关建言献策。
洪广平是浙江丽水的农民,2014年,他带领村民成立了一家股份经济合作社,改变了当地种梨农民长期“各自为战”的局面,村里雪梨产业的集约化、专业化程度大大提升。虽然日子越过越美,几年前合作社的发展却渐渐遇到了瓶颈。“我们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到底是什么性质?以什么身份搞经营?没有明确说法。”洪广平说,曾有几家企业想投资参股,可最后一看是合作社,担心签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便打退堂鼓。民法总则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消除身份尴尬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今洪广平领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他干事创业的劲头更足了。
民法典适应国家治理需要,于民事主体部分,在自然人、法人两大类主体之外,增加了非法人组织这类民事主体,在法人主体内增加“特别法人”的规定。只要取得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就是平等独立的市场主体。自此,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均可以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更多元的民事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市场竞争,既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激发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活力。
民法典编纂中这样的细节数不胜数,这些法律条文变迁的字里行间,刻下的是中国从改革开放迈向全面深化改革的沧桑巨变,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写下生动的法治注脚。
在没有民法典的情况下,同样是“消费者以商品有瑕疵为由要求退货赔偿”,法官有的在判案时援引合同法,有的援引侵权责任法,有的援引产品质量法,有的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数量庞大的单行法中去寻找裁判依据是非常困难的,找到的法律规定有可能相互矛盾。
“编纂民法典,则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统一的、最为基本的裁判规则。同时,还可以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说。
前些年,多地出现的雾霾天气,成了公众共同的烦恼,也凸显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迫性。为此,民法总则在第一章中就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把绿色原则上升为民法基本原则,实现了法治保障与新发展理念的同频共振。如今,这一原则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空气质量经过几年的治理,“吐槽”雾霾的越来越少,“晒”蓝天白云的越来越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相关制度、规定逐步完善,污染、破坏环境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推行垃圾分类,旧物循环使用也被越来越多人所接受,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逐步成为社会新风尚……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镌刻在民事立法的点点滴滴中。如今,随着民法典编纂完成,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进一步得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健全。立法迈出的这一大步,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写满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高空抛物、占道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民法典一一为您解答
民法典姓“民”,所涉及的领域贯穿每位公民的一生,大到房产买卖、公司设立,小到针头线脑交易、物业费缴纳……生活中,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典开宗明义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凸显了民法的权利法属性。”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表示,民法典就是一部写满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使民事权利保护法治化、体系化、科学化。
全方位保护民事权利、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直面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民法典处处彰显着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
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致死致伤的事件引发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发生损害责任如何分担?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成为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这是禁止性规定,属于‘命令当事人不得做出什么行为’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该条款设置的意义在于特别明确地告诉公众,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否则将构成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分析,这样的立法,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诉求。
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门槛能否降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怎么办?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侵占通道等引发的纠纷,相关方如何担责……许多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都得到了积极回应。
“遗腹子”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民法典总则编用创新回应权利保护的新趋势。为了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总则编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就意味着,只要胎儿娩出时是活的,那么胎儿在母亲肚子里时接受赠与和继承遗产的份额都是有效的,这为现实中许多遗腹子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表示。
“虽然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也是现代国家一致的做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这创新了自然人民事主体的传统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人文精神。”
民法典的体系构建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轴”展开,始终尊重人民的意愿,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诉求,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扩大了隐私权保护范围;将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功能的‘电子邮箱’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使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全面、严谨、细微。”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表示,民法典的通过有助于应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
如何直面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中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威胁?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避免了科学伦理“不能承受之重”。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而是在理性中贯穿着温情,在规则间传递着价值。翻开民法典,不难发现,它不仅是一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用基本法的形式来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不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反映出我们这个伟大时代应有的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基石
完善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保护产权、规范电子商务合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把地交给合作社,自己村里的活都干不完,再也不用外出务工了。”围着几亩田地转了几十年,今年57岁的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邹家村村民邹发强万万没想到,村里推行“三权分置”土地流转后,生活竟能变得如此惬意。
邹家村长期以来靠种水稻、烤烟等传统农业“守土而居”。过去,村民起早贪黑勉强换来温饱,人均年纯收入不过2000元。2011年,在村党支部书记邹小军带领下,邹家村推行股份合作经济,以土地入股形式流转土地,将全村300公顷山地和22公顷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到村集体,并成立邹家油茶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和临武舜意土地专业合作社。
“村民的收益不仅有田地盈利后的分红,还可以获得合作社务工收入。”邹小军说,通过“三权分置”土地流转实现了土地由分到合、产业由散到聚、百姓收入由低到高、村集体经济由无到有的转变,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如今村集体经济已突破100万元。
民法典通过的消息传来,邹小军备感振奋。“我留意到民法典物权编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还明确了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更重要的是,耕地也允许抵押了,这不仅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了土地的集约化使用,还适应了‘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邹小军说,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民法典的这些规定,给农民吃下了法律“定心丸”。
有恒产者有恒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要素、资本要素和资源要素都充分涌流、物尽其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对“三权分置”予以法律上的确认,只是民法典夯实和完善产权制度的一个缩影。纵观民法典,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在建筑物业主权利保护方面,民法典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电梯广告、外墙广告等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规定政府部门、居委会应对选举业委会给予指导协助,推动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有利于让资金不再“沉睡”。民法典还在用益物权部分,专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既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又有助于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1986年,民法通则制定。这件事不可小看,它实际上是为走向市场经济从法制上搭建了一座桥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还记得,当时正是通过抓住“平等”这个民法基本原则,从制度上把经济方面的民事活动,特别是横向主体的经济往来从行政管理中剥离出来,形成了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改变了由计划体制包揽一切的局面。如今,民法典完善各类主体制度,保障平等独立的主体地位,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也是其效率和活力所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是法治经济,正在于其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有序、讲究契约和崇尚诚信。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形态发生巨大变化,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日渐完善的同时,如何推动市场交易秩序与时俱进?如何充分尊重和发扬契约精神,在新的社会实践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民法典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规定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格式条款制度,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
合同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载体,合同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规则。民法典共有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占了526条。立足当前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民法典完善了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灵魂
回应“扶不扶”“救不救”问题、促进家庭和睦,凝聚强大精神力量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翻开民法典,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
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正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说。
“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是近年来,一些案例凸显“该不该扶”“该不该救”的道德困境,由于法律的缺失,见义勇为受伤后无人问津甚至反遭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
2019年9月,河南信阳的孙女士见到郭某骑车时将五岁男童罗某撞倒在地后试图离开,于是上前阻止。两人发生言语争执,郭某情绪十分激动,结果引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的配偶和子女认为孙女士应对郭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将孙女士和小区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
“明明是见义勇为,怎么还要赔钱?”一时间,社会公众的目光聚焦在受理该案的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认为根据民法总则,孙女士阻挡郭某离开的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利益,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与支持,孙女士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索赔的请求被依法驳回。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多起类似案件,民法典对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专门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也被法学界称为“见义勇为”条款。
