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案情】
2015年8月,雷某因拖欠多人借款200余万元无力偿还,便邀约黄某、徐某为其策划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将自己资不抵债的情况告知了黄某和徐某。雷某同意支付集资款的45%作为黄某、徐某的提成报酬。黄某、徐某策划了虚假宣传资料,夸大宣传雷某经济实力、企业发展前景,邀约多人向不特定多数人发放宣传资料,以月息2%高额回报,每月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为诱饵鼓动、吸引投资者投资。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雷某以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据的方式,非法集资206.27万元。陈某不明知雷某资不抵债的情况,受雷某的邀约,为了谋取每1万元投资提成200元至500元的利益,帮助雷某宣传鼓动不特定人投资,参与非法集资120.83万元。
雷某明知自己欠多人债务无力偿还,黄某、徐某明知雷华对外欠债没有偿还能力,三人共同策划向不特定公众虚假宣传雷某经济实力强,骗取不特定公众投资,并约定45%的提成给徐某、黄某,三人均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构成集资诈骗罪。陈某不明知雷某资不抵债的情况,只是为了获取小额提成而帮助雷某宣传集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争议焦点】
雷某犯集资诈骗罪与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能否统一划分主从犯?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不可以统一划分主从犯。理由: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即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雷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的犯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共同犯罪,可以统一划分主从犯。理由: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雷某因与陈某主观故意的不同,导致雷某构成集资诈骗罪,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两罪之间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具有重合性,集资诈骗罪包含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雷某提出非法集资犯意并在整个非法集资活动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对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陈某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共同犯罪,可以统一划分主从犯。理由: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即各自以共同行为实施各自的犯罪时也成立共同正犯,不考虑主观故意。本案中,雷某、陈某共同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至于故意内容、构成何罪,根据故意内容的不同,各自成立不同的犯罪。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本案中的雷某和陈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重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基础上,二人又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一)理论观点
国外刑法理论对于共同犯罪的成立存在两种对立观点,即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又分为完全犯罪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丙死亡。完全犯罪共同说的部分主张者认为,甲与乙各自触犯不同罪名,不成立共同正犯,只能分别以单独犯论处。完全犯罪共同说一般主张,甲与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但对乙只能判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刑罚。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同加害于丙时,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由于甲有杀人的故意与行为,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在“行为”方面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也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只要就实施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二)实践主流
目前,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即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故意,便成立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又存在构成不同罪名的可能性。
部分共同犯罪说更加有利于实践中的处理。讨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不是为了解决共犯人成立什么罪名的问题,而是为了解决对共同导致的结果是否都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第一种观点虽然严格限定了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但却没有考虑法益侵害的事实。一方面导致没有杀人故意的乙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另一方面导致刑罚与罪名分离。第三种观点,不考虑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考虑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认定的基本条件。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前提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认定难点
部分犯罪共同说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两罪之间的重合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重合性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种:
1.法条竞合的情形下,在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当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种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4.在犯罪性质转化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其中的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0/id/55522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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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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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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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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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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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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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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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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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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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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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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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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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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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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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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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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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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