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军地检察机关将加强涉军公益诉讼案件协作配合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丰富了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内容。
《意见》指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防和军事利益为目的,以服务强军目标、服务备战打仗、服务依法治军为重点,以健全制度机制为保障,全面、深入、高效开展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实现强国强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提出了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丰富了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内容。在协作案件范围方面,明确军地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涉军公益诉讼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
《意见》要求,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破坏军事设施、侵占军用土地等涉军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探索办理在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国防资产、军事行动、军队形象声誉、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着力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意见》规范了案件管辖、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协作内容。
《意见》提出建立日常联络、联席会议、一体化办案、资源共享和技术支持、交流培训等5项协作工作机制,明确了提高协作工作实效的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各级检察院党组、军事检察院党委(支部)和部队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协作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及时跟进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军地检察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协作工作,努力形成检察公益诉讼“一体两翼”、多元驱动的良好格局。
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战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党委政法委员会,军委机关各部门政治工作局(综合局、直属工作局):
现将《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
2020年4月22日???????
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深入开展,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根据宪法、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防和军事利益为目的,以服务强军目标、服务备战打仗、服务依法治军为重点,以健全制度机制为保障,全面、深入、高效开展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实现强国强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紧紧围绕党、国家和军队的中心工作聚焦用力,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能作用。
——依法有序,高效便捷。以宪法、法律为依据,遵循诉讼规律和法律监督规律,健全机制,严格程序,提高效率,不断提升协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密切配合,相互促进。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一体化”观念,主动作为、积极协调,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不断拓展协作的广度深度,实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协同发展。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特点规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保持协作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督促协同,共治共赢。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多方智慧,形成整体合力,促进共治共享共赢,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强军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丰富协作内容
(一)关于协作案件范围。军地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涉军公益诉讼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破坏军事设施、侵占军用土地等涉军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探索办理在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国防资产、军事行动、军队形象声誉、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着力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二)关于协作案件管辖。办理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是地方单位或者人员的由地方检察机关管辖,是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由军事检察机关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依照刑事案件确定管辖。管辖存在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检察院或者争议双方各自上级检察院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三)关于线索移送。军地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12309服务热线、相关信息平台、开展专项活动等途径摸排公益诉讼线索,注重发现涉及国防和军事利益的问题线索。对于管辖不明确、事实不清楚的案件线索,要进行审查评估,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属于本院管辖的及时立案调查;属于对方管辖的,及时将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向对方移送,接收方应当及时反馈线索处理或案件办理情况。
(四)关于调查取证。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地方检察机关需要向军队单位、人员或者在军队营区内调查取证的,军事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军事检察机关需要向地方单位或者人员调查取证的,地方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军地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人才、技术和信息等优势,为对方在专业领域调查取证提供支持。
(五)关于诉前程序。办理涉军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军地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建议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军地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办理涉军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军地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发出检察建议、联合督导履职、召集军地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磋商。军事检察机关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向地方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六)关于提起诉讼。对军地互涉的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军地检察机关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请求等进行充分磋商,探索共同派员参加庭前会议,对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给予支持。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决定撤回起诉的,一般应当征求对方检察机关意见。
(七)关于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军地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认真研究相关领域、重点环节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突出问题,联合开展专项监督行动,及时推荐推送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以个案办理推动行业系统整治,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服务一方,实现公益诉讼效益最大化。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日常联络机制。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明确专门联络机构,指定具体联络人员,做好沟通协调、线索移送、文件传输等日常联络工作。
