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59项户籍业务网上办理政策解读
1.出生登记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机构:
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受理条件: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为新疆户籍。
新生儿出生后1年内可以申请网上办理。
对照《办事指南》提供资料完备、真实;
不予受理范围:
(1)新生儿为非婚生育的,请到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2)新生儿父母民族不一致的,请父母双方到公安机关现场签署新生儿民族确认单;
(3)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4)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由于《出生医学证明》目前丢失后无法补办,请携带《出生医学证明》至落户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裁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切勿自行裁切),并领取新生儿居民户口簿。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无户口人员登记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居住地在新疆的无户口人员(年满7周岁以上无户籍)
受理机构:
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或无户籍人员常住地派出所。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查询到业务结束后,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转业安置落户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安置地为新疆的。
受理条件:
持有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对照《办事指南》提供资料完备、真实。
不予受理范围:
入伍前注销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请前往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收养登记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收养人为新疆户籍;
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
不予受理范围:
无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国外、港澳台回国(内地、大陆)定居恢复户口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的;
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
曾为内地、大陆户籍前往港澳台定居现申请返回内地、大陆定居人员。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出国(港澳台)前户口注销地为新疆
不予受理范围:
出国(港澳台)前户口注销地为疆外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6.加入中国国籍落户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落户的。
受理条件:
拟登记户口在新疆;
获得批准入籍材料;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领取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
7.(疆外)工作调动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持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8.(疆外)工作调动户口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持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9.(疆外)夫妻投靠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配偶,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投靠的配偶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0.(疆外)夫妻投靠户口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配偶,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投靠的配偶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1.(疆外)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子女,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投靠的子女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2.(疆外)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子女,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口迁入新疆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投靠的子女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3.(疆外)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的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疆外户籍的成年子女,父母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经产权人同意,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新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4.(疆外)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的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入新疆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疆外户籍的成年子女,父母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经产权人同意,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新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5.(疆外)自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自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6.(疆外)自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自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7.(疆外)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城镇区域内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新疆城镇区域内租赁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租赁房屋上已经有人落户或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落户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8.(疆外)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城镇区域内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新疆城镇区域内租赁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租赁房屋上已经有人落户或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落户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9.(疆外)合法稳定就业迁入
受理范围: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本人可在申请用人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0.(疆外)合法稳定就业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本人可在申请用人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1.(疆外)投资迁入
受理范围:
在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2.(疆外)投资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在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疆内城镇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3.(疆外)持电子居住证迁入
受理范围: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可在新疆城镇范围内的登记地落户。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4.(疆外)持电子居住证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可在新疆城镇范围内的登记地落户。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5.持《户口迁移证》落户
受理范围:
在迁入地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并在原户籍地办理了《户口迁移证》的,在准予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受理条件:
持疆内公安机关《准予迁入证明》;
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口迁移证》;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6.(疆内)工作调动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内户籍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现工作(居住地)的。
受理条件:
原户籍地及拟迁入地均为疆内的;
持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7.(疆内)夫妻投靠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群众,因投靠配偶,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户口在新疆范围内迁移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投靠的配偶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8.(疆内)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群众,因投靠子女,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籍在新疆范围内迁移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投靠的子女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9.(疆内)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的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疆内户籍的成年子女,父母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经产权人同意,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新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0.(疆内)自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自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1.(疆内)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城镇区域内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在新疆城镇区域内租赁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租赁房屋上已经有人落户或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落户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2.(疆内)合法稳定就业迁入
受理范围: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本人可在申请用人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3.(疆内)投资迁入
受理范围:
在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4.(疆内)持电子居住证迁入
受理范围: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的,可以新疆城镇范围内的登记地落户。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5.持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迁出户口
受理范围:
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户口已迁入疆内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应届毕业后,继续在疆内其他院校就读,需要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
受理条件:
新疆户籍学生;
持有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口迁移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6.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回原籍
受理范围:
户口已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离校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受理条件:
原新疆户籍的院校毕业生;
持有毕业证、肄业证或结业证;
疆外院校毕业生应持有户口迁移证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7.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入就业地
受理范围:
户口已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离校时将户口迁往就业地。
受理条件:
大中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
就业地为新疆;
持有毕业证或结业证。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8.迁往省外(开具《户口迁移证》)
受理范围:
将户口迁出疆外,持有疆外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需要开具《户口迁移证》的。
受理条件:
申请人为新疆户籍;
持有疆外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不予受理范围:
无《准予迁入证明》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口迁移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9.死亡注销户口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申报义务人为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
公民死亡后1个月内。
不予受理范围:
公民死亡后1个月内未办理户口注销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在国(境)外死亡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0.宣告死亡注销户口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申报义务人为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
宣告公民死亡后1个月内。
不予受理范围:
公民死亡后1个月内未办理户口注销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在国(境)外死亡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1.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定居国(境)外。
不予受理范围:
已在国(境)外定居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被履行告知程序的,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2.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不予受理范围: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被履行告知程序的,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3.虚假(重复)户口注销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存在重复(虚假)户口申报注销的。
不予受理范围:
决定注销的户口违法处罚或者刑罚处理未完结的;
公安机关对重复户口尚未完成调查核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4.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5.变更更正姓名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已满18周岁。
不予受理范围:
未满18周岁,请监护人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6.变更更正性别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的。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7.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出生日期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过出生户口登记人员;
已更正过出生日期人员;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8.变更更正民族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民族成份登记错误需要更正的,或者依据父母的民族成分变更自己民族成分的。
不予受理范围:
年满20周岁的,只能办理登记错误需要更正的业务;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9.更正出生地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出生地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0.更正籍贯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籍贯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1.变更更正其他项目(文化程度)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文化程度变动或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2.变更更正其他项目(婚姻状况)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婚姻状况变动或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3.变更更正其他项目(兵役状况)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兵役状况变动或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4.变更更正其他项目(服务处所)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服务处所变动或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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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户成员关系调整(变更户主)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原户主户口已注销的;
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6.开具户籍类证明(疆内户籍)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因家庭矛盾、身处异地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7.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非新疆户籍居民;
户籍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居住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因家庭矛盾、身处异地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
不予受理范围:
户籍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8.户口簿换补领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居民户口簿丢失、破损;
集体户、家庭户成员仅可补领本人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可以补领全户居民户口簿。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9.新生儿重名查询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因新生儿取名的需要,查询重名数量的。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实时显示重名数量
送达方式:
实时显示重名数量。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docx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zcjd/202309/c1d507b4cef74eccb71ec86ff5b587f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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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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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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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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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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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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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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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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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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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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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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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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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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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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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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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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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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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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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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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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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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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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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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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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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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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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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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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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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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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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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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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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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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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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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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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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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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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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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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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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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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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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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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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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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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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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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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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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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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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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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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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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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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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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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