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唤醒的,还有这些……
作为国内首部聚焦“正当防卫”的法治题材电影,《第二十条》引发了全民对法律和正义的强烈关注。
影片中,检察官韩明自打挂职到市检察院,糟心事就接二连三:前当事人公交车司机张贵生为了阻止车上正在发生的流氓行为,用灭火器打伤流氓被认定故意伤害,三年牢狱后长期上访;村民王永强为保护哑巴妻子捅伤村霸刘文经,家属纠结村匪上访闹事要求死刑,搭档吕玲玲却执意要找关键证据;儿子韩雨辰为制止校园欺凌打了校领导儿子并拒绝道歉,妻子李茂娟义愤填膺继而揍了校领导,“补刀”成功……
141分钟,三个案件、五个家庭,关于“正当防卫”的讨论无处不在,有哭有笑,引人深思。然而当我们换个角度走进电影,会发现《第二十条》其实不止“正当防卫”,还有其他“隐藏Tips”!
接下来,我们带大家
从三个情景、换个角度
走进电影《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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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群众“围堵”在检察机关门口,这时市委政法委书记出面,要求提前几天提起公诉,副检察长也承诺在一周内提起公诉,为此甚至不惜临时更换韩明为案件主办检察官。
问:两人的行为是否算违规插手案件办理?
答:本场景中,市委政法委书记和田副检察长均未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属履职行为,并不违规,但是办案人员应当将其过问案件的行为如实记录报告,做到“有问必录,应报尽报”。
解读:2015年以来,中央实施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司法人员对外接触交往等三个维度,构建起一套防止干预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
“三个规定”要求,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统筹协调处理,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
韩明为了“协调”处理儿子伤人案件,自曝自己检察官和大舅子市刑警队副队长身份,请求办案人员不予立案。被拒绝后,又请托其大舅子李队长找其好朋友——该案件管辖地派出所的所长帮忙,被告知案件已立案,无法撤回。
问:韩明想借助身份“行个方便”的做法违规吗?
答:本场景中,检察官韩明及刑警队副队长李队已涉嫌违规过问案件,办案民警和派出所所长对二人的行为应当拒绝并如实记录报告。
解读:“三个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的行为应予以拒绝,对其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韩明偶然接触了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虽自行回避,但还是在厕所里碰上有意前来的陈律师。陈律师先是表示韩明儿子的事他一定会帮,想交他这个朋友,同时也委婉表达了其当事人“想要个公道”的诉求,随后又特意安排,宴请韩明夫妻及韩明儿子打人案的报案人学校张主任,想帮助韩明协调撤案。
问:韩明与陈律师的该交往行为违规吗?是否会面临处分?
答:本场景中,韩明应注重与陈律师的接触交往,在不知情接触后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并自觉严格规范后续接触交往,非因办案需要、非经审批批准,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私下接触陈律师。
解读:“三个规定”要求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等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严禁司法人员向当事人等泄露工作秘密,推荐、介绍律师,借款、借物,接受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徇私舞弊以及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等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上述场景
将现实中的人情世故和
办案人员面临的诱惑与无奈
展现的淋漓尽致
那么,解读中反复提到的
“三个规定”到底是什么?
作为司法人员,应该如何理解与适用?
“三个规定”具体指哪些内容?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文件统称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一方面严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司法人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另一方面也明确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依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督促依法履职。其防止的是违规干预过问,严禁的是不正当接触交往,而非要求司法机关和干警抵制外界意见、拒绝接受监督,只是要求如实记录报告。正如“第二十条”当中的正当防卫人无法在事发时开启上帝视角,平心静气分析法律条款、精准掌控防卫尺度,司法人员也无法在事发之时就对各种过问是否违规进行精准判断,因此“三个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做到“有问必录、应报尽报”,并不以“过问”是违规为前提,也不因拒绝了“过问”就可以不记录报告。通过全面、如实记录倒逼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依规履职,形成“找我们就是监督,登记理所当然”正确观念和良好氛围,被称为公平正义的“防护盾”和政法干警的“护身符”。
除了电影中出现的上述场景
还有这些不能做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我们相信,电影《第二十条》中的司法人员都已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了全面如实填报,只是基于影片时长、叙事节奏等方面考虑,对此部分内容进行了艺术性省略。
带大家从另一视角走进电影的同时,也想再次提醒:
请司法人员铭记
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集中体现,是把“两个维护”贯彻到工作中的重要方式;也是给您披上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
请亲朋好友理解
对所有过问,司法机关都要记录。你们要相信,不过问案件,司法机关也会依法办理。
请人民群众放心
司法机关一定会严肃公正地执法司法,以更有力的措施把“四个铁一般”要求真正落实到位,让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5/2024-04/05/content_127217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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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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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