(二)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围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协作工作等方面问题,研讨交流,凝聚共识。对于涉及双方的检察公益诉讼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要舆情以及突发性敏感问题,共同研究会商,妥善处置应对。
(三)一体化办案机制。办理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协调小组,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挥协调,健全完善提办、领办、参办、交办、督办制度。对于涉及国家重大部署、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可以探索建立联合办案指挥中心,实现办案风险评估、办案力量调配、办案工作指挥方面的协同配合,尽快查清案件事实,精准实施法律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四)资源共享和技术支持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资源整合,有条件的可探索共建信息平台,在把握政策、应用法律、办理案件等方面互相借鉴,加强协同。发挥各自优势,为对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共享公益诉讼先鉴定后收费等优待政策。深化智慧借助,共用公益诉讼技术专家库,为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业指导。
(五)交流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业务交流,相互了解工作情况、介绍办案经验、研讨疑难问题,共同探索检察公益诉讼特点规律。军事检察机关可有计划地派员到地方检察机关见习锻炼,适时邀请地方检察机关专家骨干指导办案、培训授课。地方检察机关组织业务培训,可为军队预留名额,军事检察机关根据队伍建设情况和工作需要,统筹派员参加,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四、务求协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检察院党组、军事检察院党委(支部)和部队党委政法委员会要将协作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进指导,解决困难问题,抓好工作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与驻地军事检察院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协作实施办法。
(二)加大协调力度。军地检察机关要成立公益诉讼协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指导和办案协调。在积极开展协作的同时,军事检察机关要主动与案件管辖单位对接协调,争取支持配合;地方检察机关要坚持党的领导,依靠人大支持,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配合,努力形成检察公益诉讼“一体两翼”、多元驱动的良好格局。
(三)注重调查研究。军地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检察公益诉讼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围绕公益保护的重点难点、协作工作面临的矛盾困难、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实践路径等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细化军地协作办法举措,加强协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军地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相得益彰、协调发展。
(四)加强工作宣传。军地检察机关要积极通过主流媒体发声,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媒介,广泛宣传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情况、典型案件办理以及取得的显著成效,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和广大官兵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为军地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创新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基本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就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谈谈制定《意见》的重要性必要性。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作出部署。通过公益诉讼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国防和军事利益,是军事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破坏国防设施、危害军事安全、侵占军用土地、侵犯军队军人权益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和制约部队战斗力建设。这些问题多为军地互涉,权益受损方和损害结果在军队,部分问题责任主体在地方,需要军地检察机关发挥协作优势,联合执法办案,形成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整体合力。《意见》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动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全面、深入、高效开展,形成共管、共治、共护国防和军事利益良好工作格局。
问:请谈谈《意见》的起草过程。
答:《意见》从起草到出台历时近一年半。2019年初,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成立工作专班和专家顾问组,对办理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的重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组织调研组赴各战区军事检察院和基层军事检察院进行专题调研,到地方检察院实地考察,深入分析矛盾问题,梳理总结成功经验。召开全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会,围绕加强军地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重大问题集智攻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多次组织座谈研讨,在相互交流中凝聚共识。《意见》起草过程中,还广泛征求军地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过层层审查把关,形成了最终稿。
问:制定《意见》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制定《意见》,既体现方向性、原则性,又注重实践性、操作性,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突出思想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确保公益诉讼协作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方向。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以宪法、法律为依据,遵循诉讼规律和法律监督规律,对协作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方式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强化问题导向,聚焦解决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拿出切实管用的措施办法。四是注重继承创新,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改进工作模式,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公益诉讼协作工作创新发展。
问:请谈谈《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共分4个部分:一是把握总体要求,明确了协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丰富协作内容,明确了协作案件范围、协作案件管辖、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7项内容。三是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了建立日常联络、联席会议、一体化办案、资源共享和技术支持、交流培训等5项机制。四是务求协作实效,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调查研究、工作宣传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问:《意见》对协作案件范围作出哪些规定?
答: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主要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雄烈士保护等5大领域。实践中,侵害国防和军事利益的行为大多属于“等”外领域,需要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意见》提出,加大对破坏军事设施、侵占军用土地等涉军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探索办理在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国防资产、军事行动、军队形象声誉、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着力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问:《意见》对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管辖作了哪些规定?
答:《意见》规定,当事人是地方单位或者人员的由地方检察机关管辖,是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由军事检察机关管辖。对于管辖不明确、事实不清楚的案件线索,要进行审查评估,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属于本院管辖的及时立案调查;属于对方检察院管辖的,及时将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向对方移送,接收方应当及时反馈线索处理或案件办理情况。
问:《意见》对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办案程序作了哪些安排?
