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淳艳良减刑一案

时间:2024-08-15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7号

  罪犯淳艳良,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湘09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淳艳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淳艳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湘刑终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14日起,2017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淳艳良,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工。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重点犯、主犯。截止至2023年9月共获表扬11次,物质奖励1次,并余461分。考核期内共计发生违规5次,具体情况为:2018年11月游监窜号扣50分;2019年11月互监组其他成员脱离互监组不制止、不报告扣150分;2021年12月不听从干警指挥,向其他罪犯违规汇款一次扣30分;2022年1月在监房东楼梯铁门违规晾晒衣服扣1分;2023年1月内务卫生未整理好,衣服挂窗外扣1分。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未缴纳。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湘09执566号执行裁定,终结(2023)湘09执566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月均消费195元。本批次间隔期六年二个月,从严了四年二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淳艳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淳艳良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87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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