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低价白酒冒充知名白酒销售如何定性
编者按 当前,以低价普通白酒假冒高价知名白酒的生产、销售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其不仅侵犯注册商标权,破坏市场秩序,还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由于这类行为侵害的客体和法益比较复杂,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诈骗罪,容易引发罪数与罪名争议。为促进准确适用法律,本期“观点·案例”邀请法学专家与实务专家对上述行为定性与办案逻辑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案例
[一]
2020年8月,田某、鄢某共谋用假冒知名白酒诈骗钱财,随后,鄢某约孟某加入。田某以市场价购买了3件普通白酒,并将这些酒装入知名白酒瓶内,冒充某知名白酒。27日,鄢某让田某将3件假冒知名白酒交给鄢某、孟某。次日,鄢某、孟某根据路边看到的“高价回收酒”广告联系孙某。于是,两人用3件假冒知名白酒骗走孙某购酒款47700元。最后,法院判决鄢某、田某、孟某犯诈骗罪,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2019年7月以来,龚某安排舒某采用灌装低价普通白酒的方式,生产假冒的某知名白酒,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376685元。舒某参与生产了258箱知名白酒,非法经营数额为147950元。2019年10月以来,江某明知龚某销售假冒知名白酒,仍低价购买并对外出售,销售金额为324367元。最终,法院判决龚某、舒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决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三]
2020年12月14日至27日期间,田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吴某(已判决)处以低价购买了一些整箱普通白酒(该白酒无质量问题),并假冒某知名白酒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8.17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从行为性质与罪数理论角度判断
李勇
◇对于这类案件的行为定性,关键在于把握两点:一是按照是否属于市场行为进行判断,二是按照罪数理论进行判断。
◇在触犯数罪名的情况下,关键看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充分评价案件事实,以此决定适用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
对于以低价普通白酒冒充高价知名白酒销售案件的定性,关键在于把握两个要点:一是按照是否属于市场行为进行判断,二是按照罪数理论进行判断。
按照是否属于市场行为进行判断。诈骗罪是财产犯罪,保护的是个人法益;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均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保护的对象是市场交易秩序这一集体法益,属于破坏行政犯,需要考虑前置行政法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故意以低价普通白酒冒充高价知名白酒且针对特定人进行买卖,该行为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不存在同时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问题。如案例一中孙某并非市场经营主体,行为人针对孙某“点对点”实施诈骗,符合诈骗罪的构造。因此,对于非市场主体实施的“点对点”诈骗案件,无须考虑罪数关系,可直接认定为诈骗罪。
按照罪数理论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借助营业向不特定市场交易参与人实施以低价普通商品冒充高价知名商品的销售行为,就涉及诈骗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关系问题。比如,案例二中被告人采用灌装低价普通白酒的方式,批量生产假冒知名白酒进行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低价普通白酒本身质量合格,不存在掺杂掺假、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问题,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属于“以次充好”。同时,以低价普通白酒冒充高价知名白酒,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系想象竞合,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际上,真正难以厘清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
笔者认为,两者区别的根本标准在于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充分评价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将事实与构成要件规范对应的过程,在触犯数罪名的情况下,如果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够完全含摄全部案件事实,就属于单纯的一罪,如果法条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交叉、包容关系,就是法条竞合;如果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不能完全含摄全部案件事实,需要动用另一个罪名时,就是数罪,在只有一个行为的情况下,就属于想象竞合,系科刑的一罪。
以普通低价白酒假冒高价知名白酒销售,既有欺骗的事实,也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既能评价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也能评价欺骗行为,因此,属于单纯的一罪。这是其一。其二,诈骗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条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交叉关系,诈骗罪构成要件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是冒充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这里的“冒充”本质上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可见,两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存在交叉关系。因此,上述行为属于法条竞合,应适用特殊法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反之,如果定诈骗罪,就只能评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事实,而无法评价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故不属于想象竞合,不能从一重处以诈骗罪处罚。其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诈骗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属于交叉关系。所谓交叉关系是指一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与另一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部分的重合,在重合的范围内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就可以充分评价,即在行为人使用冒充商标进行欺骗的范围内存在重合。其四,罪数论和竞合论都是为了实现合理量刑。对于以低价普通商品冒充高价知名商品批量向市场不特定对象销售的行为,如果认为系想象竞合按照诈骗罪处罚,必然会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动辄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导致量刑不平衡,同时还会导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唯一适用空间仅仅为“知假买假”,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立足“递进关系”区分适用不同罪名
钟帅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诈骗罪之间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不存在必然的构成要件的重合或交叉。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场合,三者存在递进关系。
将普通低价白酒灌装成高价知名白酒销售,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更不构成诈骗罪,只能评价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具体理由如下:
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可能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法益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秩序和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权。从刑法章节来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而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三者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不存在必然的构成要件的重合。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场合,三者存在递进关系,具体表现在行为人犯罪手段逐渐恶劣、行为人主观恶念逐渐加深,法定刑逐渐加重。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客体单一,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权。在评价上否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肯定产品质量和市场交易行为。行为手段多以低价产品冒充高价注册商标产品,也有以同等质量的产品冒充注册商标产品。行为人仅牟取注册商标的溢价,购买者获得没有注册商标权的质量合格产品,存在市场交易行为。本罪法定最高刑为十年,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的,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在评价上否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肯定市场交易行为。行为手段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同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人既牟取注册商标的溢价,又牟取不合格产品的差价,购买者获得没有注册商标权的质量不合格产品,但此种情况下市场交易行为仍然存在。本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的,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诈骗罪侵犯的也是复杂客体,在评价上同时否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市场交易行为。