答:《意见》明确,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军地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对方在专业领域调查取证提供支持。在诉前程序中,军地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建议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以支持起诉;办理涉军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联合发出检察建议、联合督导履职、召集军地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磋商。对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军地检察机关可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请求等进行充分磋商,探索共同派员参加庭前会议,对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给予支持。
问:《意见》为什么强调要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答:当前,危害国防和军事利益问题复杂多样,公益诉讼案件的军地互涉性强,行业领域特点明显。《意见》强调,军地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相关领域、重点环节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突出问题,联合开展专项监督行动,及时推荐推送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以个案办理推动行业系统整治,实现公益诉讼效益最大化。
问:《意见》明确了哪些协作工作机制?
答:《意见》主要明确5项工作机制:一是日常联络机制,做好沟通协调、线索移送、文件传输等常态化联络工作。二是联席会议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案件办理情况,研究会商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舆情以及突发敏感性问题。三是一体化办案机制,根据需要成立协调小组,探索建立联合办案指挥中心,实现办案风险评估、办案力量调配、办案工作指挥方面的协同配合。四是资源共享和技术支持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资源整合,探索共建信息平台,共享优待政策,共用技术专家库。五是交流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派员进行见习锻炼,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问:应当怎样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认真学习领会,采取专题学习、集中宣讲等多种形式,组织检察干部认真学习《意见》,掌握主要内容,把握实践要求。二是健全措施规定,成立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协作工作细则。三是强化督导落实,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的检查督查,推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不断提高协作工作质量效益。
军地协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说明
军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检察公益诉讼在军队和军事领域的生动实践,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8年7月军事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军地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有可复制性、效果显著的军地互涉案件。山西省寿阳县羊头崖烈士纪念设施疏于管理公益诉讼案就入选最高检于2019年10月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两周年典型案例。本次最高检发布军地协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7件,涉及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系列案1件、军粮差价补贴国有财产保护1件、军事安全与军事设施保护3件、军用土地保护1件、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1件。
一、积极稳妥探索拓展案件范围,强化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
国防和军事利益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针对国防、军事等领域公益损害问题,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慎重履职、担当作为,既是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军思想,助力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的检察自觉与担当,也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部署的具体举措。本次发布的7件典型案例在案件领域、案件类型、公益范围等方面均有所拓展。案件领域分布方面,涉及法定的国有财产保护、生态环境环保等领域,但更多集中在军事安全与军事设施保护、军用土地保护等军事要素突出的新领域,杭州军事检察院、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维护军人出行优先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还进行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崭新探索。案件类型方面,英烈保护法实施后,河南、河北、山西、陕西等军地检察机关在军事检察公益诉讼试点中协同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对全省范围内的英烈纪念设施进行全面调查,办理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军事检察院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将英烈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从英烈名誉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拓展到英烈设施行政公益诉讼,对于营造崇尚、捍卫、学习英雄的社会氛围,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爱国主义、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了积极作用。公益范围方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合肥军事检察院净空区军事安全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山西省大同铁路运输检察院、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国防光缆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等均体现风险预防性特征,有利于更好适应维护军事和国防安全等特殊公益的需要。
二、军地密切协作配合,在办案各环节汇聚合力
破坏国防设施、危害军事安全、侵占军用土地、侵犯军队军人权益等问题在实践中往往为军地互涉,公益损害结果的发生和侵害公益主体往往分属军队和地方,在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整合军地资源,发挥协作优势,更有利于形成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整体合力。本次发布的7个典型案例,军地检察机关在线索双向移送、共同调查取证、联合制发检察建议以及整改落实等环节均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拉萨军事检察院、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用土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中,两宗军用土地被侵占、污染、破坏有复杂的社会和历史成因,历史上该宗土地边界未与地方共同勘定,现实中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既有地方群众的,也有县政府部门的。此案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协调下,召开了地方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与军队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案件整改工作推进会,才最终推动问题解决。
三、运用多种办案机制方法,确保整改到位问题解决
军地互涉案件涉及的公益损害问题往往具有复杂性、历史遗留性、牵涉主体众多等特点。各地积极通过省级院自办、一体化办案以及诉前磋商等机制方法,实现案件办理的双赢多赢共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军事检察院军用输油管线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系该省首个直接立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省级院自办有效解决了跨设区市案件管辖问题,以及地方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本级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阻力问题;该案还通过召开圆桌会议进行诉前磋商,促成军用输油管使用和管理单位与地方政府面对面商讨、解决问题,最终推动形成预防安全风险工作机制以及输油管线迁改工作有序开展。
