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研究
《政府法制研究》2020年第6期(总第334期)
●上海市围绕构建“9073”养老服务格局,积极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包括:政策法规的顶层设计不断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对养老机构的服务持续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有序运行。
●上海市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部门之间职责需要进一步厘清;综合监管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监管惩戒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管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退出机制需要进一步建构。
●应通过《上海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制定明确养老机构的内涵与外延;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机制;丰富监管手段和方式,完善监管惩处机制;引入信用监管理念,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养老机构退出机制。
上海市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研究
课题顾问:张凡 娄国剑
课题负责人:史莉莉
课题组成员:陈素萍 仲霞
前言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保法》)修改后发布实施,取消了从2013年开始实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将养老机构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养老机构取消设立许可,是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制度性安排,也是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给养老机构管理带了深远的影响。
上海市作为人口深度老龄化的超大型城市,养老服务业已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养老服务需求多样化、养老服务供给持续增长、服务功能和内涵不断拓展。上海市的养老服务业已经构建了“五位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多方参与的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格局初步形成。但是,目前民政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单一、执法力量不足、部门协同监管薄弱、处罚力度不足、监管效果不明显等现象依然存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因此,在国家取消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提升,确保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形成切实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为此,市民政局联合上海市行政法治研究所,开展了课题研究,并组建了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起草小组,在梳理研究国家、兄弟省市和上海市民政部门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一、开展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研究的背景
(一)需要体现国家、上海市对养老机构行业监管的最新要求
新修改的《老保法》对养老机构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国家民政部和上海市民政局都发布了贯彻落实新修改“老保法”的意见,明确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举措。同时,国家民政部正在修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还正在起草《关于改革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养老服务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对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手段多样、行之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提出了具体举措。从地方层面看,2019年5月31日,上海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提出“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养老服务的不同领域、形态、类型和功能,逐步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格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二)需要对新形势下养老机构监管体系进行重构
预计到2020年,具有上海市户籍的老年人将超过530万。上海作为全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城市之一,养老机构也是发展最快速的地区,截至2018年底,共有养老机构712家,床位近15万张。养老机构入住人群中失能、失智老人比例较高,在国家层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弃或者放松监管,由于养老事关人民福祉,全面开放后,养老服务新业态不断涌现,养老服务内涵不断丰富,在政府“放管服”的时代背景下,对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有更高的要求,仅凭一个部门、一级政府、一个环节、一种方式难以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原来按照事前审批设计的监管体系需要重构。目前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还存在诸多的不完善,包括部门综合监管基础薄弱、综合监管手段不足、处罚不力等问题。因此,上海亟需在地方层面制定综合监管办法,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需要适应养老服务多模式发展的监管需求
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总体来看,国家和上海市层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养老服务的界定还不够明确、分类标准比较笼统,监管边界还比较模糊,例如,医养结合机构与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关系、养老机构与老年公寓的区别、养老社区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关系、会员制等金融手段监管等等,都需要深入研究,找到对应的有效监管的办法。
二、上海市养老机构的管理现状
(一)取得的经验和成绩
多年来,上海市围绕构建“9073”养老服务格局,积极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如下:
1.政策法规的顶层设计不断加强。上海市在养老机构监管方面的依据,国家层面的主要是民政部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废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地方层面的主要是《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2014年)》;2019年5月31日,上海市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工作机制等五个方面对养老服务明确了框架内容。按照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以及“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要求,上海市积极转变管理方式,将重心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也可以说,“实施方案”从全市层面,对养老服务监管提出了总体要求和目标措施。
2.部门之间的协作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机构“放管服”不是民政一家的事情,涉及到多家部门,包括市场监管、规划资源、公安、卫生、应急、财税、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水电气有线电视等企业。民政部门在日常检查中,注重将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通过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如某家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案件,就是由审计部门在对养老机构审计中发现并及时告知民政部门后得到了及时处理。又如,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效,也是与各部门的密切配合、联动执法分不开的。
3.对养老机构的服务持续强化。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放开之前,养老机构从设立到执业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审批程序多,周期比较长。为加快审批,民政部门主动作为,为筹建中的养老机构出具《筹建证明》,为其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环评、食品经营许可、享受优惠等各类手续提供极大的方便。同时,结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册》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指南》,对每项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梳理,明确了建设、环评、消防、食品安全等审批所需要的具体文件名称,做到一次告知,对养老机构的服务主动跨前一步。取消设立许可以后,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协作,推出了养老机构设立“一网通办”业务。
4.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有序运行。国家和上海市发布了许多养老服务“放管服”方面的政策文件,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者缺少实施细则,很多政策基层不知道、看不懂、难落地,为此,市民政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能公开的全部在市民政局官网上公开,并开发了《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集成各类养老服务信息,方便基层和群众查询了解。同时,对政策进行必要的解读。如针对养老机构收费信访增多的问题,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和发改委收费管理处联合对养老机构收费相关的二十多项问题逐项做出问答。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课题组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上海市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困难与问题,具体如下:
1.部门之间职责需要进一步厘清。《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民政部门和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医保、消防、食药监等其他部门在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职责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描述性的,比较笼统和原则,导致管理中还存在部门职责和边界不清晰的问题,部门综合监管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实践中,民政部门承担养老机构行业消防的责任并不合理,很难操作。
2.综合监管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作为一项综合系统性工作,需要民政、卫生计生、医保、消防、食药监等多个政府部门共同配合与协作。但目前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尚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执法主体间缺乏有效的跨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如区级层面的养老机构监管多部门定期例会、监督检查制度有待完善;二是信息共享机制不畅。其他相关部门未对民政部门查处(查实)的养老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予以运用,并实施有效的部门联合惩戒。因此,失信养老机构未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此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养老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也尚未建立主动公开和信息共享的机制。如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违反医疗管理法规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信息并不充分掌握。由于部门间信息不对称,使民政部门难以形成对养老机构经营合规状况的全面、客观评价,并运用到日常监管工作中。部门间监管处罚“信息孤岛”问题仍然存在,对养老机构的监管难以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优势。
3.监管方式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养老服务市场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新形态的养老机构不断涌现。传统意义上的监管方式,包括随机抽查、执法检查、日常监测、跟踪审计、专项监督、绩效评估、等级评价、满意度测评、信用体系等,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而“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负面清单”等新的监管方式在行政管理领域不断创新和推进。这些新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养老机构监管方式需要顺应形势,进一步改革创新。
4.监管惩戒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不予行政处罚,通常通过责令改正、下达监督意见等形式对违法机构予以告诫,责令养老机构改进或停止违法行为,这样的惩戒处罚力度偏弱,存在违法成本低,无法形成监管威慑的问题。而其他部门(如食药监、卫生监督)的监管惩戒措施也往往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一过性”的形式——“罚完事了”,这对严重恶意违法的行为及屡查屡犯的养老机构难以发挥持续性的惩戒作用,严重影响了实际的监管效果。
5.监管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对养老机构的执法主体主要是区级民政部门,受编制等因素的影响,区级民政部门能够参与执法的人员很少,出现了有行政处罚权而无人执法的窘境。可以说,缺少日常监管力量是制约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各级民政部门面临的最大难点和痛点。同时,民政执法权限下沉后,要求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对乡镇(街道)的执法也带来了较大的压力,这些工作都需要人财物方面的保障。因此,事中事后监管需要编制部门增加编制,充实队伍,尤其是基层的执法队伍。如果难以增加编制,那么需要整合社会领域的监管队伍,建立类似于市场监管部门的队伍,否则日常监管难以落地。
6.退出机制需要进一步建构。目前,《老保法》等提出了对违法违规的养老机构退出的说法,但因为养老机构入住对象的特殊性,操作起来比较难落地。现有的处罚对一些严重违法主体也缺乏威慑力。上海很多养老机构建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设施陈旧,改建难度大,难以达到现有标准,特别是消防设施滞后。虽然近年来年年进行“薄弱养老机构设施改造”和“消防设施改造”,但由于历史原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养老机构设施仍无法整改到位。对不具备相关条件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养老机构,以及违法违规的养老机构实施停业、撤销,取缔等行政处罚,会产生中老年人安置难度大,成本高、职责不清等问题,造成养老机构“退出难”。
三、起草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主要思路
以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提升为目标,以“政府主导、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为监管原则,细化了综合监管相关法律制度,丰富了监管手段和惩戒措施,实行以标准规范和信用监管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监管方式,重点监管为补充的监管方式,建立了养老机构退出机制等。同时《办法》还提升了监管信息透明度,明确了失信“黑名单”制度,要求充分运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联动机制,从而通过信用监管有效规范养老服务行业。
《办法》分为总则、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机制、监管后果六章。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养老机构的内涵与外延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于2019年5月被废止失效。《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由此可见,目前养老机构的定义和标准,其实是住宿类长期照护机构,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的服务机构,老年公寓、社区托养机构等都无法涵盖进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养老服务需求开始呈现多样化,各种新型的如养老社区、长者公寓、嵌入式小型机构等养老服务模式出现,养老机构监管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拓展。
根据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的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在《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定义的基础上,参照民政部《关于改革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办法》将适用对象明确为“养老服务机构”,更加强调了养老服务功能。同时第二条将“养老机构”的适用范围进行拓展,纳入了“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体现了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新业态,更加符合养老服务行业监管的现状。
(二)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在实践中,养老机构作为专业的服务行业受到多部门监管,职责分散,除民政部门外,上海市依法对养老机构开展日常监管的政府相关部门主要包括: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人社(医保)、应急、环保、物价、工商、公安、审计等。
为更好的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加强安全和行为监管,根据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以及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要求,课题组将改革后各主要监管主体与职责进行了梳理。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评估、公布评估结果、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制裁等;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服务内设医疗机构的备案管理、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制裁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食堂、餐饮服务等进行准入监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制裁。人社(医保)部门依法对纳入医保定点资格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经费的使用进行监测、日常监督,对违法医保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制裁;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对其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环保部门依法对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出具环境保护验收(评价)报告或者审查(备案)意见,对环保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查处。其他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职责。
经职责梳理可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规划、应急、环评、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设立门槛仍然存在,部分养老机构在管理程序上出现了衔接不畅。例如民非登记的公益性养老机构采用“先证后照”模式,通过双重管理继续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而工商登记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机构只能认定其法人资格、业务或经营范围等,不对机构具体的服务内容进行认定等。改革后民政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主体责任压力进一步增大。