行为手段是以不具备产品性能的物品冒充注册商标产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牟取注册商标的溢价和不合格产品的差价,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骗取财物而已。本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诈骗金额达50万元的,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销售质量合格的产品,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又违反产品质量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想象竞合;销售不具备产品性能的无价值物,既侵犯商标权,又侵犯财产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具体到上述案例,将普通白酒灌装成知名白酒出售构成何种罪,可分为三种情况:以普通白酒冒充知名白酒——由于普通白酒具备酒的基本性能,且质量合格,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仅评价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以普通白酒冒充知名白酒——虽然质量不达标,但仍然具备酒的基本性能,仍然具有市场交易性质,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以非酒物质冒充知名白酒——因为非酒物质不具备酒的基本性能,不能评价为伪劣产品,同时也不具有市场交易性质,应认定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作者为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
运用竞合原理妥当处理罪名关系
陈禹橦
◇司法者适用刑法罪名时,应当以犯罪的保护法益为指导,正确解释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合理归纳案件事实,并善于运用竞合原理,妥当处理罪名之间的关系。
上述三个案例法律适用不统一的背后,关键是如何理解诈骗罪与包含“欺骗”性质罪名的关系。笔者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些具有“欺骗”性质的罪名与诈骗罪之间,并非法条竞合类型中的特别关系,还可能存在想象竞合。
第一,法条竞合类型中特别关系的否定。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一般法条和相关特别法条的构成要件,属于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的法条竞合。通说认为,由于立法在一般法条之外再设立特别法条,那么,特别法条具有排斥一般法条、优先适用的地位。立法者虽然可以预想到如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具有一定“欺骗”性并不意味着同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与“特别罪名构成要件完全包容于普通罪名”的法条竞合类型存在本质区别,不能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直接排斥诈骗罪的适用。
第二,想象竞合的可能性。一行为可能触犯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侵犯不同法益,根据想象竞合原理,应当从一重罪处理。从法益实质区分标准来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包含“欺骗”性质的罪名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并不相同,此类罪名的构成要件,并不需要达到诈骗罪的程度要求,但如果也达到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程度,可能形成想象竞合关系。例如,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也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应从一重罪处罚。那么,这种解释结论是否违反刑法第266条的“本法另有规定”呢?笔者认为,该条是指法条竞合的场合,需要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在想象竞合的场合,不能径直根据此规定否定诈骗罪的存在空间。
此外,行为人使用低价白酒假冒高价知名白酒予以销售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亦需要结合该罪法益对司法解释列举的四种情形进行实质解释。假冒使用的白酒经鉴定属于“不合格产品”的,除了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当然还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但从市场购买的、未鉴定存在质量问题的低价白酒能否认定为“伪劣产品”,存在极大争议。从现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解释而言,使用低价白酒假冒高价知名白酒予以销售,难以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我国各酒厂生产的原材料、生产、制作工艺步骤等不统一,无法提供判断产品质量是否是“劣”的统一标准。但笔者认为,如果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保护法益出发,可以将低价白酒假冒高价知名白酒解释为“以次充好”,这是立足本罪视野,相对于消费者对知名白酒的期待与支付的对价而言,并非否定低价白酒的质量,两者并不矛盾。
总之,司法者适用刑法罪名时,应当以犯罪的保护法益为指导,正确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合理归纳案件事实,并善于运用竞合原理,妥当处理罪名之间的关系。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充分但不过度评价:诈骗关联罪名的选择适用
刘艳红
◇正确选择适用罪名,保证“充分但不过度”评价,既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又要准确比较构成要件保护范围。
本期研讨的三个案例中,行为人均是用“低价白酒”冒充“高价知名白酒”予以销售牟利。上述行为显然带有诈骗性质,从对应的构成要件来看,可能符合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三种判决似乎皆有道理。当罪名之间产生联系,对某个行为适用哪一个法条予以评价就变得极为重要。我国刑法总则虽未单独规定罪数论或竞合论,但理论和实务上普遍使用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牵连犯等概念。罪数论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选择适用罪名,才能保证“充分但不过度”评价。换言之,如果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之所以不能笼统地作出“数罪并罚”或者“一律从一重罪处罚”,是为了避免“重复评价”和“评价不足”。
评价是否“充分但不过度”,需要认真对待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对行为进行定罪时,要将“法律明文规定”作为基本前提。这看起来简单,但知易行难。刑法条文的语义往往是弹性的,刑法解释很容易沦为“文字游戏”,解释空间的大小反倒会取决于解释者的语文功底和语言想象力,罪刑法定也从“刚性原则”变成“柔性原则”,这已是刑法方法论的长期难题。以“低价白酒”冒充“高价知名白酒”进行销售,当然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造。但刑法第266条规定了特别条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本条款的含义,刑法针对诈骗行为另行规定了他罪的,则按照他罪论处,在立案追诉上排斥适用诈骗罪。对于本条款的理解,解释学上的分歧仍未消弭,反对的观点主张,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属于想象竞合关系或者不必区分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按照想象竞合论,诈骗数额达到特殊诈骗犯罪入罪标准则适用特殊法条,未达特殊诈骗犯罪入罪标准但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可适用诈骗罪。将“本法另有规定”的含义一分为二,取舍哪一种含义,取决于是否放纵犯罪,这首先冲击了文义。
二是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与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均衡属于刑法实体正义中最原始的报应正义,这种价值具有朴素性质。刑法适用突破罪刑法定的动力,很多时候正是源于追求罪刑均衡,即通过入罪扩张解释弥补处罚漏洞,当(重)罚则(重)罚。上述“从一重罪论”就旨在扭转特殊法条处罚偏轻的问题,回应了原始正义感,这为将来立法提供了修正方向。但在司法上造成了处罚的宽泛,特殊诈骗相关罪名的类型划分由此会失去意义。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第一原则的意义恰恰是,刑法解释不与超越法条用语的其他因素相妥协。入罪若只讲“合理性”而不讲“合法性”,罪刑法定也就名存实亡。因此,当诈骗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发生关联时,“罪刑均衡”不是首要的罪名选择标准。
评价是否“充分但不过度”,需要准确比较构成要件保护范围
第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属于自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属于典型的市场“售假”行为,立法当然不会遗漏它们与诈骗罪的关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体分为两类情形:一是购买者不知情(如案例一),销售者主客观方面都符合诈骗罪的特点;二是购买者知情,销售者不构成诈骗罪。因此,本罪与诈骗罪在静态的构成要件上就属于交叉关系(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关系,亦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侵害法益既包括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益,也包括购买者的财产权益,立法者并未将本罪局限在第二类情形。以低价普通白酒冒充高价知名白酒销售,若以诈骗罪论处,则无法评价商标权法益侵害;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则能够实现充分评价。因此,没有必要理解为想象竞合。
以是否属于市场行为区分适用诈骗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也有回避问题之嫌。市场交易主体并非特殊身份,只要对外出卖或者购买产品,即是市场主体。以销售对象是否特定作为区分标准,仍会面临罪数难题。比如,案例一中,被告人将低价白酒销售给孙某,但孙某也只是被告人偶然选择的白酒回收商,不能由于被告人骗一人是诈骗罪、骗多人或不特定人就不是诈骗罪。而且,孙某回收白酒之后也要销售给其他消费者,仅用诈骗罪评价,无法体现商标权利人的法益损害。更何况,在电信网络诈骗中,被害对象也多不特定,丝毫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特定人”标准难以贯彻。