民法典旗帜鲜明地传递出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让“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为救危扶弱者撑腰,不仅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信心,还积极弘扬了“诚信相待、友善共处、守望相助”的新风尚。
“民法是跟习惯、良俗融合在一起的,包括家庭、婚姻、子女、继承等,都与道德伦理关系紧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之中,使民法典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载体,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很重要的考虑。”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说。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自古以来,中国传统文化就提倡尊老爱幼,这是蕴藏在中国人生命中的精神密码。
作为规范民事生活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对老人、儿童的权利保护作了特殊的安排,不仅对父母、子女等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概括性规定,还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将其细化、实化,为传承传统美德提供了激励机制。监护制度的完善,就很有前瞻性。
浙江一位患有精神疾病的父亲给自己刚出生十几天的孩子灌食米糊,结果孩子被紧急送进医院抢救。有关部门在调查后发现,孩子的父母都患有精神疾病,基本没有生活自理能力,每个月仅靠低保维持生活,家里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
“必须马上对这两个孩子进行监护干预,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在全面了解两个孩子的家庭情况后,当地村委会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法院很快作出裁定,由民政部门担任两个孩子的监护人。民政部门当天即履行监护职责,将两个孩子妥善安置在儿童福利院。
“监护未成年人是家庭应该承担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是亲权的补充和延长。现在不少社会问题,比如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等,实质上是家庭监护出现了缺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左中一说。
民法典不仅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还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群体纳入被监护人范围,给予他们更有力更全面的法治保护。当尊老爱幼的价值追求融入每一条规则之中,中国人所传承的特有文化品格,也成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完善离婚赔偿制度,适当扩大遗赠扶养人范围……民法典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鲜明的轴线贯穿始终,使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外化于法律规范,内化于人民心中,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规则和价值遵循,凝聚起强大的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精神动力。
立良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需要一部与新时代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相适应的伟大法典。历史必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色、反映人民意愿,必将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更好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美好生活,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来源:中国政府网)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zcjd/202006/29d67f25ed44495ab462a8d7d737c5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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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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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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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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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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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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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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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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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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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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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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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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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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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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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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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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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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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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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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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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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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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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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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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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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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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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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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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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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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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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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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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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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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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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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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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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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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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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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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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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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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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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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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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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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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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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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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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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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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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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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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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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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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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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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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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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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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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