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最高检典型案例背后的“工伤认定中48小时内死亡之争”
近日,最高检发布“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其中张某诉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入选,让我们来看看案例背后的故事。
“感谢党!感谢国家!正是有你们这样的检察官,我们一家才有了依靠和希望!”6月19日,张某和家人来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向检察官徐伟杰送上了锦旗,她握着徐伟杰的手,三年来的委屈和苦楚在这一刻都释怀了。
张某的丈夫本是一名退伍军人,被分配到该市市场监管局后,便与家人过着平淡幸福的生活,没想到在一次抢险救灾中,他与家人竟“天人永隔”……
倒在救灾一线
他却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2021年7月的一场暴雨先后袭击了河南省的郑州市和新乡市。新乡市多处爆发河流决堤、洪水倒灌,房屋倒塌,群众被困,险情告急。
7月23日,已经连续5天奋战在村里堤坝险情一线的杨某赶回单位执行抢险排险抽水任务。7月25日,根据单位安排,刚值完夜班一夜未合眼的杨某又带着同事赶往市平原体育中心执行与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接受点对接协调任务。
当天下午,杨某驾车返回市局,此时他已经呈现体力不支的状态。下午3时左右,杨某开始出现昏迷和呕吐症状,并倒在办公室的地面上。同事们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他送至医院抢救。
在一系列检查后,医生诊断为急性脑干出血,需要紧急手术。
7月25日18:45,杨某进行了第一次开颅手术;
7月26日9:15,杨某脑部大量出血,进行第二次开颅手术,期间杨某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
7月27日9:30,杨某自主呼吸消失、对光反射消失;
7月30日11:20,杨某被医生宣告心肺死亡。
得知杨某死亡,其妻子张某感觉天都塌了,整日以泪洗面。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杨某是受单位指派执行任务,牺牲在救灾一线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收到申请后,市人社局认为,杨某从抢救到宣告死亡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规定,于2021年8月20日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2022年1月19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张某的证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虽然超过48小时被宣布临床死亡,但是其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应当视同工伤,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5月24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病历中缺乏杨某在入院抢救48小时内出现脑死亡临床判断标准的意见,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杨某在入院抢救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甘心,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9月23日,她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申请行政监督
检察官找到“新证据”
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检察官与检察技术人员共同探讨研究
“我爱人是党员,干啥事都冲在前面,这次抗洪抢险也是,而且这是单位安排的任务,怎么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呢?我想不通……”一边照顾家里的老人孩子,一边为丈夫工伤认定来回奔波,短短一年时间,张某像是老了好几岁。
在一次谈话中,张某听别人说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请行政监督,她便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徐伟杰接待了张某,耐心听完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经过仔细阅卷,徐伟杰初步认为,无论是市人社局还是一审、二审法院,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径直送医”等认定工伤要件上,都没有异议,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是否已经发生。
仅从现有证据上来看,法院判决并无明显不当。正当徐伟杰苦恼之时,一次走访中张某向其反映,她听说患者除了客观病历,还有主观病历,之前诉讼中没有调取,诉讼结束后才又去医院复印了32页。
这个新线索让徐伟杰激动不已,他马上查看了病历内容。主观病历上详细记录了杨某入院期间护理用药情况、生命特征、以及医生关于死亡的会诊讨论内容。是否可以通过这份主观病历确定杨某的脑死亡时间?徐伟杰心里打了个问号。
随后徐伟杰与该院检察技术信息处处长张彦民进行研讨,并带着全部证据材料到新乡市多家医院走访呼吸科、神经内科等资深专家。通过交流徐伟杰内心更加确信,杨某在入院48小时内有可能已经脑死亡,张某的证言并非毫无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的行政判决均载明,当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相关标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徐伟杰指出,目前死亡标准大致分为心肺死亡和脑死亡两种,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张某提供的证据并不完整,如果以心肺死亡为标准,医生宣告死亡的时间当然超过了“48小时”的时效,如果能够认定杨某在48小时内脑死亡,采取脑死亡认定标准将更有利于保护杨某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
一场“死亡”之争
专家学者齐会诊
办案检察官走访相关领域临床专家请教专业问题
然而,仅依据张某提供的病历复印件,并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为建立有效的证据链,徐伟杰依法调取了杨某住院期间共形成的332页病历资料,其中有99页是关于杨某入院之后的全部主观病历。
“这份病历上面明确记载,在7月27日9时30分杨某出现自主呼吸消失、瞳孔散大临床症状,这就是脑死亡的主要特征。”进一步核查后,徐伟杰确定了病历的真实性,并找到了办理案件的关键突破点。
走访中,杨某的主治医师也向徐伟杰提到,“在做完第二次手术后,患者仍然陷入深度昏迷,脑干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确定是脑死亡的症状,无抢救生还可能,但是家属一直要求尽力抢救,所以并没有及时进行脑死亡的医学鉴定。期间我们还建议家属进行器官捐赠。”
那么有了这99页的主观病历的补充,能否证明杨某脑死亡确定发生在48小时之内?