因此,综合监管体系的完善对于养老服务全行业监管尤为重要,是确保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为此,《办法》分章对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和部门协同作了明确规定。
1.建立市、区和街道(乡镇)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制度,按照属地化的原则将备案管辖权等下放到区民政局,发挥区民政部门服务、监管的作用,加强区级和街道(乡镇)层面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2.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机制,制定责任清单。综合监管体系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行政部门参加。由民政部门发挥主体作用制定责任清单,将用地规范、医疗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托管资金安全等监管责任细化、分解,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加强机构养老服务行为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各司其责、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行“履职照单免责、失责照单问责”。
3.建立养老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区分养老服务的不同领域、形态、类型和功能,对养老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聚焦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和服务质量,从养老服务的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日常管理和服务评价等方面进行评定分级,确定监管频次,逐步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格局。
(三)丰富监管手段和方式,完善监管惩处机制
监管实践中,民政部门主要依赖现场检查、巡查、督查等方式对养老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对养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不予行政处罚。通常通过责令改正、下达监督意见等形式对违法机构予以告诫,责令养老机构改进或停止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偏弱,存在违法成本低,无法形成监管威慑的问题。虽然有部分区推行了基于养老机构评价考核结果的奖励机制,但尚未形成统一、全面、科学的监管评价结果运用机制。而其他行政部门如食药监、卫生监督等的监管惩戒措施也往往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一过性”的形式,未形成执法长效机制,这对严重恶意违法的行为及屡查屡犯的机构难以发挥持续性的惩戒作用,影响实际监管效果。为此,《办法》对监管方式和惩戒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1.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主要监管方式。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抽查、抽检等方式,集中监督力量,提升监管效率,提升监管效果。
2.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互联网+监督”模式。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社会各个领域和行业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也已逐步进入了信息化时代,而“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正不断被引入社会管理领域,这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的信息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办法》明确规定信息公示和信息归集,要求民政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专业监管信息联动、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利用信息和互联网技术对养老机构进行科学高效的监管,打造养老机构的“互联网+监督”模式,形成全过程、动态化、多元化、信息化的综合监管模式。
3.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谈话等手段。告知养老机构相关规定,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整改。通过强化对养老机构及有关管理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风险。
4.建立绩效评估和服务质量等级评价机制及相应惩戒措施。将养老机构日常监督执法结果、第三方绩效评估以及行业组织服务质量等级评价等作为确定政策性补贴的依据,与相关激励惩戒措施相衔接。对于经营规范、诚信执业、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养老机构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考虑给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格;对经营失范、考评不合格甚至被监管部门多次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养老机构,予以行业内通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根据相关规定暂停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于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法人登记证书。
(四)引入信用监管理念,建立失信惩戒制度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养老服务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机构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为规范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促进养老机构诚信健康发展,2018年,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办法》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信用监管体系。
1.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完善信用监管,实现养老机构的信用分级管理。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接,归集各类养老机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养老机构信用分制度,对养老机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判断和评估,供社会查询和参考。
2.建立失信养老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限制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税费减免等,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对严重失信的养老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加大惩治力度。
3.进一步加强对不良和失信养老机构的惩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养老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机构依法予以清退。
4.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推动行业组织积极开展对养老机构的评价、培训、指导,对养老机构的运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群众投诉、社会信誉、安全条件等进行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评定结果。履行好行业代言人角色,发挥社会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提升行业组织的权威性与影响力,引导养老机构加强自律管理。
(五)建立养老机构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的制定,不仅有助于养老机构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督促机构规范化发展,进一步调整自身的运营活动和养老服务质量的提高,推动养老服务行业良性循环、优质发展。
国家和上海市虽然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作了诸多明确规定,但都没有明确退出机制。经过梳理,课题组发现,对不具备相关条件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养老机构,以及违法、违规的养老机构,停业、撤销,取缔等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缺乏退出机制,只有“进口”没有“出口”的制度设计显然不合理。同时,养老机构在其退出时会遇到老年人安置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老人的正常生活以及寻求替代养老服务,因此养老机构退出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继续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此,《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退出经营的衡量指标,并对老人的善后安置以及机构的资金清算等做了明确规定。
编后语: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养老机构许可制度于2018年底被取消,养老机构的管理必须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课题组探讨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对上海市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课题成果对于上海市形成切实有效的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具有参考价值,有利于促进上海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课题顾问简介:
张凡,男,上海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二级调研员。
娄国剑,男,上海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课题负责人简介:
史莉莉,女,上海市行政法治研究所,研究一室主任。
课题组成员简介:
陈素萍,女,上海市行政法治研究所,研究二室主任。
仲霞,女,上海市行政法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原文链接:http://sfj.sh.gov.cn/zwdt_fzyj/20201111/8b0f3950ba6746cdb5cd2560515a1a3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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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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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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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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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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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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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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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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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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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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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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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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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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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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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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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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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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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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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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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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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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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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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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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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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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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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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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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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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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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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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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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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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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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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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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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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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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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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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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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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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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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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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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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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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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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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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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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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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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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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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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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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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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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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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