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学理论研究盘点】民法学篇
围绕民法典展开民法理论体系建构工作,回应新时代发展新要求,促进民法学发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这为我国民法典时代的民法研究指明了方向。进入民法典时代,要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并以民法典为依据,尽快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针对民法典时代的研究范式和思维方法,应当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实现研究范式的转变。同时,民法研究也应当在财产、合同、人格权等方面转变解释范式和体系建构,回应数字时代提出的挑战。在思维方式上,应当从单行法思维向法典化思维转化,树立民法典作为民商事法律部门中基础性法律的理念。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民法典时代已经来临。在民法典颁布后,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2022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广大民法学者围绕民法典展开我国民法理论体系建构工作,将民法典的解释论进一步细致化、全面化,将研究内容延伸至诸多前沿领域,回应时代发展新要求,促进民法学的发展。
民法典总则编
相关问题研究
针对民法典时代的研究范式和思维方法,有学者指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应当实现研究范式的转变。同时,民法研究也应当在财产、合同、人格权等方面转变解释范式和体系建构,回应数字时代提出的挑战。在思维方式上,应当从单行法思维向法典化思维转化,树立民法典作为民商事法律部门中基础性法律的理念。
就民事权利制度而言,学术界除了对民事权益位阶、民事权利客体等传统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之外,还着重关注数据财产权利体系的建构,尝试将实践中逐渐成为重要财富的“数据”妥当安放于民法体系中。就民事权益位阶问题,有学者指出应当在民法典的背景下建立妥善的权益位阶理论,在司法适用中结合个案场景进行妥当利益衡量。就民事权利客体问题,有学者指出,民法典对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采取了“时隐时现”的方法,形成了完善的民事权利客体体系。就数据财产权利的建构问题,有学者认为,数据中包含了复杂的权益类型,各种权益呈现出一种网状结构,尤其是数据权益中常常包含个人信息权益,其与个人信息具有不可分割性,难以通过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权利分离理论来解释,否则会割裂数据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因而,有必要借鉴“权利束”理论作为数据权益的一种分析框架,即数据权益是信息之上产生的多项集合的“权利束”。有学者主张,应当依照数据企业、用户、数据企业的同业竞争者三方之间的不同利益冲突形态对数据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类别的数据进行差异化的规则设计。有学者指出,数据是开放的权益集合,其中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应当具备一般优先性,财产利益则应当在公平和效率原则的指导下,根据贡献度进行分配。有学者则表示,数据权益是信息之上产生的权利束,无法单纯地看作某一类单一的权益,并且应当优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还有学者认为,个人数据交易由基础性合同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双重结构构成,应当分别依照合同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判断二者的效力。就民事主体制度而言,学术界主要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民事主体展开研究,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智识支持。有学者认为,折股量化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使集体所有权真正实现了“法律归属”和“事实归属”的统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构造在本质上属于营利法人,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的被动性、财产用途的特别性以及对“资本泛化”倾向的排斥,使其不同于公司法人的制度构造。有学者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集体的代表实则是对全体集体成员的直接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和财产上与农民集体完全同一,不仅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者也是所有者。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资源性资产与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以异质论和替代论并存的二元论阐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有学者则表示,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改革中的管理困境,应当将股份合作的载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的法人企业形式存在。就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而言,学术界主要围绕重大误解和决议行为等问题展开研究,加深了对这些传统民法问题的理论认识。就重大误解,有学者指出,原则上只有“可归责于相对人的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并且应当以相对人具备过失为归责的判断标准;相对人无过失时,仅有不撤销合同将导致极端失衡的后果时,才能例外性地允许构成重大误解。就决议行为,有学者提出,在民法典已经确定决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规范背景下,决议行为效力规则的建构与解释应当以其法律行为属性为基点展开,“意思形成说”只是对决议行为某个侧面的描述。
民法典物权编
相关问题研究
就物权变动问题而言,学术界主要就无权处分和非因自身过错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保护进行了研究。有学者指出,无权处分应当存在权利法和救济法两种应对思路,无权处分在侵权法上的违法性和过错判断与法律行为的违法、过错不同,同意或者追认无权处分不同于作为免责事由的受害人同意,不当然阻却违法。有学者提出,已实际占有不动产且支付全部价款,但非因自身过错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属于完整的事实所有权人,公示媒介由登记降格为占有。
就用益物权制度而言,学术界主要关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问题,呼应了我国正在进行的“三块地”改革。有学者指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价值并非复原权能而是补偿利益,应当根据集体所有权承载的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公共利益的强度不同,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征收不同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并限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支出。有学者提出,集体建设用地向宅基地的地性转换有其伦理基础和历史基础,二者的规范构造为地性转换奠定了制度基础。
就担保物权制度而言,学术界主要关注担保优先顺位、动态质押、存货担保和增信措施等具有强烈实践意义的问题,对担保相关规则进行了精细化的解释和建构。就担保优先顺位问题,有学者提出,动产担保交易与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的优先顺位问题无法通过民法典物权编第414条解决,“正常交易中的买受人”规则不能完全协调抵押权追及力和买受人所有权之间的冲突。有学者指出,超级优先权的初衷是对抗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但登记宽限期的设置导致其适用范围在逻辑上得以扩展,其适用时不应当考虑竞存权利人的善意恶意。就动态质押问题,有学者提出,占有状态与“实际控制”效果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监管人实际履行约定的监管义务时,债权人实现“实际控制”,不满足“实际控制”要求的动态质押可在符合要件时成立浮动抵押。就存货担保问题,有学者指出,民法典以存货为中心的担保规范群受形式主义影响严重,实质化不足。就增信措施问题,有学者指出,商事实践中增信措施的运用领域复杂多样,应根据交易结构、交易习惯和行为目的进行意思表示解释,区分对保证合同规则的直接适用和有选择的类推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
相关问题研究
