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厅印发《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现将《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司法厅
2024年2月5日
(此件发至县级司法局)
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指导、监督,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评价,评定考核等次。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督管理与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规范管理与自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贵州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本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审定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建议。
第六条 贵州省司法厅指导省律师协会部署开展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市级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市级律师协会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意见。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且同年度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可以“免检”,直接评定为“合格”;律师事务所在年度考核中,按照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得分为120分以上的,在下一年度考核中,如该所及该所律师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可以“免检”,直接评定为“合格”,律师事务所应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免检”相关材料。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
第九条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二)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三)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四)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五)内部管理情况;
(六)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七)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八)贵州省司法厅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律师人员数量、素质、结构变化情况(包括按规定为律师办理变更执业机构相关手续等情况);
(二)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
(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办理业务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情况;
(三)指导、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情况;
(四)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情况;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六)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情况。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情况;
(二)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三)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具体包括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并组织落实情况,本所律师是否存在民事行为能力改变、故意犯罪或者严重违法的情况,以及本所对违法违规律师的投诉查处等情况。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包括按规定报备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合伙协议、住所、组织形式、负责人、合伙人、分所派驻律师等变更及终止情况等);
(二)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包括统一收案收费和出具票据情况,依法聘用会计、出纳人员情况等);
(三)依法纳税情况;
(四)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情况;
(五)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情况(包括及时报告并整改律师民事行为能力改变、故意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情况,专职律师违规兼职和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情况,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等);
(六)管理分支机构情况;
(七)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情况;
(八)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九)章程、合伙制度实施情况。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在党建工作、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评定为“不合格”:
(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设立不满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本年度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根据《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考核评分登记表》(附件1)进行评分确定考核等次,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集中办理。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进行自评,总结本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同时,应当按照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组织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总结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执业律师二十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其他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自评后,应当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自查情况报告;
(二)《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考核评分登记表》(附件1)及相关印证材料;
(三)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设立分所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对分所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报送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市律师协会应当将审查确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报送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上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对报送材料有疑义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和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评分。根据审查结果和考核评分,出具审查意见,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市级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应当征求市级律师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评定后,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司法行政官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考核结果,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上一年度设立不满三个月的律师事务所,应将执业许可证副本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不定等次”。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报省司法厅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
备案的材料包括: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包括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审查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
(三)备案审查后确定的考核“不称职”“暂缓考核”的律师名单。
第三十条 贵州省司法厅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在贵州省司法厅官网上予以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形式、住所地址、电话、负责人、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省司法厅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告司法部,同时抄送省律师协会。
第五章检查考核纪律和惩戒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上报贵州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算等事务,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并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上报贵州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党建工作、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责令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限期一般不超过十五日;其他限期整改的时间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节确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应当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第六章 检查考核责任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检查考核,严格考核标准,严肃考核纪律,准确评定考核等次。
对不认真履行年度检查考核职责,或者隐瞒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弄虚作假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等次的,由贵州省司法厅给予通报,并撤销原考核结果,责令重新考核。
第三十九条 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认真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如实报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四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掌握考核标准,遵守考核纪律,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检查考核,不得凭个人好恶了解反映情况,不得借检查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检查考核秘密。
对在检查考核工作中怠于履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正确对待检查考核工作,按规定时间参加检查考核,认真组织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全面、客观总结反映本所情况,完整、准确、如实填报和提交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对在检查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其弄虚作假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律师事务所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其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同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三条 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考核评分登记表.docx
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zwgk_97/xxgkml/jcxxgk/zcwj/202402/t20240208_8380446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
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
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
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
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没有强制要求。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
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申请。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
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
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
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
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
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
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
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
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
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
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
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
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