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合同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梳理与法律适用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影响面大、审理复杂,一端连着发展大局,一端连着民生福祉,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难度较大。为此,福建高院民二庭进行专题调研。现节选该调研梳理出的问题及应对建议部分推送如下,欢迎了解:
一、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一是建设工程范围的界定。如何界定建设工程范围,如何判断合同是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前尚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是中标合法性的审查。实践中,部分建筑企业存在围标、串标,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甚至为承接项目实施欺诈、行贿等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行为。2019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案件中,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占比约4%。
三是中标后合同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判断。通过招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内容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在实践中,承包人中标后,有的不按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合同,有的签订中标合同后又与招标人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甚至在中标合同之外,与投标人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决定相关合同的效力。
四是主体资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审查。实践中,不具备工程建设资质的法人、自然人通过挂靠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来承包、分包工程,被挂靠的建筑企业通过收取管理费、定额利润等方式出借资质,不参与工程管理,不进行工程施工。也有部分案件是以内部承包、设立分公司为名,行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之实,出名公司收取定额利润、管理费。
此外,还有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或挂靠行为,实践中也出现从事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中介服务人员。2019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案件中,因主体资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导致合同无效的占比近80%。
(二)关于合同履行问题
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印章使用管理、项目经理授权范围不规范,对分公司的设立、资金及人事缺乏管控,导致相关履行行为法律后果归属判断难。
二是工程签证管理比较混乱,有的签证不及时,有的签证工程量不完整,有的现场签证要素不齐全,有的现场签证尤其是对一些隐蔽工程的签证明显偏离事实,有的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盲目签证、重复签证,造成相关事实的认定困难。
三是因工程设计变更、进度款支付迟延、自然灾害、疫情等情况,加之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大量存在,工程不同工序衔接不畅,导致各方对是否存在工期违约争执不下。2019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争议焦点含工期违约问题的占比近10%。
四是工程施工作业面大、人员多、工序多、关系复杂、作业环境差,工序衔接多、中间交接多、隐蔽工程多,加之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等,工程施工质量争议也不少。2019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争议焦点含工程质量问题的占比近10%。
(三)关于工程价款问题
一是工程价款数额认定。例如,计价方式争议,承包人采用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因履行中实际投入远超预算要求据实结算;实践中还存在垫资施工、指定分包等情形,大大增加工程价款结算的复杂性。
二是财政评审拖延。不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特别是涉及公共工程等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工程的,往往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但实践中,有的因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没有及时全面收集施工资料,造成施工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甚至缺失,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存在瑕疵,导致无法提交财政评审;有的在收到施工方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因建设单位负责人调整,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现象,报送财政评审被一再延宕;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待评审资料后,或碍于地方财政困难无正当理由长期压件不审,或虽组织评审却不合理压低工程价款而造成评审结果与实际投入偏差过大,导致工程价款结算无法推进。
三是司法鉴定成本畸高。工程价款结算争议中,往往需要借助司法鉴定认定工程量价,但当事人对是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确认、鉴定人员出庭、鉴定意见质证及采信等争议较大,而且司法鉴定本身耗时长、费用高,有的还不规范,例如,有的鉴定人员没有相应鉴定资质,有的鉴定人员不出庭接受质询,有的鉴定方法有误,还存在部分鉴定单位未围绕鉴定目的进行鉴定,出现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情况,给当事人增加较重的负担。2019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司法鉴定的,鉴定周期在60日以上1年以内的占近40%,鉴定周期在1年以上的占比近10%,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约占1%。
四是付款条件的认定。2019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争议焦点涉及付款条件的案件占比达20%。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不注重收集、保留工程变更等签证资料、建设单位违约等证据材料,还有的当事人约定"背靠背"条款,导致起诉后涉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相关事实难以认定。
(四)关于工程价优先受偿问题
2019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争议焦点含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达13%,其中,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近40%,不成立的达60%。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审理的实践来看,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有合同效力对优先受偿权的影响,优先受偿权权利主体的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及程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及受偿范围,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起算点的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转让等。
对这些争议焦点的分析结论,往往关涉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与否。需指出的是,该项权利是为了保障工程价款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定优先权,对其他债权人特别是一般抵押权人的权益影响重大,经常出现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
二、法律适用中的意见建议
(一) 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
判断讼争合同是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键在于判断合同标的是否为建设工程。判断是否为建设工程,主要可以从承包人的资质和项目规模两个方面来区别和认定。
从承包人的资质看,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法人,因此对于承包人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应认定为建设工程。
从项目规模看,建设工程项目一般耗资巨大、质量要求严格,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实践中,园林绿化工程,农民自建低层(四层及四层以下)住宅,房屋修缮活动、家庭装修装饰及小型工装活动,企业建设临时简易房屋建筑,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更换电梯的安装工程,农业温室大棚建设等,一般不属于建设工程。
(二) 关于合同效力及相对性认定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在合同效力及合同相对性的认定上,既要遵循契约自由原则,还要注意以下情形。
1. 挂靠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挂靠法律关系的认定应重点审查: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资金来源;实际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磋商;实际施工人是否全程参与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合同的订立、实际施工等;是否以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等。
实践中,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并无争议,但是对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多数意见认为,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合同无效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借用资质的事实不知情,即使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挂靠的,亦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对“发包人明知”可以从以下方面认定:(1) 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或者双方存在出借款项、保证金支付、工程款支付等其他直接款项往来;(2) 发包人在工程项目招标、合同签订等过程中对挂靠人是实际履行主体情况知情;(3) 挂靠人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进行磋商,或者发包人知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事实。
2. 异常盖章
一般情况下,盖章是法人作出要约、承诺意思表示的方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依据,也是确定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依据。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两种异常盖章行为的效力需要审慎辨别。
(1) 对外签订合同加盖项目部印章。一般情况下,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并加盖项目部印章,是施工企业分支机构的行为,其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但若印章有对外签订合同限制或对印章真实性有争议的,须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订立合同过程,盖章之人是否履行职务行为、是否有代理权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及合同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须由合同相对方举证证明印章由谁加盖、盖章之人有权代表或构成表见代理,或由主张有效的一方举证证明项目部曾经在某些场合使用过上述印章或该印章与备案印章相符。
(2) 加盖材料收讫章、资料专用章。原则上,材料收讫章、资料专用章通常仅限所属企业内部间业务交流请示报送等工作,之所以不认可超出印章特定用途的盖章行为的效力,本质上是因为持章之人一般缺乏代理权。但是,若相对人举证证明其依一般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该枚印章具有超出其表面记载的实际功能,或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使其相信行为人与企业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关联的理由,足以让相对方相信其具有对外签订合同或相应文件的效力的,则不宜认定讼争合同对企业不发生效力。
(三)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认定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主要涉及行使权利的主体、优先受偿的范围以及行使的合理期限、主要方式等。
1. 关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关于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我们倾向于持否定观点。
2. 关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从“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确定。
合同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达成协议的,为该协议约定的应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应付款时间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延后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随之延后,但为避免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等其他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可审查,若承包人、发包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则应以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应付款时间。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 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2) 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价款也未结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为承包人起诉之日。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3. 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主要方式
以下属于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1) 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2) 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价款的;(3) 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价款债权的;(4) 申请对建设工程拍卖款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5) 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的诉讼或仲裁中,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在执行程序中,承包人仍可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受偿权,我们倾向于认为,该权利具有从属性且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双方当事人请求出具调解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的,要防止因虚假诉讼损害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 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认定