四、延伸职能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治理效能
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公益问题往往是领域内、行业内、区域内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军地检察机关注重发现监管盲区和治理漏洞,着力发挥公益诉讼检察预防功能和治理效能,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一类问题解决。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军事检察院检察建议高度重视,专门制定下发《加强和改进全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专项行动方案》,推动全省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大幅提升的同时,与检察机关建立长效协作机制。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军粮差价补贴款行政公益诉讼案的办理,引起张家口市粮食局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全市军粮供应工作会议并在全市7家军粮供应企业开展财务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监管漏洞,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监督效果。
军地协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 录
【英烈纪念设施保护】
1.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军事检察院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国有财产保护—军粮差价补贴】
2.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军粮差价补贴款行政公益诉讼案
【军事安全与军用设施保护】
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合肥军事检察院净空区军事安全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军事检察院军用输油管线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5.山西省大同铁路运输检察院、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国防光缆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军用土地与生态环境保护】
6.拉萨军事检察院、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用土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
7.杭州军事检察院、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维护军人出行优先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军事检察院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军地协作 宣告送达? 全面整治
【要旨】
针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不到位、不全面等情形,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开展专项行动,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共同维护英雄烈士的荣誉与尊严,使英烈纪念设施真正发挥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爱国主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
【基本案情】
河南省是革命老区、兵员大省,有烈士24.2万人,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133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621处。但部分英烈纪念设施存在管理不到位、碑体破损、杂草荒芜、垃圾成堆、被非法侵占、商业经营不规范、埋葬非英烈人员等情形,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有损英烈荣光。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军事检察院于2019年2月在全省开展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监督活动。联合修订《河南省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实施办法》、出台《关于做好河南省军地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双方公益诉讼办案部门平均三天一对接、一周一会商,确保协作顺畅连贯、办案持续深入。全省军地检察机关共走访调查烈士陵园123个,其他纪念设施290处,零散烈士墓79座;共发现问题线索104件,立案10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01件,行政机关已整改86件。
为提升全省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整体水平,河南省检察院将此次专项活动整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专报形式呈报河南省委、人大、政府、政协,并于2019年4月28日联合郑州军事检察院向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并进行座谈,建议其对全省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开展集中排查,采取集中整治、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加大宣传等有效措施,推动解决部分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不到位问题。双方就联合开展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工作交换了意见,形成了共识。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制定下发了《加强和改进全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专项行动方案》,并召开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长参加的专题会议,当面下达《交办通知书》及问题清单,要求当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重点解决烈士纪念设施内及周边商业活动、侵占烈士纪念设施土地、用房,以及机构、编制、经费等深层次问题。整改期间,军地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成立督导组,深入各地督导检查,对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
2019年7月16日,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向河南省检察院、郑州军事检察院当面反馈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全省22个市、县投入资金2162万元修缮英烈纪念设施;60处零散烈士墓委托保护管理协议得以签订;部分缺乏管理的陵园设立了管理处;多处烈士陵园完成了商业活动的整治;部分烈士陵园增加了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过整改,全省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得到大幅提升。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决定在此基础上建立长效协作机制,通过信息报送、线索移送、会议座谈、案例通报等方式共享英烈权益保护相关信息,研究疑难问题,共同推动褒扬纪念工作乃至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全面发展。
【典型意义】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为褒扬烈士而修建的永久性纪念设施,是寄托哀思、传承爱国精神的重要场所。我国先后出台了《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从不同层面对英烈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进行了规定。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强调要加强对烈士陵园的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同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对烈士纪念设施修建、管理、保护提出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授权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烈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不到位,同样有损英烈荣誉尊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河南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开展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专项行动,办理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对英烈纪念设施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
