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 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23〕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
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新格局。
到2023年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投入运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10件以上,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到2025年年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30件以上、综合行政执法能力达到西部领先水平。
到2027年年底,乡镇(街道)“多跨协同、整体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实现常态化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50件以上、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跻身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一)明晰执法事项。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进一步明晰执法事项。全面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1)。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梳理基层执法行为和场景,并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2)。其中,通用赋权事项由乡镇(街道)全面承接;自选赋权事项由乡镇(街道)根据地理区位、人口规模、产业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选择承接,乡镇(街道)承接自选赋权事项不低于15%,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管辖区域内同类型乡镇(街道)选取的自选赋权事项要基本一致。乡镇(街道)依法接受委托的执法事项一并纳入抓好落实。
乡镇(街道)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各区县政府要统筹组织梳理并动态调整本管辖区域内乡镇(街道)的法定执法事项和委托执法事项,审核乡镇(街道)承接的赋权执法事项,形成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每年要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二)统筹执法力量。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乡镇(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探索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区县专业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县属乡用共管”,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
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推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三)创新制度机制。以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的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
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常态化指导,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四)强化数智引领。打造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开发建设乡镇(街道)执法办案核心模块,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全口径、全要素汇集乡镇(街道)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
创新智慧执法监管方式,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挖掘数据价值,动态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方式,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企业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协调监督。各区县政府要指导本管辖区域内乡镇(街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乡镇(街道)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所在区县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区县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与区县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协调不成的,由区县政府决定。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等方式,强化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三、组织实施(一)压实工作责任。区县政府要承担统筹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督促乡镇(街道)和所属部门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市、区县行政执法部门要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加强业务指导,常态化、实战化培训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主动帮助乡镇(街道)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各级机构编制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工作保障。充实优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管控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工作,不得随意抽调、借调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保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倾斜。强化经费保障,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对乡镇(街道)执法队伍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分步推进实施。各区县政府要指导条件较成熟的乡镇(街道)(见附件3)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同步试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督促其他乡镇(街道)分批次实施,确保2023年年底前在本管辖区域内所有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全面展开。
(四)做好总结提升。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孵化培育执法领域创新实践,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强化成果转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总结推广有关经验成果,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更大实效。
附件:1.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2.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
指导清单(2023年)
3.重庆市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街道)名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附件2
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二、自选赋权事项(84项) | ||||
16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17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18 |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
1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2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2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2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2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2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2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2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2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2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2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30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区县民政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31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民政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3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33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34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35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36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37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38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39 | 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
40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
41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
42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
43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
44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45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46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47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48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49 | 对在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50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51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
52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53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54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55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56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57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58 |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59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60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61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62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63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64 |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65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66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67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68 |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69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70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
71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72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
73 | 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
74 |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
75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76 |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
77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78 |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79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80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81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
82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83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84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85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三条。 |
86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二条。 |
87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88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
89 | 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红岩革命旧址文物保护标志、保护界碑界桩、标牌、说明牌、公共图形符号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第三十四条。 |
90 | 对《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1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
92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93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
94 |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
95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6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97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98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 |
99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附件3
重庆市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街道)名单(41个)
万州区甘宁镇
黔江区濯水镇
涪陵区马鞍街道
渝中区上清寺街道
大渡口区建胜镇
江北区铁山坪街道
沙坪坝区磁器口街道
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
南岸区南山街道
北碚区龙凤桥街道
渝北区龙溪街道
巴南区莲花街道
长寿区菩提街道
江津区双福街道
合川区清平镇
永川区朱沱镇
南川区三泉镇
綦江区隆盛镇
大足区龙水镇
璧山区河边镇
铜梁区东城街道
潼南区双江镇
荣昌区峰高街道
开州区临江镇
梁平区屏锦镇
武隆区江口镇
城口县复兴街道
丰都县高家镇
垫江县桂溪街道
忠县新立镇
云阳县凤鸣镇
奉节县兴隆镇
巫山县大昌镇
巫溪县通城镇
石柱县中益乡
秀山县中和街道
酉阳县黑水镇
彭水县郁山镇
两江新区鸳鸯街道
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
万盛经开区丛林镇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17日印发
― 1―
文字解读地址: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jd/zcjdwz/202311/t20231106_12522895.html
图片解读地址: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jd/zcjdtp/202311/t20231106_12523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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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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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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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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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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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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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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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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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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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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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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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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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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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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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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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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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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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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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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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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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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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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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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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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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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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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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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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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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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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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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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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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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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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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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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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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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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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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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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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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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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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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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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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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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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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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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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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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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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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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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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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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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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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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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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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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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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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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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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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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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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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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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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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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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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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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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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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