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险代理如何实现“三赢”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降诉讼成本
◆ 促使律师提升能力努力争取胜诉
◆ 律师风险代理法律规范有待完善
◆ 加强风险提示规范律师收费合同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长春
山东某公司遭遇民间借贷纠纷,涉案金额数百万元,致使企业经营雪上加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副主任陶海洋律师经和企业协商一致,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律师费,成功帮助企业赢得诉讼。
“风险代理模式下,前期不收取律师费,企业压力小;胜诉后企业支付律师费,即风险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20%部分’,实现‘双赢’效果。”陶海洋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他去年成功办理的一起风险代理案件。
近年来,律师风险代理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究竟什么是风险代理?应该如何进行规范管理?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名执业律师及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
既有利好也有弊端
“通俗来讲,风险代理就是打赢官司后再支付律师代理费。”陶海洋告诉记者,他曾以风险代理方式代理过不少案件,涉及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多个领域。
陶海洋坦言,他做的基本都是半风险代理,即委托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案件办完后再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余下的律师费。相对而言,委托人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费,待案件执行或和解后,将执行款或和解款按一定比例支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属于全风险代理。
在陶海洋看来,风险代理如同一把“双刃剑”,既有利好也有弊端。
“利好很明显,比如,达到约定的胜诉标准后再收费,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压力,为公民行使诉权提供了保障。同时,风险代理使律师和当事人成为共同体,律师会尽最大努力争取胜诉结果,利于当事人权益保护和律师自身业务能力提升。”陶海洋说。
吉林省吉林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宋东坪对此持肯定态度。宋东坪说:“有利结果产生后当事人再支付律师代理费,能够有效减轻其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必景已执业多年,他带领的律师团队曾在一些法律关系复杂、案件难度大、诉讼风险高的案件中采用过风险代理方式。
“我们采取的基本是半风险代理,而且大部分案件取得了圆满结果。”洪必景告诉记者,尤其是对于那些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风险代理能够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对于由风险代理引发的一些问题,大家并不讳言。
在洪必景看来,风险代理费使律师与案件结果之间有了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导致个别律师从自身利益而非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办理案件,从而影响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达到预期效果律师才能拿到报酬,也容易导致个别律师通过请客送礼、利益分成等方式铤而走险,或通过扰乱法庭秩序、恶意误导舆论等途径给司法机关施压,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审理。
“风险代理模式下,个别律师还可能受利益驱动进行恶意诉讼,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陶海洋补充说。
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主任罗金云认为,律师风险代理可能产生两个问题:部分律师与当事人约定高比例的风险代理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层面得到支持后,却将其中较大部分付给了律师;部分律师在高额律师费的作用下采用违法手段获取更为有利的司法裁判结果,影响司法公正,破坏律师行业整体形象。
“如何进行有效管理,发挥好风险代理的积极作用十分关键。”陶海洋对记者说。
按照规定严格监管
哪种情况能够进行风险代理,哪种情况不能呢?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定的形式对风险代理的范围和收费比例进行规定。”陶海洋说,比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通知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根据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只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基本不会有什么问题。”陶海洋认为。
在宋东坪的印象中,吉林市司法局曾处理过一些当事人对律师风险代理问题的投诉,多数情况都是“虚惊一场”,律师做法基本符合相关规定。
“虽说如此,我们仍然没有放松监管这根弦。”宋东坪说,吉林市司法局一直严格按照律师法、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监管风险代理。
江苏省无锡市司法局局长谢海华告诉记者,在相关规定基础上,2019年,江苏省发改委出台规定,将律师服务收费中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当地律师事务所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并报市律师协会备案,总体执行情况较好。2020年至今,没有出现过相关投诉案件。
完善风险代理规范
“规范管理律师风险代理,是一个不断向上的发展过程。”洪必景认为,律师风险代理仍有进一步规范完善的空间。
洪必景研究发现,当前规范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最高位阶的文件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2006年4月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除此之外,尚没有全国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建议在全国层面进一步完善律师风险代理的有关规范,适时将风险代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律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让各方在风险代理活动中有法可依,有效保障风险代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法律服务行业更加规范有序发展。”洪必景说。
“行业管理部门可以在推动律师服务收费市场调节的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等行为,实现律师服务收费放而不乱。”洪必景同时建议,全国律师协会及各地律师协会可以制定全国或本地区律师行业风险代理业务的操作指引,为律师风险代理提供业务指导。
“风险代理过程中,律师也承担着较大风险,这一点不容忽视。”陶海洋告诉记者,按照风险代理的约定,官司打赢后,当事人一般要按照赔偿总额的10%至30%支付律师费。不过,有的当事人拿到赔偿款后不愿意按约定支付律师费或者少付律师费,双方因此引发纠纷。
宋东坪也发现,风险代理中,律师被拖欠、拒付代理费的情况并不鲜见。
陶海洋建议,律所要严格执行禁止风险代理案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对于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务必要求律师履行风险提示义务,规范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约定等,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实行风险代理服务,是当事人、律师、社会‘三赢’的一种合理收费方式。”宋东坪认为,行业管理部门应在加强律师风险代理规范管理的同时,使之更加有效地助力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更好地发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应有的作用与价值。
责任编辑: 朱剑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21-02/01/613_3265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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