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白皮书(2020)》
最高检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白皮书(2020)》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有力度有温度
12月11日,第三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在浙江省湖州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吕洪涛在会上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白皮书(2020)》(下称《白皮书》),介绍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成效。
《白皮书》透露,2020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依法严惩高发多发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批准逮捕2140件3335人,提起公诉13358件22543人。同时,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093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1526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共计2980件;支持有关机关组织提起诉讼118件。围绕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要求,加大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长江流域14个省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案件915件1470人;受理审查起诉6276件10052人。
《白皮书》显示,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推进生态环境修复与生产发展转型,通过办案共督促修复被污染破坏、违法占用的林地、耕地、湿地、草原17.74万亩,消除污染隐患、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133.4万亩,整治造成污染环境企业、养殖场等4437个。吕洪涛介绍,在依法惩治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将生态修复作为行为人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考量。督促涉案人员履行修复受损生态的赔偿责任,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支付生态赔偿金等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最大限度挽回生态损失。
《白皮书》介绍了检察机关推动机制建设、提升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能力水平的情况。包括上下一体,加大办案督导指导力度;加强跨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形成长江保护“一盘棋”;加强跨部门协作,推动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注重探索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机制等。
《白皮书》指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工作仍需进一步做实、做深、做精。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回应新时代发展需求,立足办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轻轻重重”原则,对涉嫌生态环境的犯罪,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做到轻重有别,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把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发展、服务“六稳”“六保”结合起来。发挥多方协作的枢纽功能,将检察监督与联动协作相结合,推动长江流域跨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促进生态环境共建共赢。凝聚公益保护共识,构建公益保护横向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努力打造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共同体。
最高检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白皮书(2020)
12月11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第三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在浙江省湖州市召开,会上发布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白皮书(2020)》,介绍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成效。
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白皮书(2020)
前 言
长江经济带覆盖沿江11省市,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板块,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占据全国“半壁江山”,生态地位突出,发展潜力巨大。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在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为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提供更加有力、更高质量的服务保障,是检察机关崇高的政治责任和神圣的法定职责。
2020年,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特别是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2020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点》,助推解决2019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现场会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通报的问题,积极参与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推动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推进完善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强化检察监督,推进长江经济带全形态、全链条、全流域治理,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
一、坚持系统发力,提升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办案质效
(一)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2020年1月至11月,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批准逮捕2140件3335人,提起公诉13358件22543人。一是严惩高发多发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加强对非法采矿、污染环境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办理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77.36%。安徽省检察机关与省水利厅、公安厅联合制定《安徽省河道非法采砂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规定》,形成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合力。二是将整治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谋划、同推进、同落实。江西省水利厅在十大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中,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合作,对全省涉砂石犯罪线索由省水利厅审核把关后,统一移送省检察院,解决“涉砂”犯罪线索移送不通畅的问题。三是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共受理监督立案637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571件,公安机关主动立案478件611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21件662人。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团伙犯罪案件中,追加沈某某等主犯3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沈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7个月。
(二)加大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积极发挥公益诉讼制度在助力完善长江治理体系方面的作用,聚焦生态损害修复、行政监管完善、长效机制建设等重点,以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支持起诉等多种方式,服务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综合治理。2020年1月至11月,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0930件,同比增长15.38%;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21526件,同比增长1.82%;对破坏环境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72件,同比增长1.34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361件,同比增长91.33%;对不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47件,同比增长1.15倍;支持有关机关组织提起诉讼118件,同比增长51.28%。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环境污染源头治理意识,“由水及岸”,紧盯长江沿线岸上污染问题,在非法码头、船舶、危险废物污染防范等方面加大排查力度,推动强化长江沿线安全生产监管,切实消除长江生态安全隐患。浙江省检察机关针对工矿企业、基建工地擅自建设、使用自备储油加油设施存在的易燃易爆的风险隐患开展专项监督,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对139家企业开展集中整治,推动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针对胥某某等人违法倾倒有毒工业污泥造成红旗塘水域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胥某某等人被判决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454余万元。安徽省检察机关针对“皖江安666”号船舶油污废水直排长江造成的污染问题,向港航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并及时开展“回头看”,督促该船舶加装污水处理设备,规范记录备案制度,并推动沿江五市开展沿江船舶危废污染排放专项整治行动。
(三)突出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服务长江“十年禁渔”。围绕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要求,加大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20年1月至11月,长江流域14个省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案件915件1470人,同比分别增长78.36%、69.35%;受理审查起诉6276件10052人,同比分别增长126.08%、109.11%。重点打击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电、毒、炸”等毁灭性方式,尤其是职业化、团伙化以及黑恶势力在长江流域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对非法捕捞和违法销售等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尤其对以“销”促“捕”的行为,依法认定为共犯,斩断利益链条。
公益诉讼与刑事检察同步跟进,在办案中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增殖放流诉讼请求等手段,强化渔业生态资源修复效果。浙江省台州市检察机关与渔业管理部门、法院、公安、海警、财政等部门,联合出台协作意见,为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了操作依据。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联合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南京海事局等8家单位开展为期6个月的打击破坏长江流域渔政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其中,办理的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依法对捕捞、贩卖、收购进行全链条式打击,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王某等59名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判令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连带责任870余万元。
