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棵“稗子”都不应有提心吊胆的春天
——诗人余秀华自述被“家暴”引发的法律思考
7月6日晚,诗人余秀华发微博称被伴侣杨槠策“家暴”,被抽了上百个耳光。该事件经网络曝光迅速引发广泛关注讨论。余秀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她害怕杨槠策天亮来找她,并称“我要出去躲躲,不出去的话会被打死”。
7月11日,据媒体报道,双方已在湖北当地警方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我这一生,走得实在辛苦,我一直咬牙坚持。如果我坚持不下去了。我希望侮辱我的人,打我的人负法律责任。”在此次“家暴”风波中,余秀华在删除被“家暴”的微博内容后,更新了这样一条的微博内容。虽然事后余秀华自称因不想影响男方未来的人生,放弃了法律诉求和经济赔偿,还是有很多网友为余秀华鸣不平。
据知情人士透露,余秀华与杨槠策一直未领证。那么,婚姻之外的亲密关系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暴”?如果余秀华追究到底,打她的人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余秀华有一首诗,叫《我爱你》,其中有一句话:“如果给你寄一本书,我不会寄给你诗歌,我要给你一本关于植物,关于庄稼的,告诉你稻子和稗子的区别,告诉你一棵稗子提心吊胆的春天。”伴随着法律法规、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反家暴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律师、学者告诉我们:“每棵‘稗子’都不应有提心吊胆的春天。”
回顾
掐脖子扇耳光
诗人余秀华自述遭“家暴”
“在神农架的时候,520那天,一名女人给他发了1314元、520元、我心里不舒服,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我给他扣帽子,就掐我脖子,差点掐死……”7月6日晚10时06分,诗人余秀华在其微博发文称被男友杨槠策“家暴”,被其掐脖子、抽了上百个耳光。而就在余秀华发博前一天的直播中,二人曾因此爆发争吵。
7月7日上午,杨槠策对媒体回应了此次“家暴”事件,表示打人有隐情,因为余秀华酗酒失态,辱骂他和家人才动手,而且没有她说的那么厉害。“打了十几个巴掌,没有掐脖子,没有骂她儿子。但我打她的时候不是没有分寸,如果失控,她就发不了微博了。”杨槠策说,“我至今还爱她,她要黑我尽管黑。把一个爱她的人逼着动手打人,真的是我一个人的错吗?”
事件曝光后,当地警方、妇联等均已介入。钟祥市妇联表示,已第一时间关注到余秀华被打事件,也去看望过了,她目前状态稳定,个人没有提出诉求。
双方达成调解
男方道歉女方不再追责
7月11日,有知情人士向媒体透露,余秀华已与杨槠策分手。经过警方调解,余秀华不再就此事追究杨槠策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杨槠策以手写道歉信的形式反思了自己的家暴行为。
“目前双方已分手,双方一直未领证,也没有共同财产。”该知情人士表示,余秀华不想影响男方未来的人生,给他留案底,也是为了男方女儿考虑,所以放弃了法律诉求和经济赔偿。
该知情人士还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22年7月8日,加盖石牌派出所公章并有当事双方签字的《钟祥市公安局石牌派出所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书显示:“2022年7月5日晚,余秀华酒后与其男友杨槠策发生争吵,杨槠策在二人争吵时开视频直播。7月6日,余秀华看到该视频后便与杨槠策进行理论,后二人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杨槠策多次打余秀华耳光。另:2022年6月上旬,在神农架时,余秀华因杨槠策收他人所发的520元、1314元红包,双方发生争吵,杨槠策用手掐余秀华脖子。”
该协议书还显示,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杨槠策向余秀华赔礼道歉;余秀华不再追究杨槠策因此事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赔偿;此协议为一次性调解,无任何遗留问题。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 法 向人 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声音
同居期间的暴力行为算不算家暴?
对于杨槠策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暴”行为,实务界和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根据民法典及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省律协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张建新表示,家庭中发生的暴力为“家暴”。
她分析,杨槠策与余秀华二人未领取结婚证,并未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而是同居关系,因此发生的暴力殴打行为,不宜被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家暴。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杜江涌则认为,家暴中的家庭成员指的不仅仅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也应包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存在同居关系的男女。“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共同生活的同居男女被纳入到了家庭暴力所规制的范畴。”杜江涌表示。
杜江涌告诉记者,暴力行为如果在民事上对受害人造成了一定伤害,施暴者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是法定夫妻关系,那么殴打行为还可以作为判定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要求对方不分或少分。在刑事方面,暴力行为造成的伤害达到轻伤或轻微伤程度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具体的要依据伤情鉴定结果确定。
被家暴了应该怎么做?
