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1-01-04 来源: 作者: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琅检一部诉刑抗〔2020〕6号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2020)皖1102刑初160号判决书对对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基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当庭亦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据此从轻从宽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在上诉期内,被告人却提出上诉,证实其作了虚假的认罪认罚,以逃避更重的刑罚处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增加其刑期。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逃避刑罚处罚,作虚假的认罪认罚,骗取一审从轻处罚,量刑显属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1/t20201117_30369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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