河南省检察院与郑州军事检察院密切协作,在2018年出台的《深化军地检察协作,服务部队备战打仗座谈会议纪要》基础上,不断完善协作机制,联合会签文件,共同开展业务指导,向省级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促成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源头性、长效性解决了全省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军粮差价补贴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军粮差价补贴款 线索移送 指定管辖 联合办案 系统整治
【要旨】
军事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被监督对象涉及地方行政机关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与地方检察机关联合办案的形式,联合开展调查收集证据工作,联合制发检察建议,并积极推动该类问题的专项治理。
【基本案情】
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张家口市宣化区军粮站存在冒领军粮差价补贴款的行为,涉嫌造成国有财产损失。
【调查和督促履职】
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后,依据2018年6月22日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会签的《关于开展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之规定,将该线索移送河北省院,河北省院指定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全程督导指导办案。
张家口市院接到线索后,立即启动公益诉讼办案程序,于2018年8月16日正式立案,与石家庄军事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分别赴张家口市粮食局、宣化区军粮站及相关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认为宣化区军粮站作为张家口市宣化区粮食局下属单位违规领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的行为,造成国有财产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三定方案,张家口市粮食局作为对全市粮食行业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军粮供应政策、保障全市军粮供应,但其未尽到相应监管职责。
2018年9月13日,张家口市院与石家庄军事检察院联合制发检察建议书,依法向张家口市粮食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执行国家军粮供应政策,履行对全市军粮供应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及时指导宣化区粮食局监督军粮供应站退还军粮差价补贴款;加强对全市军粮供应工作相关问题的排查治理,开展警示教育,健全落实相关制度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张家口市粮食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积极安排部署整改工作。张家口市院和石家庄军事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最终张家口市粮食局收缴宣化区军粮站违规领取的军粮差价补贴款40余万元,对军粮站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召开了由各军粮供应站主任、主管财务负责人参加的全市军粮供应工作会议,并在全市7家军粮供应企业开展财务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监管漏洞,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国首例军粮管理系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一类特殊案件,对于堵塞军粮供应管理漏洞,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同时,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军地检察机关密切协作,成功探索出在军粮领域军地检察机关联合进行法律监督的经验做法,为开展军事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丰富内容、开拓思路,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合肥军事检察院净空区军事安全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净空区军事安全保护? 军地协作?
【要旨】
针对军用机场周边超高信号塔影响净空区安全问题,军地检察机关密切协作,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消除军事飞行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合肥军事检察院接到某部队反映:根据《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和测绘数据统计,该部所辖军用机场净空区内存在2个超高通信信号塔,分别是肥东县石塘镇马集卫生院通信信号塔(2009年建成,超高7.7米)、肥东县包公镇净住村通信信号塔(2014年建成,超高30.21米)。经核查,上述两座超高信号塔建设时均未办理规划及土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以及《肥东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肥东县城管局”)应当履行对超高信号塔的监管职责,但由于该局怠于履职,导致超高信号塔对机场运行环境造成持续性影响,部队夜航训练和低空航线受到严重限制,部分训练科目难以完成,严重制约部队战斗力生成。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7月15日,合肥军事检察院将该案线索移送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8月22日,合肥军事检察院会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专案协调会,明确该案由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合肥军事检察院协助。军地检察机关经深入调查和讨论研究,于2019年9月3日联合向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限期对涉案两座信号塔的不合规情形进行纠治,确保国防军事利益不受侵害。
检察建议书发出后,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勘验检查,约谈涉案两座信号塔所属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令其按照法律规定及部队要求对涉案信号塔限期拆除或整改。2019年10月25日,该局书面回复合肥军事检察院并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涉案两座超高信号塔中,一座已拆除,另一座降低高度至规定范围内并安装航标灯,经部队勘察测量,该整改结果符合规定。合肥军事检察院和肥东县检察院联合到现场查验,相关整改措施均已落实到位,影响部队飞行训练安全的因素消除。
【典型意义】
超高通信信号塔严重影响部队飞行训练安全,制约部队战斗力生成,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类案件的研究办理,是检察公益诉讼在军事安全保护领域的有益探索。
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国防军事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表现出军地互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特点,需要军地检察机关相互协作配合。本案线索由合肥军事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并移送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迅速成立了由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及合肥军事检察院组成的专案组,共同办理此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军地检察机关分工负责证据收集,共同研究确定监督对象,合理提出整改要求,联合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南京军事检察院军用输油管线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军用输油管线压占 跨区域案件 圆桌会议军地协作
【要旨】
