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司法厅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预防纠纷和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完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给付数额明确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标的;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文书中的给付、担保义务确定且无争议;
(三)债权文书中记载的债务履行期限明确;
(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民间借贷合同、金融借款合同、财产租赁或借用合同;
(二)赊欠货物、物品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基于其他合法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形成的给付标的、履行期限明确的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
(七)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但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或担保人明确承诺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利益冲突的公证当事人不得委托相同的代理人,受委托的代理人不得再行转委托。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申办公证时,应当取得该债务人或担保人的特别授权,未办理特别授权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应当亲自到场办理公证。
五、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办理范围;
(三)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四)返还款(物)协议所涉及的基础交易关系是否真实、合法;
(五)公证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是否有异议;
(六)债权文书中对于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是否有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形;
(八)债权文书中是否载明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九)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六、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告知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意义、虚构债权债务的法律后果、以及公证机构依据各方在债权文书中约定的联系方式、或者办理公证时约定的联系方式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的法律效力。
七、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证。
八、经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方可签发执行证书。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前,应当对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已经履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申请执行的标的以及签发执行证书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进行核实。
核实可以采取当事人在债权文书中或者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时约定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无约定的,可以按照公证机构书面告知的方式进行。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实时,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拒不进行有效回复的,不影响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签发执行证书。
公证机构应当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制作询问笔录、工作记录等书面材料归档保存,并将核实的过程记载于执行证书中。
九、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时,发现该债权文书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尚未受理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尚未出具公证书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已经出具公证书尚未签发执行证书的不得签发执行证书。
十、公证机构经审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执行证书:
(一)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其已经完全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主要内容不同的两份债权文书,其中一份经过公证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三)公证书未向当事人发送或当事人未予领取的,但因当事人拒收或无正当理由未予领取的除外。
十一、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民事诉讼一审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但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十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自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一并提交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仅提交公证书或执行证书,已经受理的,通知其限期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十四、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诈骗刑事案件,债权人就同一事实,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执行申请,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十六、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内容,部分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
人民法院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以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
十七、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但未予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十八、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予以执行,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十九、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对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以内的部分可以依法执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二十、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二十一、公证书的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不予支持。
前款中的执行程序终结包括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等实体性结案,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程序性结案。
公证债权文书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后,当事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十二、当事人以公证债权文书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执行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十三、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情形:
(一)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没有给付内容的;
(二)公证书或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
(三)公证书未载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四)执行证书中载明具有双方、多方对等给付或具有履行顺序约定的。
二十四、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
(一)申请办理公证时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的;
(二)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前未按法定程序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对债权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的;
(三)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证书与执行证书中所载明给付标的种类、品质不同的;
(四)双方约定的债权债务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在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时该条件或期限尚未成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情形。
二十五、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一)执行证书所载明债权人已经履行、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严重不符的;
(二)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未经核实或者虽经核实但与实际履行情况严重不符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公证时对债权文书载明的有关给付内容未予同意但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和签发执行证书的;
(五)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公证机构撤销公证债权文书或执行证书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或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理。
公证机构更正、补正公证债权文书或执行证书的,执行法院应以更正、补正后的公证债权文书或执行证书为准,继续执行或继续审理不予执行申请。
二十七、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依法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涉物权担保合同公证书、担保物租赁保全证据公证书等认定相关事实。担保物权合同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当事人未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二十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中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据责成其承担责任的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追偿权执行申请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约定保证人可以直接通过执行程序行使追偿权,或者主债务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立案执行。
二十九、人民法院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复印、调取公证卷宗,公证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三十、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定期信息反馈和联席会议制度,畅通沟通渠道,对执行法院与相关公证机构协商不能解决的问题,可以逐级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协调会商。
三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于2009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公证机关办理和人民法院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gk/zcfg/zcfg/298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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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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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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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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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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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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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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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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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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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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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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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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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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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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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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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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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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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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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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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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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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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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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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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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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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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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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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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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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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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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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