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发布落户新政策

时间:2024-08-2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8月16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称,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人口有序流入,吸引各类人才聚集,不断增强乌鲁木齐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和活力,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

  

   该《通知》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同时废止。

  

   具体户口迁入条件:

  

  (一)学历落户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二)在校大学生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学信网学籍电子注册人员);

  

  2.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在校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人员)。

  

  (三)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

  

  2.获得发明专利的。

  

   (四)专业技能人员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取得中级工(四级)及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的;

  

  2.在国际、国家、省级和地市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选手。

  

  (五)投资创业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2.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个体经营者。

  

  (六)安居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

  

   2.购买商品住房、公寓、写字楼、商铺,已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的;

  

   3.购买单位建设的房改房、集资房、统建房的;

  

   4.在本市居住生活满1年,并交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

  

  (七)投靠落户

  

  1.领取结婚证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一方;

  

  2.父母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子女;

  

  3.未婚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父母;

  

  4.父母均去世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可放宽年龄限制),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监护人。

  

   (八)现役退役军人及其亲属落户

  

  1.驻乌部队现役军人,可申请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2.已安置落户的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九)其他落户

  

  符合以下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落户:

  

  1.国家机关招录的公务员、事业编干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工作调动的;

  

  2.军队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军士)、复员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驻乌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3.经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加入中国国籍的人员;

  

  4.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安置的无户籍人员;

  

  5.其他符合落户政策的。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tzgg/202408/f212e42936664c199ad1da3b37fe6bc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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