省级检察院对涉及跨区域军用输油管线安全线索直接立案办理,联合军事检察机关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地方政府、军用输油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召开圆桌会议,协调解决军用油料供应安全保障问题。
【基本案情】
某军用输油管线跨两市全长33公里,输送介质为航空油料。二十多年来先后被多家企业厂房、商铺、多处居民住宅、下沉式文化广场和幼儿园等压占,压占总长度共计1700多米,容易导致管线损毁、破裂,也无法对管线进行检测维护,影响军用飞机油料供应保障;也可能导致油料泄露,继而可能诱发爆炸事故,存在公共安全重大隐患。管线穿越城区,埋地环境复杂,受城市污水、车辆碾压等因素影响,已进入渗漏问题高发期。另外,当地拆迁安置小区楼面外墙紧贴该输油管线,低于相关法律规定的5米安全距离。
【调查与督促履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军用输油管线被压占危及公共安全及环境安全线索。省检察院决定立案,成立由部主任任组长、五名员额检察官参加的办案组,并分成证据调查、政策研究两个小组。南京军事检察院也同时成立办案组,军地两个办案组联合开展行动。
军地办案组召开五次协调会,认真研究案件查办问题,分别于2019年6月和7月,两次联合赴输油管线被压占现场调查取证,并向市及区国土、规划、发改委、应急管理、军分区等部门了解情况,调取相关资料,取得大量证据材料。
针对该输油管线横跨多个市辖区,涉及国土、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发改委、应急管理等多个部门的情况,2019年10月30日,省检察院、南京军事检察院联合召集军队和市相关行政机关在市检察院召开圆桌会议,就有关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在检察机关协调下,市政府牵头在2020年4月召开协调会,军地双方形成预防安全风险的工作机制,并推动该输油管线迁改工作开展。
【典型意义】
该案系江苏省检察院首个直接立案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省院立案办理,解决了跨设区市案件管辖问题,以及地方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本级政府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阻力;加大了本案推动解决问题整改的力度,通过省院主导、检察机关上下联动的方式,推动市政府牵头协调形成了预防安全风险的工作机制。
军地检察机关就该案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就输油管线被压占存在的公共安全风险、环境污染风险开展调查,通过联合召开圆桌会议的方式,为军地双方搭建一个平台,满足军用输油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与地方政府面对面商讨、解决问题的需求,最终推动该输油管线迁改工作开展。
山西省大同铁路运输检察院 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国防光缆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防光缆安全?? 诉前沟通会议?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铁路沿线垃圾场等威胁军事通信设施安全问题,军地检察机关协同办案,联合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乡镇政府等有关行政机关全面履职,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基本案情】
大同市云冈区平旺乡平旺村北同蒲铁路线下行12公里320米至900米处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外存在长期违法倾倒并裸露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情形,形成占地约22.33万立方米的大型垃圾场(长约580米、宽约55米、高约5米)。由于地处铁路沿线,且未进行围挡、苫盖等处理,垃圾中的轻飘物常被大风刮至铁路线路上,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案涉垃圾场覆盖面已蔓延至北同蒲铁路沿线的国防光缆和铁路电务电缆上方,由于未进行防渗处理,垃圾产生的大量渗液严重腐蚀土壤并使地下绝缘性能下降,造成电缆故障,影响正常供电,为军用通讯设施和铁路信号设施的正常运行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9月17日,大同铁路运输检察院成立了以该院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针对云冈区环保局对案涉侵害公共利益违法情形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立案审查,9月20日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在督促云冈区环保局履职整改期间,该院经深入调查,发现案涉垃圾堆场不仅破坏生态环境、威胁铁路运输安全,还对国防军用通讯设施造成安全隐患。大同铁检院于2018年10月18日向石家庄军事检察院通报案情,军事检察机关即与大同铁检院组成联合办案组,针对该案国防光缆可能遭受侵害情况共同进行调查核实。军事检察机关进行了全面专业评估,认定堆放垃圾所产生的酸、碱性等腐蚀性液体会侵袭光缆的金属护套或铠装,使光缆结构变形,机械性能、绝缘性能下降,使用寿命大大降低;垃圾中的易燃易爆品对国防光缆构成潜在安全威胁,存在引发火灾烧断光缆的风险,且垃圾堆放极易招致老鼠啃咬和白蚁分泌蚁酸造成安全隐患;垃圾的压盖间接导致光缆的直埋深度增加,可能加剧故障修复难度,造成时间延误,给国防利益带来极大损害。同时,大同长途电信线务局亦对案涉垃圾威胁国防光缆安全作出影响评价,证实其对公益的危害性极大。鉴于此,2018年11月20日,石家庄军事检察院与大同铁检院向平旺乡政府联合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对平旺乡平旺村垃圾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山西省院和太原铁检分院指导承办院与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协同联动,共同协调铁路单位、乡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取得积极成效。2018年11月,平旺乡政府研究部署整治工作,聘请土地测绘部门对非法垃圾场进行专业测绘。2019年1月9日,云冈区环保局责成平旺乡政府对非法垃圾场进行彻底清理,并向区政府汇报。2019年1月18日,平旺乡政府制定平旺村北同蒲铁路沿线垃圾场整治计划,并回复检察机关。为加快办案进度,2019年4月25日,大同铁检院与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共同组织召开了由山西省院、太原铁检分院、大同市院、平旺乡政府、云冈区环保局及人大代表、公安机关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诉前沟通会议,经充分交流,云冈区环保局和平旺乡政府均作出整改承诺。在检察机关的大力督促下,2019年9月底,平旺乡北同蒲铁路沿线堆放的垃圾全部清运完毕并进行了覆盖平整,共清运垃圾32422.7立方米,回填黄土32434.1立方米,资金投入1510729.2元,保护国防光缆500余米。同时,原垃圾堆放处绿化成效明显,已种植紫穗槐10990穴、国槐290株、油松832株。目前,铁路护坡工程正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铁检机关主动服务国防建设和军地融合发展,与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协同作战,聚力服务军队备战打仗,有效维护了国防和军事利益;灵活运用检察建议及诉前沟通交流等多种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纠错,协调铁路部门、乡镇政府、行政机关共同参与整改,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体现了助力推进国家治理的检察担当;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优势,为实现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拉萨军事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用土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军用土地保护军地协作整改推进会?
【要? 旨】
军队某单位怠于行使土地管理使用职责,致使军用土地被地方公司、人员非法侵占、污染、破坏,军事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被监督机关依法履职,同时协调军地相关职能部门多方联动、共同努力,推动问题妥善解决,取得双赢共赢多赢效果。
【基本案情】
某部队所辖A号、B号两宗军用土地,面积分别为297.66亩和48.15亩,位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由于长期失管失控,导致A号军用土地被周边居民倾倒大量建筑、生活垃圾,并被群众乱采乱挖,出现5处较大较深土坑(总面积约17亩),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B号军用土地被地方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在土地上违规修建了3排办公房(30余间)和3栋民房,近20年得不到有效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1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山南市贡嘎县A号军用土地被污染、破坏线索移送拉萨军事检察院。拉萨军事检察院随即联合西藏自治区院第八检察部展开调查。通过调查取证,查清该被污染破坏土地权属某部队,同时还发现该部队B号军用土地被地方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违规修建了办公用房和居民住房。12月初,拉萨军事检察院向某部队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军用土地监管职责,修复被破坏的土地,清除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理军用土地上的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围墙、围网、围栏等必要措施保护军用土地,确保国防利益和军事利益不受侵害。