(四)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推进生态环境修复与生产发展转型。通过办案共督促修复被污染破坏、违法占用的林地、耕地、湿地、草原17.74万亩,消除污染隐患、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133.4万亩,整治造成污染环境企业、养殖场等4437个。一是依法惩治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犯罪的同时,将生态修复作为行为人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考量。湖北省荆州石首市检察院积极与长江水产、长江航道等相关机构协作,建立专家合作圈,对案件评估损害,提出修复方案和赔偿数额,初步解决了生态损害评估难问题。二是督促涉案人员履行修复受损生态的赔偿责任,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支付生态赔偿金等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最大限度挽回生态损失。上海市检察机关开展濒危物种收容救护备案,解决濒危物种查获后的处置难题,探索将被告人缴纳的罚金用于收容罚没濒危野生动物的救护。
(五)开展专项行动,推动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以开展符合地域特色的专项行动作为抓手,落实监督。湖南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垃圾山”“黑水河”“污染矿”等环境问题,持续部署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江河湖泊非法围堤整治、固体废物防治、违建别墅整治等九个公益诉讼专项行动。贵州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碧水润家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具有地域特色的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为护航大美贵州、生态贵州提供法治保障。云南省检察机关持续深入开展“金沙江流域(云南段)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及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项监督行动”,并紧扣云南“动植物王国”“生物多样性居全国之首”这一省情,与省林草、生态环境部门联合部署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江西省检察机关接续部署为期一年的“守护鄱阳湖”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重点围绕鄱阳湖流域水环境、岸线资源、矿产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森林和湿地、饮用水源地等领域开展监督。安徽省检察机关在全省开展“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深化年活动,同时结合“三河一湖一园一区”的地域差别及重点生态功能区、敏感区、脆弱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区域特色小专项,形成省检察院牵头推进、区域分类实施、各地因城施策的生态检察格局。
(六)延伸检察职能,推进长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将办案工作与促进生态环境整治、区域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既治末端,也重前端,就办案中发现的生态治理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行政机关建言献策,助推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江苏省南通崇川区检察院就办案中发现的长江南通段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存在行政监管漏洞,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八个市级单位联合印发整治方案,以长江南通段为整治重点开展为期一年的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江西省检察机关对近年办理的涉非法采矿、非法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非法养殖污水直排等公益诉讼案件梳理分析,就暴露出的行业管理共性问题向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共同在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等方面推进生态治理体系建设。
二、注重机制建设,提升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能力水平
(一)上下一体,加大办案督导指导力度。以新理念推动检察监督工作创新发展,完善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强化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带头办案、检察长带头办案制度落实,挂牌督办重大案件,严格规范案件办理,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着力加大办案指导力度。年初最高检将《2019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所涉152个问题清单下发相关省级检察院,要求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及时掌握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形成保护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执法司法合力。一是坚持高位推进。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开展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打击专项行动。最高检部署《检察机关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二是完善办案机制。加强与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联动,建立健全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工作机制。云南省检察院联合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昆明海关等下发严厉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四川、安徽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厅等会签了多个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联动协作意见。三是推动解决办案难题。为解决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案件定性难、办案标准不统一、行刑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先后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江西省检察院研究提出《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参考意见》。上海市检察院与市高级法院、农委会签《关于加强水域生态修复维护水域生态环境合作备忘录》,推动解决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二)加强跨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形成长江保护“一盘棋”。上海、江苏、浙江等检察机关建立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联合制定《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划管辖协作意见》,建成全国首个跨省际区划诉讼管辖机制;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等地检察机关会签太浦河流域生态资源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浙江慈溪、平湖、海宁、海盐、上虞与上海金山、浦东、奉贤八地检察机关建立上海—浙江湾区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沪苏浙皖省级检察机关在原有23项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14个省级交流平台的基础上,共商共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再升级。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重庆两江检察院建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协作配合机制,构建长江流域保护“上下游”检察协同保障体系。浙江杭州、安徽黄山两地检察机关签订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四川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积极与重庆市检察机关就水域保护开展合作,目前川渝两地省、市、县30个检察院建立了嘉陵江、涪江、琼江等山川河湖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云南省丽江市检察机关与相邻的四川凉山检察机关建立了跨区域公益保护检察协作机制;丽江、大理、怒江三州市基层检察院就共同保护金沙江流域范围的老君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四分院与贵州省铜仁市检察院、遵义市检察院会签协作意见,搭建起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地市级检察协作平台。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区、市)依托两届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联席会议达成的共识,实现了多件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线索跨省移送。
(三)加强跨部门协作,推动构建多元共治格局。一是主动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及社会组织广泛开展协作。上海市检察院会同市高级法院、市生态环境局签署会议纪要,建立上海市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湖北省检察机关三级联动办理长江宜昌段船舶污染治理案中,与行政机关就船舶污染对环境的损害、行政执法监管手段和效果、工作衔接配合、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充分交换意见,探索建立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长效联动协作机制。湖南省岳阳市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激活社会组织参与长江环境资源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与欧洲环保协会联合赴湖北等地就长江生态环境治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中外比较调研,加强环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协作。二是建立健全“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四川、云南两省三级部门积极探索“湖长+检察长”的泸沽湖生态保护新模式,助力两省统一《泸沽湖保护条例》基线保护及处罚标准,形成“同湖同策”保护合力。浙江省长兴县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探索构建“河长制”检察模式,出台协作机制,将河长制检察工作情况导入“河长制”APP,在县治水办、县河长办专门设置“河长制”工作点,实现全县547条河道检察监督全覆盖。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建立“三长巡河”制度,由河长、警长、检察长联合巡河,实现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有机衔接。贵州省毕节市检察机依托“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两级院检察长参加护河巡河活动19次,巡河总长78公里,发现案件线索11件,促成13个违法排污、违法捕捞、河道设障问题的整改。
(四)注重探索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机制。重庆市检察机关研究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公益保护机制的意见》,设立两江地区检察院,在全国首创公益诉讼跨区域专门管辖。江苏省检察院强化跨区划管辖工作,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长江江苏段机动管辖检察院,管辖全江苏段长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贵州省检察机关探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三位一体”办案模式,即将生态环境领域的刑事案件批捕、起诉等职能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合并,抽选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官组成检察官办案组,实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并审查。
