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专题学习(五)
第五章教育帮扶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开展教育帮扶的职责和人民团体协助教育帮扶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政府开展教育帮扶的职责的规定。本款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明确了开展教育帮扶工作的责任主体。第二,相关主体要“通过多种形式”提供场所和条件。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的社会力量,主要是事业、人民团体、社会和群众性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第二款是关于有关人民团体协助教育帮扶的规定。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包括县级、市级、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包括发展改革委、城乡住房建设、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
2.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或通过社会组织委派社会工作者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业的服务,提高教育质量和帮扶效果。
3.人民团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工作,要注意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各自独特的优势,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
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教育的规定。本款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是基于现实工作需要。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内容,主要应当从法治和道德教育两方面着手。第三,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的目的是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第二款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开展个别教育的规定。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准确定位教育在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的中心任务,是实现社区矫正目的的最重要方式,是检验社区矫正效果的关键。通过教育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错误,真诚悔悟并有悔改的意愿和行为,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让其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制度等,以实现社区矫正目的。
2.以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为核心,突出问题导向,确定社区矫正的教育内容。实践中,有的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设置的教育内容和开展的教育矫正,更多关注时事、普遍性法律规范等,与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需求及自身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差距,有表面化、形式化的倾向。方式上以社区矫正机构灌输为主,不注重特定社区矫正对象的不足和需求,导致教育未能入脑入心,实际效果与目标需求尚有一定差距。因此,社区矫正机构要通过调查和研判分析等方式,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关教育内容、制定教育方案,提高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
3.要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在个性化教育中,可与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的要求相统一。社区矫正机构要精准研判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风险及矫正需求,制定个别化、针对性教育内容,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进一步开阔教育的思路,丰富教育的内容,深化教育的内涵,确保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能入脑入心,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在思想和行为上的转变。
第三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依法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就学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我国宪法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第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政府职能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和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是促进就业的主体单位,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符合就业条件公民的劳动权利。第三,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1.准确认识就业与预防犯罪的关系。劳动就业是财富之源,就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就业关系到人的生存问题。如果有劳动能力的人长期找不到工作,不但其物质生活受到影响,而且极易使其思想发生变化。很多国家的研究发现,高失业率常常与高犯罪率联系在一起;因为未就业,失业人员整天无所事事,进而无事生非;同时,因缺少经济来源,容易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实践中,社区矫正中处于就业年龄内的社区矫正对象,无业可就的占比很高,因而造成教育矫正效果不佳,并走上犯罪道路。对此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
2.把握好促进就业的实施主体。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是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而不能越俎代庖。社区矫正机构要从法律服务和协调的角度,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方面消除就业歧视,协调相关部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职。
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的规定。本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的职责。第二,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第三,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的形式,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殊困难社区矫正对象的界定。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弱势群体,除通过合理渠道享有社会保障外,基本生活仍须救助的社区矫正对象,是教育帮扶的重点和难点。有几个特征:一是危险性高,属于高危人群;二是负面情绪重,易自暴自弃;三是管理难度大。
2.要做好对特殊困难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情况的监督。要做好公示等工作,确保帮扶的是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确保帮扶的社会资源用到该用的人、用到该用的事务上,杜绝资源的滥用,浪费财政资金、无端消费公共善心等。
3.参与帮扶的社区群众的基本条件。在实践中要注意社区居民和社区群众的区别;社区居民是居住在社区范围的人;社区群众是除社区居民以外,可以是社区范围内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人。参与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的社区群众要考虑到熟悉本社区情况或在社区有一定影响力和威望。
4.加强社区教育帮扶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的衔接。社区组织和社区矫正机构要做到信息互通,做好工作衔接,实现帮扶措施与监督、教育的有效结合和相互促进。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条文释义】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是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特定主体。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协助教育的义务法定。第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协助教育义务的主体法定。第三,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当根据个体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明确告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协助教育义务;在其怠于履行协助教育的义务时,应当进行提示和督促。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1.要注重与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家庭成员的良性沟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与社区矫正对象朝夕相处,对社区矫正对象社会交往、思想变化掌握最准确、最及时。社区矫正机构在工作中要认真审视和准确定位与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家庭成员的关系,在关系建立之初即应当向其阐明法律规定义务,更应向他们表明社区矫正的目的,与他们达成目的和协作方式上的共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最大范围形成一致,共同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工作。
2.要处理好教育矫正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协助教育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关系。实践中,很多罪犯进入社区矫正后,其工作单位并不了解其被判处刑罚的情况,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也因各种原因向单位保密;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多样,多集中于社区矫正对象怕丢面子和工作单位知情后会解除劳动合同等;故此,社区矫正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好前期筛查,分清原因,有针对性地对工作单位开展工作,宣传社区矫正的性质和意义,最大限度调动工作单位的协助积极性。同时,要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特别是对于在读学生,对社区矫正对象判处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情况,限定于与其紧密相关的几个人掌握情况,避免大范围扩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产生负面影响。
3.要注重调动各方积极力量协助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绝不是单纯社区矫正机构的事情,也不是哪一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任务。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民政、人社、妇联、残联等成员单位的协作,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个体情况,开展教育工作;同时,在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等方面积极引入专业力量,提高专业矫正工作质量;建立专家库,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加强与大专院校的合作,形成专兼职结合的教育队伍。最终形成以社区矫正对象需求为出发点,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开展教育的局面,确保社区矫正的教育取得效果。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专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扶的规定。第一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社区矫正机构购买社会服务应当通过公开择优的方式。二是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其他社会服务。三是要达到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帮扶的效果。第二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社区矫正机构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帮扶。二是国家鼓励有经验有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要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帮扶活动的内容。按照社会力量参与非执法类事务的原则,坚持社区矫正机构刑事执行管理与社会力量参与帮扶适度分离,以项目化、清单化的形式,明确协助调查评估、收集矫正信息、进行心理辅导、评估矫正需求、开展教育学习、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就业就学、改善社会关系等非执法类事项,作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范围,形成与社区矫正机构执法管理机构工作职责相对清晰、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
2.要做好专业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社区矫正既是刑事执行活动,又具有社会工作性质,培育一批专门从事社区矫正领域内工作的社会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在要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要重点孵化培育发展一批有影响、有规模的社区矫正专业社会组织,以此影响和推动本区域内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要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升资源整合、项目管理和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增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信息公开制度,着力提高其社会公信力。
