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出台审判指导意见故意传播新冠病毒 按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7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省法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病毒人员,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向不特定人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意见》提出了21条强有力措施,旨在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据《意见》,全省法院要严厉打击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犯罪。其中,对于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病毒,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采取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密切接触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依法打击未经批准擅自断路阻断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破坏交通设施犯罪。《意见》强调,要积极挽救停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审理中,要审时度势、勇于担当,针对可以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抗疫药品等防疫物资的企业,根据破产企业实际情况和疫情防控需求,积极采取许可相关企业恢复、扩大生产经营,或快速处置与防控疫情相关的破产财产等紧急措施,有效激活企业产能,释放市场要素,并充分利用破产重整的制度优势,积极协调推动实现破产重整。《意见》指出,要对疫情防控专用物资审慎采取保全及执行措施。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法院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原则上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原文链接:http://sc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2/id/47953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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