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专题学习(二)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和司法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的规定。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四个机构之间交叉重叠,职责不明确。本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管理工作;社区矫正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工作;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负责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四个机构的职责是清楚明确的。实践中,2003年试点以来,各地在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方面不断探索,形成了一些做法,如有的地方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主要由司法所承担,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这次制定社区矫正法,既着眼于长远,也兼顾了现实的体制和需要,保留了四个机构,但在职责上作了调整。
2.人民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一定的工作机制,或者通过有关方面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进行监督。同时,对于发生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或者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等情形,在追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责任时,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原因、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等确定有关人员是否有责,以及责任的大小,应当做到实事求是,过罚相当。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职责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职责的规定,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二是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二款是关于司法所职责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本条的规定:一是省、市、县三级都可以设置社区矫正机构;二是社区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因此,一般情况下县一级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设区市在区一级设置社区矫正机构,便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也便于社区矫正对象就近登记报到、办理有关事项、接受监督管理等。
2.社区矫正是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促其在社会化开放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正确执行,建立一支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力量,对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尤为重要。因此,本法除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外,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根据本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并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考虑到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的力量还较为薄弱,法律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从社区矫正的长远发展来看,社区矫正机构有必要不断加强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成为名副其实的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力量。同时,社区矫正机构还应当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并根据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水平。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配备的规定。本规定包含以下三层意思:第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社区矫正机构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第三,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在社区矫正机构中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职责,目的是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重点在于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在工作中要注意鼓励社区矫正对象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增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矫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要注意避免过度强化其罪犯身份而导致自我身份认同方面的偏差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标签化效应。矫正措施应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方面存在问题,如劳动技能缺乏、心理疾患、药物酒精依赖等,帮助其解决问题,适应社会,防止重新犯罪。
2.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无论履行监督管理还是教育帮扶等活动,都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避免因各种不必要的措施而过度干预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能体罚、虐待和歧视社区矫正对象;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给社区矫正对象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使其尽快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这一规定包含以下两层意思:第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第二,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实践中普遍反映,社会工作者存在流动性大、整体素质和能力不足、女性偏多等问题,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长远发展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场所,建立社会工作者保障制度,提高社会工作者待遇,制定完善有利于社会工作者职业发展的配套措施,对于积极参与或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给予一定的职业晋升渠道,不断提高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2.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能体罚、虐待和歧视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掌握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及隐私应当保密;在工作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给社区矫正对象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使其尽快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同时,还要注意保护自己,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存在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或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基层组织、相关亲属和单位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及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需要注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能歧视社区矫正对象,也不宜在所在社区大肆宣扬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给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困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除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监督考察社区矫正对象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也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困难和个人意愿,利用社区的资源,采用多种形式,对其进行教育帮扶,不宜违反法律规定过度干预社区矫正对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试点以来一直遵循的原则,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是实现社区矫正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本法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二是规定社会组织可以参与调查评估。三是明确志愿者可以参加矫正小组。四是明确社会组织可以提供教育帮扶活动。五是规定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帮扶。六是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准则的规定:第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
【条文释义】
本条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包括:第一,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利。第二,依法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矫正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第三,依法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不断提升职业能力的机会和条件。第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有有效的救济手段。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需要注意: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由法律规定的。本法第二章至第七章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如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活动等。第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具体负责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如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活动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就无从树立,法律就无法得以贯彻执行。第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既需要切实保障职权,还需要切实承担责任,职权和责任二者相互统一,缺一不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也不得放弃或者懈怠职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仅实体上要于法有据,而且在程序上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在此意义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不代表不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是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制度化的重中之重,是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目标的人才保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原文链接:http://sft.hebei.gov.cn/system/2020/06/08/030031037.shtml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
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
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
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
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没有强制要求。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
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申请。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
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
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
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
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
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
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
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
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
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
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
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
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