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解除权有 “保质期”,过期就没了

时间:2025-07-15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撤销权、解除权有 “保质期”,过期就没了

小李两年前买了套二手房,最近才发现房东故意隐瞒了房屋漏水的严重问题。他想找法院撤销合同,却被告知 “过了撤销权的存续期间”。这 “存续期间” 和诉讼时效有啥不一样?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解释: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有自己的 “保质期”,不适用中止、中断,过了期就彻底没了!

比如小李这事儿,法律规定 “因欺诈想撤销合同,要在知道欺诈事实后一年内提出”。他两年前就该发现漏水(或房东交房时就该说明),却拖了两年,超过一年的存续期,撤销权就没了。中心在房产纠纷案例报道中提到:有位购房者签合同时发现开发商虚假宣传,立刻在半年内起诉撤销合同,顺利维权;而另一位因为 “忙忘了”,超过一年才想起,只能吃哑巴亏。

“这和面包保质期一样,” 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在普法角解释,“写着常温保存 3 天,哪怕放冰箱里,第 4 天也不能吃了。撤销权的‘保质期’大多是一年,从知道能撤销那天起算,别等过期了才着急。” 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提醒:“遇到欺诈、胁迫等能撤销的情况,赶紧行动,权利不等人!”

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招募调研员,关注廉政信息,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欢迎您加入010-56212745

全国法制调研中心.jpg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法制项目简介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