工程价款结算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双方无权结算建设工程价款。在工程价款结算中,需要处理好以下问题。
1. 工程签证的效力
在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形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委托授权、职务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具体情形认定签证行为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但有证据证明虚假签证的除外。
2. 抗辩事由的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价款。实践中,发包人以承包人未交付发票作为拒付工程价款抗辩事由的,因交付发票并非合同主要义务而支付工程价款系合同主要义务,原则上不予支持。但讼争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3. 工程价款及孳息的确定
建设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在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4. 发包人欠付责任的认定
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定为建设工程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仅限于只经一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
5. 财政评审结论的性质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财政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财政评审结论具有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形,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法院应对财政评审结论进行实质审查。
(五)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异议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涉及公共安全等重大问题,对建设工程质量异议要审慎把握司法介入的程度。
1. 质量异议性质的认定
作为被告的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以下情形,属于抗辩:(1) 发包人仅以工程质量问题主张拒付或少付工程价款的;(2) 发包人提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
以下情形,发包人应当反诉或者另行起诉:(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因承包人拒绝维修工程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主张修复费用的;(4) 承包人逾期完工,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
2. 质量异议的审查
实践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争议的,往往要借助司法鉴定来审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人民法院支持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请求的,不应在文书中表述“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质量合格”,可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3.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分
工程保修阶段包括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则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各部分工程的保修年限承担保修责任。
4. 工程质量瑕疵修复费用的承担
如果承包人愿意修复,而发包人不愿意由承包人修复也未通知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不能直接诉请支付修复费用或者直接委托第三人修复并诉请支付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经承包人修复后建设工程质量仍不合格,或者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第三人进行修复,所产生的合理修复费用可依发包人请求从应付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
(六) 关于工期违约责任认定
建设工程逾期完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以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提出抗辩的,应审查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停(窝)工的因果关系,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
(1) 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一定天数后可以停工的,在约定天数届满后,发包人仍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天数届满之日即停工日期,并应当办理停工签证,或有真实停工的证据佐证。
(2) 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可以停工的,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办理停工签证手续的,从签证确认的停工日期起计算工期扣延及停窝工损失。
(3) 商品房工程承包人逾期完工,造成发包人赔偿购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应当由承包人进行赔偿,若发包人与购房者之间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比例明显过高,则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后,依法予以认定。
(七) 关于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司法鉴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1. 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审查
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后,还应特别注重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和结论等实质内容的审查。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的,可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2. 无法以财政评审完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情况的司法鉴定启动
发包人收到完整结算文件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交财政评审部门的,或者财政评审部门在收到结算文件后未出具财政评审结论,在人民法院给予合理期限并告知未按时完成评审作出结论相应后果后,仍未出具财政评审结论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
3. 申请鉴定事项无法鉴定的处理
在正选鉴定机构明确表示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依次征询备选鉴定机构的意见。经摇号选择的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鉴定,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可重新选择鉴定机构或聘请若干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各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认定申请鉴定事项无法鉴定,则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全案证据情况,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
本推文节选自福建高院民二庭课题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原文刊载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1辑
原文链接:https://sxg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3/03/id/71823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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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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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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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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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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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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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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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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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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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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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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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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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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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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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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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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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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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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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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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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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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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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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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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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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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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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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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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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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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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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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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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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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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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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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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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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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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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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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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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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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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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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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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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