拉萨军事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两宗军用土地被侵占、污染、破坏有复杂的社会和历史成因,历史上该宗土地边界未与地方共同勘定,现实中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既有地方百姓的,也有贡嘎县政府部门的,如将检察建议“一发了之”,单靠部队的力量,是无法解决该问题的。
在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和西藏军区政治工作部支持下,拉萨军事检察院,协调山南市人民政府、山南市自然资源局、贡嘎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军用土地所属部队等14家单位,2019年12月19日在贡嘎县检察院召开涉军公益诉讼案件整改工作推进会,形成会议纪要,促成多方联动合力解决问题。纪要明确:2019年12月底前,由部队和贡嘎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明确军用土地边界;由生态环境局贡嘎分局负责清理军用土地上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由部队修建围墙、围栏或围网等防护措施,同时设立军用土地警示牌;2020年9月1日前,由贡嘎县政府负责将军用土地上的3户民居和旅游公司的3排办公用房拆迁搬出,并做好军用土地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目前,已完成建筑和生活垃圾清理、军用土地划界确权、在重要入口路段拉建铁丝网、设置军用土地警示牌等工作;生态环境恢复、民房和办公用房拆迁工作也在顺利推进。
【典型意义】
督促军队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排除侵害,确保军用土地被合理保护利用,是军事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军事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工作,不仅解决了多年来想解决而无力解决的军用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也保护了雪域高原洁净美丽生态环境,受到军地单位一致好评,也得到了被监督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为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较好示范。
此外,军地检察机关密切协同,联手发力,使“疑难杂症”得到有效根治,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树立了标杆。同时,积极稳妥地做好后续整改工作,对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和睦民族关系也具有重要意义。
杭州军事检察院?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维护军人出行优先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军人权益出行依法优先权? 军检铁检联合办案? 座谈沟通? 系统整治
【要旨】
对于保障军人在铁路交通中的出行优先权益具有法定职责的铁路站段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军事、铁路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军人权益。
【基本案情】
浙江境内存在军人出行依法优先权在铁路交通中落实不到位问题:有的窗口工作人员对军人依法优先范围认识不够准确,对于军人证件种类不够了解,个别工作人员认为军人依法优先仅为购票优先,不包括退票、改签优先;有的站点重点旅客候车区军人依法优先标识不够明显,重点旅客候车区虽贴有“八一”标志,但重点旅客服务区标牌上的服务对象未列明军人;有的站点虽然设置了军人专用通道、候车区域,但日常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军人候车室日常上锁,不利于军人候车室的便捷使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8月,杭州军事检察院接到官兵反映有关案件线索。鉴于铁路检察院对涉及铁路领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相应监督职责,同时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展铁路公益诉讼和铁路安全隐患检查监督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涉铁公益诉讼案件指定由铁路检察院管辖。杭州军事检察院于当月22日将该案线索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19年9月,杭州军事检察院、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组织人员通过实地查看售票窗口、安检口和检票口等方式,对杭州站、杭州东站、义乌站、湖州站、宁波站等铁路站点落实军人出行依法优先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核实了浙江省范围内各铁路站点落实军人出行依法优先权益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国防交通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开展军人出行优先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铁路站段对于保障军人在铁路交通中的出行优先权益具有法定职责,杭州站、嘉兴车务段、金华车务段、宁波车务段作为浙江省各铁路站点的管理单位,应当督促各铁路站点按照规定给予军人优待,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出相关铁路站段没有依法履职到位。
2019年10月15日,杭州军事检察院、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向上海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杭州站、嘉兴车务段、金华车务段、宁波车务段等4个铁路站段一并发送检察建议。为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军地检察机关邀请浙江境内部分重点站段及其下属的部分铁路客运车站、驻上海铁路局杭州军代处有关负责人及部分军队人大代表参加座谈,就军人出行依法优先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参加会议的站段及站点有关负责人均当场表示将严格按照规定把军人出行依法优先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各铁路站段接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完善措施,加强管理。杭州东站完善引导标识设置,确保军人候车专区的方便快捷使用;宁波车务段重新设定候车专座数量和位置,强化对专座、引导标志维护;湖州站修订军人候车室管理办法,按照营业时间确定军人候车室开启和关闭时间;金华车务段加强对军人候车区的日常管理,确保各类服务设备设施状态良好。各铁路站段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杭州军事检察院及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经现场查验,相关问题均已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保障军人出行依法优先权益,是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重要内容,也是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军地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具有法定职责的相关铁路站段依法履职,维护了军人权益,提高“双拥”工作水平。
杭州军事检察院与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密切配合,开展联合调查、联合取证、联合发送检察建议,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也为办理军地互涉案件进行有益探索。
军事、铁路检察机关主动跟进监督,并采取邀请相关方面代表进行座谈探索的形式,共同研究整改举措,赢得各方理解和支持,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2005/t20200513_28324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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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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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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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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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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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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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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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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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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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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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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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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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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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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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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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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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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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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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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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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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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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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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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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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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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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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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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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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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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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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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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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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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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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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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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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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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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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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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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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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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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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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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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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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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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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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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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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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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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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