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天津市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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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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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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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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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公示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指导,组织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本机关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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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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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有关信息。
(二)执法人员信息:主要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照片、所在执法机构名称、执法证件号码等有关信息。
(三)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依据等有关信息。
(四)执法程序信息:主要包括实施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等有关信息。
(五)清单信息:主要包括“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检查主体等有关信息。
(六)救济渠道信息:主要包括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有关信息。
(七)有关服务信息:主要包括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等有关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定事前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九)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权责清单调整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条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辅助执法的人员配合执法时应当佩戴或者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三)执法窗口岗位信息:执法窗口岗位醒目位置应当公示当班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主动提供申请材料有关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定事中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双随机”抽查情况和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
(二)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
(三)上年度行政复议的有关数据和结果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定事后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后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公民身份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对系列案件调查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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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示方式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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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及“双随机、一公开”等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本市利用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集中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数据,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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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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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公开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二十五条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网上巡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三)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四)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五)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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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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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依法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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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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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和归档管理的行为。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
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明确标准、制定范本等方式,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指导,促进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统一。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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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记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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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调查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裁量基准适用等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审核情况;
(四)审批决定;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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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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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执法文书格式,结合实际,规范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五条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字、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七条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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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音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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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类别,明确音像记录适用范围。对纳入音像记录范围的,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音像记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对音像记录进行规范。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行政执法过程的,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不进行音像记录。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书面申请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已经记录的可以不保存。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恶劣、人为阻挠、执法场所特殊性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本机关的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机关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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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归档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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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和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各类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对外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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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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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配备具有防爆、夜视、定位等功能的音像记录设备。具体配备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现场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四)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五)泄露音像记录信息的。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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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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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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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明确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机关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实际情况,按照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明确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行政执法机关设有执法队伍的,该执法队伍的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执法队伍的,本机关的法制(执法监督)机构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备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和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行政执法机关中初次从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在送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后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及时完成法制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同意、改正、补充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等书面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通过法制审核的,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未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而作出决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承办机构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本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和审核标准,明确审核时限和流程,落实审核责任,提高审核质量。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j.gov.cn/ZWGK748/ZCFG8209/ZCFB3297/ZCFGZCWJ/202012/t20201231_5261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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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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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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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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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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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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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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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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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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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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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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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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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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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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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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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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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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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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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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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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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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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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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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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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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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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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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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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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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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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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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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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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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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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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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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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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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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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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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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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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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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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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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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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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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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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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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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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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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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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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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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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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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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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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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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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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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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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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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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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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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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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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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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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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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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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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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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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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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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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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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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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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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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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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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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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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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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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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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