关于预约合同。有学者认为,预约的功能整体上可以分为规避法律和补强法律两个方面,我国的预约制度主要用于特定合同类型中规避审批程序或成立要件从而使合同约束力提前,或用于明确或强化缔约人的法定义务和缔约责任范围;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预约属于请求权预约,不同功能的请求权预约在认定标准和法律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对“债权物权化”,有学者指出,“债权物权化”的过度泛化使用易于消解物债二分体系和物权债权区分理论,“债权物权化”仅涉及相对性语境下的合同债权被赋予对标的物权的处分保护。“物权化”构成法政策介入私法的媒介。对合同解除,有学者提出,合同编中解除异议制度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可以径直提起解除权诉讼或仲裁的“司法解除”规则,意在明确债权人行使解除权不以通知解除为前置要求,但是解除时仍然应当遵循通知解除的一般原理。关于债权让与。学术界主要围绕将有债权处分和债权表见受领制度展开研究。有学者指出,将有债权可分为相对将有债权和绝对将有债权两类,绝对将有债权可进一步依照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而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将有债权处分涉及基础合同有效、公示预先完成、客体预先特定、债权可让与性四个要件。有学者主张,债权表见受领可区分为“债权人型”和“第三人型”,前者可从数类具体规则中归纳出表见受领的共同构造,后者则可以通过类推适用表见代理予以处理。关于连带之债。学术界主要讨论了连带之债中的追偿权和意定连带之债。有学者提出,连带之债中的追偿权是一种以公平为基础,以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代位权为主要内容的复合型债权请求权。还有学者提出,应当允许基于当事人意思设定连带之债,并以意定连带之债为模板统一规范连带责任,坚持立法上的合同中心主义。关于违约责任。学术界讨论了损失计算、获利返还、救济选择权等问题。有学者指出,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之界定,以“限制裁量权、保证规则稳定和统一”为目标的解释论结果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司法人员往往以扩充裁量权的方式展开推理。有学者提出,获利返还仅应适用于规制套利型违约,一物二卖和节约履行可由常规损害赔偿救济解决,守约方似无损失或损失难以计算时则由协商性损害赔偿处理。有学者则主张,债权人的救济途径选择权应受到时效以外的限制,确定补正履行的优先地位是一种更为合适的限制手段。关于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有学者指出,法律规制方案应该以网络缔约活动中的合意缺失问题为蓝本,要求网络公司履行完善条款形式、优化条款内容、明晰条款含义等义务。对于代偿请求权,有学者指出,该请求权旨在维持当事人之间既定的利益安排,风险负担规则与损害赔偿均不足以实现该功能,可以借助代偿的法律思想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6条确定的代偿请求权规则。关于买卖合同。有学者指出,隐蔽瑕疵在标的物交付两年后暴露,无过错的买受人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926条直接向制造商追责。有学者则提出,在买卖合同标的物规则中,一方面,应当矫正社会现实中有悖于人格尊严理念的买卖标的物异化现象,另一方面,应当将无体物转让纳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规则宏观体系中。
关于准合同。有学者主张,民法典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界定不尽合理,应当依照学理通说来界定这两个制度。具体而言,有学者主张,“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是判断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要件,管理人损失补偿请求权突破了传统理论对无因管理仅限于矫正财产异常状态的制度定位,使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能够适用于紧急救助和见义勇为的场合。还有学者提出,合同无效清算返还在性质上与不当得利有根本差异,但不妨将其界定为一种特殊的不当得利返还。
民法典人格权编
相关问题研究
就一般人格权相关问题而言,有学者指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之间没有位阶关系,构成整体性教义,非典型人格法益应当通过自决地位、人格平等性和人格完整性三方面予以类型化规整。有学者主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以及自然人的人格权建立在完全不同的基础上,前者完全是技术处理的结果,而后者是以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核心;荣誉权不具备人格权的特征,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权利来对待。就人格权的排除妨碍请求权而言,有学者主张,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妨碍人,其实施合法行为引发妨碍状态的,应当适用排除妨碍而非停止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学术界围绕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利用、敏感个人信息、同意规则、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利益平衡展开了全面的研究。对于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利用,有学者指出,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无须取得个人同意,但是不免除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信息处理的合理范围应当依据必要原则和目的限制原则,在权衡不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判断。有学者表示,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典型争议场景是政府公开信息和搜索引擎公开信息等,应当针对不同情形进行类型化处理。还有学者主张,基于自愿公开或合法强制公开的处理,分别以推定同意与强制公开具有一致目的为正当性基础,公开是非场景性概念,指信息处于不特定第三人均可获取的开放状态。对于敏感个人信息,有学者主张,应当综合考量个人信息主体、信息处理者、第三方主体、信息性质和处理目的五个要素,动态界定敏感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利益平衡,有学者指出,应当以诚信原则作为平衡路径,并进一步细化为补充处理者义务的诚信机制、限制信息主体权利的诚信机制、平衡信息主体与处理者利益的诚信机制。有学者主张,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目标和功能可能被个人私益保护的进路所覆盖或者消解,有必要将社会风险控制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维度。有学者则提出,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司法信息公开中,应当强化保护核心私密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充分考虑一般个人信息处于整体性维度下的效用,并在外部机制层面,落实司法机关个人信息告知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履行。有学者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确定的对同意的任意撤回制度与既有的合同制度相冲突,在个人信息领域,只有涉及单方法律行为意义上的同意可以任意撤回;此外,在运用自动化数据处理技术或数据库储存技术的情况下,任意撤回权应当优先适用。
对于同意规则,有学者指出,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定的个人信息的同意体系是多元的,需要通过阶层体系以协调其效力内涵。有学者则主张,个人信息处理同意应当界定为非典型的意思表示,“充分知情、自愿”属于意思范畴,“明确”属于表示范畴,三者是民法典上意思表示真实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具化。
民法典继承编
相关问题研究
关于继承编,学术界就遗赠效力、受遗赠人范围和遗产共有问题展开研究。就遗赠效力问题,有学者指出,限定继承、物权变动模式和遗产共有类型对遗赠效力均有影响,遗赠不具有物权效力,其在物权变动上与遗嘱继承遵循不同的法理。就受遗赠人范围,有学者指出,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组织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遗赠人不得指定后位受遗赠人,但可以指定替补受遗赠人。就遗产共有问题,有学者指出,基于共有类型、遗产共有存在基础、遗产应继份以及遗产分割方法等分析,我国民法上的遗产共有应定位为共同共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相关问题研究
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实施,有学者认为,家庭法对家庭关系的介入应当采取“目的性弃权”模式,当家庭关系陷入危机或破裂,或者影响到第三人,或者违反保护弱势群体等底线道德时,家庭法方可介入以服务于家庭成员的权利界分。针对家庭财产问题,有学者指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意思主义模式中的登记对抗在解释论上无法容纳于我国现行法,而形式主义模式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相同水平的保护。有学者主张,夫妻财产归属约定应当认为是财产契约而非身份契约,应当以“家事补偿说”进行解释,其可以产生物权效果而非仅仅产生债的拘束力,其构成物权公示原则之例外。有学者认为,可以根据家庭财产的功能,将家庭财产分为家庭生活财产、家庭经营财产以及家庭财产清算三种法律范式进行阐释。对于夫妻股权归属和处分问题,有学者认为其涉及家庭财产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公司组织三个维度的交叉适用。应以实际出资来源判断财产权益是否为夫妻共同共有,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判断夫妻股权身份权益归属,夫妻股权的行使与处分在夫妻之间形成默示委托法律关系。就离婚冷静期问题,有学者指出,离婚冷静期制度具有整体性和公共性的特质,其除了具有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目标外,同时也在整体意义上蕴含遵循婚姻自由原则、保护个体权利的目标预设;相较来说,由于缺乏与其他机制的有效衔接,个体权利保护目标往往被忽略。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相关问题研究
