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人民法院:出门遛狗不牵绳 爱犬“惹祸”需担责

时间:2024-08-15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狗狗是人类忠诚的好朋友,给人们带来快乐、治愈与陪伴,但总有部分人做不到文明养狗,遛狗不牵绳,给别人带来麻烦,也给自己惹上官司......

      案情回顾

      “对不起张阿姨,以后我们遛狗一定拴绳,保证不会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了!”

      这位态度良好、正在赔礼道歉的柴先生,是一起因遛狗不拴绳咬伤邻居而被起诉的当事人。

      前几天,张阿姨像往日一样在小区遛弯,远远地看见邻居赵女士在帮女婿柴先生遛狗,因为小狗并未牵绳,张阿姨没顾得上打招呼,就下意识地退后了几步,可谁知赵女士家的狗突然冲过来将张阿姨咬伤。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张阿姨将赵女士、柴先生诉至沿江人民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

      法官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我家的狗平时可温顺了,肯定是她先对狗做了什么刺激性的举动,要不然我家狗怎么不咬别人,偏咬她呢?”柴先生在接到法官电话时说道。

      面对柴先生如此强硬且不配合的态度,为了更好解决纠纷,使双方当事人法结、心结双解,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背对背”调解。

      法官耐心细致地安抚双方情绪,并对赵女士和柴先生遛狗不拴牵引绳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随后多次结合相关案例释法说理,耐心地建议双方换位思考。经过法官反复耐心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赵女士和柴先生对张阿姨进行了赔偿,就自己遛狗不牵绳的行为向张阿姨诚恳道歉,并保证今后将合法、文明、安全养狗溜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张阿姨并未主动上前挑逗小狗,事发时由于赵女士和柴先生未使用束犬链或犬绳约束犬只,致使小狗冲到遛弯的张阿姨面前并咬伤张阿姨,赵女士和柴先生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毛孩子”固然可爱,但在饲养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出门遛犬时应随身牵引,积极做安全舒适公共生活环境的实践者和参与者。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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