(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长江保护的法治意识。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媒体互动合作,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两微一端”等媒体平台,注重案例化、故事化、可视化传播,选择重要节日、纪念日推出更符合时代要求和公众需求的检察宣传,邀请社会公众参加检察工作座谈调研、公开听证、旁听庭审等活动,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重视和支持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上海市检察机关在“6·5世界环境日”对全市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案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典型宣传意义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旁听庭审。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在“世界环境日”之际,联合市中级法院共同举办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湖州安吉县检察院建立生态环境检察教育基地,展示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举措、成效和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四川省泸州市检察院就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在案发地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相关行政机关与案发地村民代表参加,以案释法并就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进行普法宣传。江西省乐安市检察院邀请江西电视台都市频道深度报告该院办理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增强群众法治观念。上海市检察机关通过“庭审直击”栏目在今日头条、新华社现场云等8家平台同步直播食用野生河豚鱼过失致人重伤案,取得较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六)检察技术助力检察办案新发展,增强案件质效。一是加强专项业务培训。既加强有针对性、实效性的业务培训,也积极“智慧借助”,通过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的帮助,增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上海市检察机关针对环境资源类案件中涉及的水、土壤、大气污染等领域的专业问题,聘请生态环境局、环科院、渔政处等专家,建立生态环境专家智库,召开了“守护海洋”环境资源保护论坛,邀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等就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矿产资源保护和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研讨。二是加强办案团队专业化建设。各地检察机关以专业化办案分工,积累专业化办案经验,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安徽省检察机关派员到沪、浙、苏学习交流研讨,加强环境资源犯罪专项业务培训,培养一批精通生态环境案件办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江苏、重庆等地检察机关成立“环境资源犯罪刑事案件专业办案团队”,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疑难问题进行院内同步研讨,集中力量办理一批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意义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重大案件。三是创新检察技术应用。各地检察机关注重科技助力,通过公益诉讼随手拍微平台、无人机航拍取证、卫星遥感技术、三维全景影像技术、大数据分析研判等现代化科学技术,不断增强现代化办案手段在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的应用。安徽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建成集案件线索挖掘、办案知识检索、远程指挥督导、管理决策支撑一体化的“智慧公益诉讼平台”。上海市检察机关加快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普遍配备快速检测装备或购买能够快速响应的检测服务,制订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工作规程。虹口、松江等区检察院建立快速检测中心,配备公益诉讼取证魔方等设备,针对水质、土壤和噪音等项目进行快速检测能力大幅提升。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在办理非法破坏湘江河道致使湘江饮用水源受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过程中,使用无人机进行拍照及视频记录、委托国家遥感工程技术中心固定涉案证据。沪苏浙皖省级检察机关共同谋划、有序分步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托“长三角检察数据共享系统”等推进业务数据深度共享。
三、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工作仍需进一步做实、做深、做精
(一)机制衔接有待细化。一是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协作需进一步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主要从线索发现移送、证据收集提前、案件办理进度等方面开展协同协作,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因为刑事程序与公益诉讼程序的不同,需要细化、通畅衔接机制。二是生态修复工作机制需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过程中,自行探索生态修复工作机制,但修复主体、金额、内容等缺乏制度规制,导致抓落实难。三是检察建议工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在检察建议的跨区域执行、建议的针对性、举措的落地性上需完善有序衔接和意见征询。
(二)区域协作推动力有待增强。如在落实《关于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中,对于发现的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线索,各地检察机关由于侧重点不同,对于异地调查取证、管辖地区线索移送、本地区生态环境资源信息互通等方面需要全方位落实,尤其在相互提供人员、办案场地、技术装备、文件资料等方面需要加大协助力度,推动涉环境资源类问题与本地区相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进一步有效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三)区域执法标准有待统一。一是宽严尺度把握需规范化。各地检察机关为体现从严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态势,偏重于严,对宽的一面的重视程度还需进一步加强。二是行政处罚适用力度有待加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只有在行政处罚等手段难以实现有效控制和防范时,才适用刑事处罚。在依法惩治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违法行为中,除运用刑事处罚外,还要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作用。三是司法办案标准存在差异。区域协作落脚点往往体现在标准的统一性中,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河道流经地区的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四)合作层次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目前检察机关协作以检察系统内部为主,与各地法院、公安及行政部门开展的交流合作还要进一步加强,开展跨行政区域、跨系统协作确有必要。如何突破不同系统间的协作障碍,找准协作的切入点,打造多层次、多领域的联合工作模式需进一步研究。二是现有检察协作基础多以“软法”为主,包括备忘录、框架协议、项目协议等,宣传性、引导性、政策性强,但可操作性稍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实效。三是检察协作统筹执行机构职权不明、权能较低。当前检察协作工作的推进,多以联席会议、检察论坛或者领导小组的形式部署落实相关工作,工作要求多为原则性、框架式,执行力与权威性尚有不足。
四、回应新时代发展需求,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更高质量的检察服务保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再次对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2020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省南京市主持召开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系统谋划了新发展阶段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任务,赋予了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的新战略使命。
2021年,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更加有力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为推动长江经济带成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典范作出更大检察贡献。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法治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事业中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建设,目的就在于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生态环境权利。为了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检察机关要自觉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监督生态法律制度实施,促进社会主体遵守环保法律制度,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最高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把服务长江“十年禁渔”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树立一盘棋思想,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主动融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与长江流域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配合,积极参与打击长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依法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震慑效果;强化办案资源配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工作重点,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选派精干力量加强办案保障工作,确保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扎实成效。二是牢牢抓住办案这个立足点。突出以办案为中心的导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有效惩治长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活动;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讲究方式方法,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加大办案督导和指导力度,上级检察院要采取挂牌督办、上提办理、指定管辖等形式,集中力量办理一批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意义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重大案件,按照指导性案例的标准认真办理,努力办成精品案、示范案;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解矛盾、促进治理的综合效能。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严格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检察工作,绝不为了体现从严从快打击要求,就人为降低犯罪标准,模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对于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共同犯罪过程中没有参与共谋的、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要注意区别对待。四是对生态发展实现由内部监督向外部监督转变。借助社会组织的专业知识,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开展调研和监测,进一步增加专业鉴定机构,解决鉴定难、鉴定贵问题,为提高生态保护水平提供检察方案。五是对生态发展实现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上主动作为、提前规划、适时检查、督促预防,与社会关切同频共振;生态检察办案组织及检察官主动学习相关知识,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社团、企业密切联系,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参与者。
(二)坚持“轻轻重重”原则,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中,要坚持对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与主犯、惯犯、累犯等区别对待,对犯罪情节轻、危害后果不大与犯罪情节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区别对待,做到轻重有别,精准打击,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把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发展、服务“六稳”“六保”结合起来。一是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各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精干人员积极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二是要进一步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构建精准化打击、多元化监督、专业化办案、社会化治理、法治化服务的“五化工作格局”,延伸检察职能,运用好综合法律治理的手段,促进社会治理。三是进一步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推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对于犯罪行为人认罪认罚的,要将生态修复作为行为人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考量;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积极开展破坏生态资源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增植补绿、劳务代偿、缴纳生态保证金等多元化修复方式,促使责任主体主动修复被损坏的长江生态环境。四是进一步加强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各地检察机关要及时筛选典型案例,特别是在法律指导方面有重大意义的案件,从中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更好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