考虑到脑死亡认定问题较为专业,该院充分发挥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优势,由第七检察部会同检察技术信息处一同探讨研究,并积极向“外脑”寻求帮助。
2023年4月27日,该院聘请新乡医学院法医学院法医临床学教授、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樊爱英等5名临床专家对病史资料进行会诊。
“从住院病历、头颅CT来看,杨某昏迷原因明确,属于脑干出血,神志深昏迷、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符合脑死亡的临床判定标准。”
“医院虽未进行死亡确认实验,但是杨某两次手术开颅手术后仍存在不可逆性昏迷,主观病历中不仅具体载明了杨某出现脑死亡临床症状的时间,而且还有医生们关于杨某死亡的会诊讨论记录,综合分析,可以确定杨某脑死亡在入院48小时内已发生。”
相关专家经过对审查讨论后,得出的会诊意见与市院检察技术信息处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一致:杨某入院48小时内脑死亡已发生。
新乡市检察院邀请5名临床专家集体会诊研判
证据链闭合
检察院抗诉意见被采纳
有了专业“外脑”的会诊意见,徐伟杰进一步肯定了自己的判断,并按照流程提交了市检察院检委会。
该院迅速召开检委会会议进行讨论、分析,检委会成员一致认为:“调取的杨某主观及客观共计332页病历、专家书面会诊意见、救治医生证言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杨某在入院48小时内已符合脑死亡临床判定标准。杨某符合视同工伤条件,应当视同工伤。”
2023年6月5日,新乡市检察院依法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2024年3月5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下了,事情却“没了”。为让杨某家属尽快拿到工伤认定书,新乡市第七检察部主任张世光和办案检察官徐伟杰多次与市人社局跟进沟通,督促其落实法院判决。2024年4月23日,人社局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近日,杨某99.0644万元的工伤赔偿金已经全额转入张某账户。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新乡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买世蕊
工伤认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能够确保他们在受到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赔偿。然而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在行政认定、司法处理等环节又容易出现争议。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和谐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现实中确有为了符合认定工伤条件,在病情危重、抢救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家属于“48小时时限”到来之前放弃治疗。但是在本案中,杨某是在新乡市抗洪救灾中因天气炎热、劳累过度而突发疾病,其亲属坚持对其救治,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不能因为家属和医院的积极抢救而剥夺劳动者本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检察机关在准确掌握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将“检护民生”化为具体行动,以“如我在诉”的理念,深入探查核实,充分发挥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优势,建立完整证据链,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让抗洪抢险的党员老兵“流血”,家属流泪。这既能够告慰逝者、安抚家属,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司法的温度,亦能激发党员内生动力,引领和激励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我为检察机关点赞!
检察官说法
《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操作规范(第二版)》对脑死亡判定标准及操作规范作出明确规定,但因时过境迁、证据欠缺等因素,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判定脑死亡,进而影响工伤认定案件办理。
对于涉及脑死亡等专门性问题的工伤认定类案件,检察机关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注重发挥检察技术对办案的引导、保障和支撑作用,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引导检察官完善证据链条,并运用专门知识解决脑死亡判定等专门性问题,出席再审法庭说明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情况,为精准监督提供了技术支持和科学依据。
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司法为民,抓民心所向、急民生所急,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引领,用“程序正义”推动实现“实体正义”,用实际行动答好“检护民生卷”,展现司法机关的司法温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执政为民的政治基础,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jhms/202407/t20240708_65523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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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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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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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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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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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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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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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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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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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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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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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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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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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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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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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