第二,以低价普通白酒冒充高价知名白酒销售,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低价普通白酒虽然可被称为“假冒知名白酒”,但不是“假白酒”,也不必然是“劣酒”,比如,大量“低价纯粮酒”都有很好的工艺和质量。知名白酒之所以价格高,有着多方面原因。刑法第140条虽然没有明确提示“违反行政法规”,但该要素属于不成文的要素,本罪仍然是行政犯。因为,本条是产品质量法第50条行政处罚的责任加重条款,“伪劣产品”的用语和产品质量法的表述完全一致。所以,伪劣产品的认定只能围绕“产品质量”。比如,“以次充好”必须是以质量上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质量上高等级、高档次产品,司法解释中的“高等级”“高档次”不能理解为“价格高”。低价普通白酒和高价知名白酒都是“真白酒”,均是按照执行标准生产的合格酒,不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之所以称之为“假”,只是因为被告人用低价普通白酒去冒充的是有知名注册商标的白酒。因此,无论从客观还是主观方面看,以低价普通白酒冒充高价知名白酒进行销售,应当评价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当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行为人前后两罪的保护对象和法益是同一的,没有并罚的必要,这既可以理解为前罪吸收后罪,也可以将后行为理解为事后不可罚。如案例二中,龚某为了销售“假的知名白酒”,未经许可而在白酒上使用该商标,然后又将该批白酒销售,只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江某只是单纯明知是假冒知名商标的白酒而销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总之,对以低价普通白酒冒充高价知名白酒而销售的行为,应适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解释者应当尊重立法在刑法分则中设置的犯罪类型,其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正是立法者基于罪名关联而预设的隔离条款。罪刑法定是第一顺位的基本原则,它确立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意义,以修补罪刑均衡为名,打乱立法者的预设条款,应当慎重。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11_6334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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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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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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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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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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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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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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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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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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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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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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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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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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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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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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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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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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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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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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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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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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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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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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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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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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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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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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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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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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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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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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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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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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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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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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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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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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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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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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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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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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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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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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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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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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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