(三)发挥多方协作的枢纽功能,促进生态环境共建共赢。牢固树立“一体化”理念,积极构建“一盘棋”格局,加强检察机关纵向联动、横向协同、凝聚共识、携手共进。加快推进在案件线索移送、跨省调查取证协作、生态修复协同、信息共享、联合调研、鉴定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互动融合,形成思路共商、规划共计、成效共赢的良好局面,全力构建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综合指挥体系和联动机制。一是将检察监督与联动协作相结合。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监督公安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依法有效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监督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将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防止出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主动加强与公安、生态环境、法院、市场监督管理等单位的常态化沟通,通过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方式,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促进形成打击的整体合力。二是落实谁办案谁普法要求,加强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结合生动典型的案例广泛宣传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举措和成效,让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长江保护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坚持司法和普法相结合,把惩治犯罪作为手段,把保护生态作为最终目的。三是推动长江流域跨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积极推进长江保护法立法进程,探索设立长江流域专门检察院,集中管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各类案件。四是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管辖机制,推进跨省域司法协作,加大跨省级行政区域交办或移送案件线索的力度,着力破解流域治理难题;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跨区划管辖、协作典型案事例,为加强和创新流域、区域治理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五是积极稳妥探索长江流域新领域案件办理,进一步加强流域保护力度。着重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中探索办理危化、尾矿、交通等安全生产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加大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现长江生态大保护+安全生产齐头并进。
(四)凝聚公益保护共识,打造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共同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理念,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强化“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和“持续跟进监督”,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开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公益诉讼检察,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注重发挥诉前程序作用。通过诉前磋商、圆桌会议、公开送达、公开听证等方式,提升诉前程序的监督效果,发挥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同行政机关强化治理,共同保护公益。二是构建公益保护横向协作机制。推动与行政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结果反馈等办案协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工作;探索建立并完善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检察建议整改成效第三方评估等机制。三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衔接,依法严惩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违法犯罪行为,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公益损害修复责任,打好解决重点领域公益损害问题持久战。四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通过实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提升专业水平;通过专家选拔、业务竞赛等方式储备一批高层次专家人才、业务标兵和业务能手,建立检察办案人才库,真正发挥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功能,促进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2012/t20201214_30742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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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可以来北京项目总部通联部,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来之前须提前预约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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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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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法制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熟悉司法工作,熟悉基本网络操作的公民,新闻专业出身或有新闻传播方面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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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调研函?答 调研函主要是向涉案相应单位反映和核实事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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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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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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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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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案情和所办工作的需要使用即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和《法制内参》编辑部以调研内容为主,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做舆情监测用的,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以信息化服务为主。4本介绍信有一定区别,需要一事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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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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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申请都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申请人本人签字按手印,推荐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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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总共有14个,分别是法治内参、社会内参、法制内参、法制调研网、法治调研网、民生调研网、法制调查网、社会调查网、法制舆情网、法治纪实网、法治动态网、法制在线网、法治资讯网、法制政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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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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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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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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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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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全国法制调研中心项目的核心网站。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两个是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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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由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公安部、司法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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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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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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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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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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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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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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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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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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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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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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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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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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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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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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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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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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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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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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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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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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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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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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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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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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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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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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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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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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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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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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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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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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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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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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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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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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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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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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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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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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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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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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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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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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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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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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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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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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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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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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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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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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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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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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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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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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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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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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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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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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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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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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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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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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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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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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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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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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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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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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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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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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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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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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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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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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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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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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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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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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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