3.要切实抓好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保障。必要的经费保障是开展帮扶工作的前提,要依法依政策健全完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科目,明确将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足额给予保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社区矫正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社会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要合理提高专职社会工作者的福利待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承担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的大部分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队伍。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薪酬保障,合理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待遇,制定完善有利其职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为其提供必要的设备、技术及其他条件的支持等。要研究完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奖励政策,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确保社会工作者队伍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提供岗位和技能培训,为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问题的规定。本条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1.抓好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就业基地建设。建设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就业基地是提升教育帮扶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将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在社区矫正就业基地,不仅能最大限度减少他们回归社会后无业可就的现实困难,而且可以帮助他们树立信心,重建自尊,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自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要积极联合当地企事业单位,建立一批符合相关要求,能够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岗位的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就业基地,明确基地的工作制度、管理要求,落实基地的安全保护、就业培训等措施,为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2.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要着力完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捐赠物资、提供工作岗位、提供技能培训、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提供帮助。吸收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人加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立起志愿服务长效机制。要对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信息收集、归纳和整合,搭建企事业单位与社区矫正机构的供需交流平台,畅通供需信息。要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加以宣传,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参与度。
3.落实好对相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各地社区矫正机构要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的前提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沟通、协作和配合,建立会商、联席等工作制度,加大对招用符合条件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的政策支持,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充分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明确具体的优惠办法和优惠标准,进一步提高企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各地在工作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有关政策,为今后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提供参考。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的规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二是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活动的组织工作。三是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目的是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特长和自身条件安排公益活动。社区矫正机构在制定矫正方案时,可以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身体情况、生活环境等,为其安排合适的公益活动内容,将公益活动纳入矫正方案,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一般情况下,对于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因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身体残疾或具有精神疾病、年满六十周岁的老人、妊娠期妇女等社区矫正对象,应结合其自身情况鼓励参加公益活动。
2.社区矫正机构要做好公益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一是应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的原则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不得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有危险和明显超过强度的活动。二是要做好公益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对活动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排除安全隐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公益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工作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并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三是做好公益活动的总结工作。
3.结合当地资源建立公益服务基地,丰富公益活动形式和内容。社区矫正机构应立足本地资源,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联系与合作,建立一系列公益服务基地,使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进行公益活动。
4.鼓励并支持社区矫正对象自发参加公益活动。社区矫正机构应鼓励社区矫正对象自发参加公益活动,并对社区矫正对象自发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予以统计,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对于在参加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对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奖励或报请其他部门予以表彰,以此带动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四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可以获得的三种救助形式,分别是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1.社区矫正对象在接收救助方面跟普通公民具有平等权利。社区矫正对象在申请社会救助、办理社会保险、申请法律援助时,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审核办理,不得因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对其申请予以拒绝,或提出不合理附加条件。
2.社区矫正对象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对象有权对申请社会救助、办理社会保险时遇到的违法违规进行举报、投诉,或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提出异议。受理举报、投诉、异议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社区矫正对象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时,也可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对象反映的问题,协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3.社区矫正机构非救助活动的实施主体。社区矫正机构无权代替相关部门行使权力,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指导社区矫正对象向相应部门提出申请,必要时可依法律法规予以协助。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原文链接:http://sft.hebei.gov.cn/system/2020/06/19/0300326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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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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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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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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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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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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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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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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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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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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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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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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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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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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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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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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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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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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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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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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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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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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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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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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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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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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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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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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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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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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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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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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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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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