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综览》的通知
陕 西 省 司 法 厅
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综览》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韩城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劳教(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和近年来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省厅重新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综览,进一步明确了我厅的执法性质,梳理了执法依据,分解了执法职权,确定了执法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现将《陕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综览》印发给你们,请厅机关各执法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单位积极配合执行。
2012年12月14日
陕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综览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陕西省司法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执法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5号)。
二、执法依据:
类别 | 依 据 名 称 | 制定机关 | 实施时间 | 配合部门 |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年7月1日 | 法院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年7月1日 | 检察院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4年12月29日 | 公安检察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年9月1日 | 公安检察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年6月1日 | 公安检察 | |
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5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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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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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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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7年12月29日 | 公安检察 | |
行政法规 | 10 |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 国务院37号令 | 1989年6月17日 | 法院 基层政府 |
11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338号令 | 2002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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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79年11月29日 | 公安检察 | |
13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79年11月29日 | 公安检察 | |
14 | 法律援助条例 | 国务院385号令 | 200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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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 国务院国发〔1982〕17号 | 1982年1月21日 | 公安检察 | |
16 | 国务院禁毒条例 | 国务院597号令 | 2011年6月26日 | 公安检察 | |
地方性 法规 | 17 | 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7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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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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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7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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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陕西省司法鉴定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1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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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规章 | 2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0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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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2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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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2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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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6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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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4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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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4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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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5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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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5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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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司发〔2008〕11号 | 2008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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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 司法部 | 2008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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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8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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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6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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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6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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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法职责(一):行政许可
序号 | 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执法机构 | 执法责任 |
1 | 律师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律师公证管理处 | 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撤销准予执业、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
2 | 设立律师事务所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 律师公证管理处 | 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
3 | 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 | 律师公证管理处 | 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
4 |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核准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律师公证管理处 | 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报司法部备案 |
5 |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九条 | 律师公证管理处 | 作出是否准予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决定、报司法部备案 |
6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八条 | 律师公证管理处 | 作出是否准予联营的决定、报司法部备案 |
7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初审、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年度检验注册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 律师公证管理处 | 初审后报司法部审核、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是否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进行年度检验注册 |
8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初审、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年度检验注册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 律师公证管理处 | 初审后报司法部审核、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是否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进行年度检验注册、报司法部备案 |
9 | 公证机构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 | 律师公证管理处 | 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批准设立的,报司法部备案 |
10 | 公证员执业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 律师公证管理处 | 初审后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同意的,报司法部任命 |
11 |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登记备案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第三条 | 司法鉴定 工作管理处 | 登记或备案 |
12 |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备案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第三条 | 司法鉴定 工作管理处 | 登记或备案 |
13 | 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 法制处 | 登记并向司法部备案 |
执法职责(二):行政处罚
序号 | 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执法机构 | 执法责任 |
1 | 对公证机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 律师公证管理处 |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证书 |
2 | 对公证员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 律师公证管理处 | 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3 | 对律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九、四十一 | 律师公证管理处 | 吊销执业证书 |
4 | 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 | 律师公证管理处 | 吊销执业证书 |
5 |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 司法鉴定 工作管理处 |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证书 |
6 | 对司法鉴定人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司法鉴定 工作管理处 | 警告、罚款、吊销营业证书 |
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五条 | 基层工作指导处 | 暂停执业证年度注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8 | 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条 | 国家司法考试处 | 报名无效或 成绩无效 二年内不得报名 终身不得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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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gk/zcfg/zcfg/299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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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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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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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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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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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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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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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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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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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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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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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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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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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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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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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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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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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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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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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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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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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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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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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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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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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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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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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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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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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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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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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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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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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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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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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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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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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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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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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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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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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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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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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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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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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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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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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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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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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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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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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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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