学术界围绕侵权责任编进行的研究主题广泛丰富,兼具现实性、前沿性和原理性,包括反性骚扰制度、安全保障义务、网络侵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获利返还、气候变化侵权等。就反性骚扰制度问题,有学者指出,单位反性骚扰义务贯穿性骚扰的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事后处置三个阶段,性质上属于积极作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单独的过错侵权责任,与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不存在共同责任关系。对于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有学者指出,先行行为无法精确评价行为人的可预见性和可期待性,终为交往安全义务所取代。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与社会交往中的安保义务均可视为一般注意义务的子类型。对于网络侵权问题,有学者提出,对“通知—删除”规则应当以侵权法为基础统一进行规制,妥善分配风险,加重平台经营者相应法律责任;并且,应当强化电商平台经营者公共秩序管理职能,重新审视其社会职责以维护营商环境。针对获利返还问题,有学者指出,侵权获利行为的实质是非经交易而使用或者侵占他人权益,针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获利返还包括经济价值赔偿和利润剥夺两类,前者赔偿排他权之经济价值所遭受的侵害,后者旨在保证产权制度的有效运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这为我国民法典时代的民法研究指明了方向。进入民法典时代,要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并以民法典为依据,尽快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作者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叶秋铖)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2301/t20230131_39776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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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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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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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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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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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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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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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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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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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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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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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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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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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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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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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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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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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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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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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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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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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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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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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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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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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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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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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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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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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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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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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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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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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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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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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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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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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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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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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