近年来,随着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法律、制度的施行,“家暴不是家务事”的理念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家暴事件依然时有发生。
张建新提示,发生暴力事件后,受害者可以向有关单位(工作单位、妇联、居委会等)请求协助处理、向公安机关报警、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受害人因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执法机关会根据暴力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被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暴为何这么难?
“家暴大多数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具有隐蔽性,除非受害者主动报警,否则外部很难觉察。同时,受传统观念的限制,很多人认为家暴属于家庭私事,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杜江涌表示,家暴发生的原因、形式多种多样,不易认定,有时受害者都意识不到自己遭受了家暴。张建新补充道:“除了常见的、有形的肢体暴力外,家暴还包含语言暴力、经济限制等方式。受害者很可能长期受到施暴者的精神伤害,或遭受到经济方面的控制,导致其不能、不敢、不知反抗。”
他们一致认为,家暴往往是基于夫妻之间长期的不平等而形成的。张建新分析,受害者处于畏惧或者对施暴者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依赖,即使遭受家暴,也在权衡利弊后选择忍气吞声,放弃维权,反而进一步助长了施暴者的暴力倾向。同时,受害者担心遭到更严重的打击报复,不敢维权;妇联等机构不具备对施暴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职权,不能实质性制止家暴也是“反家暴”的难点。
对此,张建新提出六点建议:加强对男女平等、家庭间互相尊重、禁止家庭暴力等问题的社会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才能从根源上预防家暴,并促使更多受害者愿意维权、知道如何维权,使相关机构更愿意介入家暴事件;对相关部门、执法机关等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清楚自身的反家暴职责,并能够贯彻执行反家暴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规范相关法规、制度,鼓励更多的群体和机构主动举报家暴事件,建立奖励机制,同时建立对怠于履职的执法机关的处罚制度;拓宽反家暴主管单位的范围,同时加强各单位、机关之间的合作协调,使受害者有更多渠道维权;继续大力推行人身保护令制度,社区应对有人身保护令的人群采取特别关注;涉及确认属实的因家暴提起的离婚事宜,应开避“绿色通道”,从快处理。
“对于家庭暴力,妇联、街道等基层组织应该主动管,多管齐下,但在干预过程中要尊重受害者的意愿和态度。”杜江涌说,相比提起诉讼等事后救济,反家暴更重要的是事前的未雨绸缪,比如在婚前对夫妻双方进行公益性的培训等。
期待
将反家暴纳入公益诉讼
“妇女能顶半边天。”作为保障妇女权益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了近30年,如今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会议初审。修订草案增加了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的5种情况。今年4月1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在分组修订草案时,多名与会者建议将反家暴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
“我非常期待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杜江涌表示,“但我个人不赞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规定‘将反家暴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我支持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来规制这个问题。”他解释道,人们在谈论家庭暴力时往往只是看到了显性的暴力,没有看到隐性的暴力,大多数人会主观的认为妇女是弱势群体、她一定是受害者,而忽略了妇女对男性的暴力,这种暴力可能会造成更危害更大的后果,“要知道,侮辱也是暴力。”
张建新表示,将反家暴纳入公益诉讼,将改变家庭暴力是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妇女、儿童及老人权益的更高层面的关注及认知,在人民心中树立家暴违法、家暴不是个人的事,反家暴是正义的新观念。同时,把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职责赋予公权力机关,既明确公权力机关的职责义务,又让其履职受到社会等部门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开展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结语
家庭是社会和谐的基石,而家暴无疑是和谐社会的毒瘤。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要及时介入给予受害者帮助。
6月1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通报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共有80960名公众提出了300504条意见,此外还收到近100封群众来信。在2022年的工作安排中,最高法将加强妇女儿童等群体的权益保护,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等涉民生案件;最高检也将“从严追诉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犯罪”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伴随着法律法规、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和反家暴的新篇章正在开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全社会将形成对家暴“零容忍”的法治氛围,每棵“稗子”的春天都不再提心吊胆。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周靖 刘文慧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20714/2623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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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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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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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