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检察院发布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自治区检察院发布
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妇女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强调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近年来,全区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深化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加大支持起诉力度,深化对涉案困难妇女专项司法救助,充分运用法治力量守护“半边天”。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各司法、行政部门及妇联组织的联动协作,更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自治区检察院选编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妇女权益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等5个典型案例(包含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件、支持起诉案例1件、司法救助案例2件)予以发布,推动全社会尊重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一
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妇女权益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检察建议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妇女劳动权益保护
【要旨】
针对企业存在未向女职工发放妇女卫生保健费、未对30周岁以上的女职工进行防子宫癌、乳腺癌检查等女职工权益保障不到位情形,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企业落实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宁夏青铜峡市辖区部分企业存在未向女职工发放妇女卫生保健费、未对30周岁以上的女职工进行防子宫癌、乳腺癌检查、带薪年假未保障等问题,劳动监管部门、有关单位怠于履行相关职责,未按照法律法规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宁夏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铜峡市院)在开展“妇女权益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线索并立案。4月-6月,青铜峡市院先后通过向青铜峡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发放女职工权益保护调查问卷以及开展网络调查发现,青铜峡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存在未向女职工发放妇女卫生保健费、未对30周岁以上的女职工进行防子宫癌、乳腺癌检查等女职工权益保障不到位情形;其他四家国有企业分公司分别存在未发放妇女卫生保健费;发放卫生保健费低于每人每月35元标准、以发放卫生用品的方式替代发放卫生保健费、未按规定保障职工的25天护理假等情形。青铜峡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023年7月,青铜峡市检察院向主管行政机关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辖区企事业单位保障妇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开展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切实督促整改。同时向两家涉案国有企业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企业充分认识护理假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严格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向女职工足额发放卫生保健费,保障职工合法休假的福利,确保法律规定正确实施。
收到检察建议后,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行政机关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督促青铜峡某纺织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体检计划,在2023年12月组织职工体检时,为243名30周岁以上女职工增加防子宫癌、乳腺癌检查等体检项目,检查费由公司承担;督促青铜峡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及其他涉案公司,自9月起,在工资表中将女职工卫生保健费单列,每人每月足额发放,对未足额发放部分予以补发,并严格执行25天护理假规定。同时以点带面,对全市企事业单位保障妇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妇女职工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妇女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地方法律法规,从政治、经济、文化、劳动等多方面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法治保障。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找准妇女权益保护“小切口”,对部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落实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规定不到位问题进行监督,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点带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引导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助推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落地见效。
案例二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公共场所母婴室设施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妇女权益保障 母婴室建设 公开听证 长效机制
【要旨】
针对部分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母婴室设施建设不规范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督促行政机关规范公共场所母婴室设施建设改造升级,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协作配合机制,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石嘴山市妇幼保健院、万达广场等辖区部分大型医院和商超,在母婴室的设施配置、运营管理等方面存在未配备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未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等母婴室设施配置不达标的问题,致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武口区检察院)在与大武口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区妇联)开展公益调查中发现该线索并立案调查。通过联合调查发现,石嘴山市妇幼保健院、石嘴山万达广场等辖区几家大型医院和商超,现有经营面积均达到母婴室建设的基本要求,其客流量大,从业女职工占绝大多数,经常有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携带婴幼儿的妇女出入,但上述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存在未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四周未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母婴室的设施配置均达不到国家推荐标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工信局)未能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针对上述情况,大武口区检察院于2023年2月23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并案件磋商会,邀请区妇联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部分医院、商场代表以及市卫健委及区工信局代表参加。会上,办案检察人员就公共场所母婴室在设施建设、配置和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提升辖区母婴室管理和服务水平与行政机关代表交换了意见;听证员围绕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保障母婴设施建设方面发表了意见;行政机关代表及医院、商场代表接受了检察官和听证员的建议,一致表示将积极筹措资金,发挥各自职能,对照国家推荐标准对已有的母婴室进行提标改造,同时建立健全日常运营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母婴室管理和服务水平,用心用情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2023年5月,大武口区检察院联合区妇联等部门对辖区三家医院、三家商场的母婴室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确认医院、商场的母婴室经规范化改造后均已达到国家标准,婴儿尿布台、婴儿床、休息座椅等设备配置齐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完备,并配有专人管理和维护,母婴室环境整洁卫生,运行状况良好,为哺乳期女性喂养提供了一个安全、清洁、温馨的公益场所。
为进一步巩固办案效果,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妇女权益保障协同共治、长效长治的工作格局,大武口区检察院与大武口区妇联会签《关于建立妇女权益保障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五个重点领域,建立五项工作机制,有效延伸守护公益触角,在涉及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领域与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实现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和社会保护有效衔接。
【典型意义】
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是城市文明和人文关怀的体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集众智、聚合力,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全程参与公益调查和跟进监督,以公开听证、诉前磋商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共同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规范化建设。同时以个案为牵引,推动构建妇女权益保障与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合力,促进综合治理。
案例三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余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妇女儿童保护 支持起诉 心理疏导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日6时许,余某某(女,12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沿银川市金凤区银植北路良田镇光明村路段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马某停放在该路段东侧非机动车道、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且未设置警告标志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余某某负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余某某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肩胛骨骨折、左眼钝挫伤、左侧眼壁多发骨折等伤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5月,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中发现上述线索。由于余某父母缺乏法律知识,未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未成年人子女合法权益,检察干警遂告知其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5月26日,余某某父亲向金凤区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该院当日决定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承办检察通过询问学校、邻居、调取余某某的相关病例资料,了解到余某某住院治疗一月后仍然存在失语、头疼、认知较差、仅能部分自理等问题,其在监护人陪同下先后就诊于上海长征医院、上海慈源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自事故发生后,各项费用花费约30余万元。马某在平安财险银川中心支公司购买车险,该公司仅垫付医药费38000元,马某未对余某某进行赔偿。余某某母亲作为一名农村家庭妇女,不知、不敢、不善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检察官通过耐心向其进行普法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其通过诉讼解决难题,并协助其收集证据、通过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其依法维权。
2022年6月13日,余某某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日,金凤区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并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该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马某在平安财险银川中心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对余某某的损失,保险公司、马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年7月24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余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同年8月25日,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余某某赔偿各项损失357236.06元,马某向余某某赔偿各项损失4463.44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人员了解到交通事故发生后,余某某出现经常性头疼、情绪低落、沉默寡言、自伤自残等不良反应,无法正常回归校园。针对上述情况,该院及时启动“未成年人心理疏导”特殊保护机制,联合司法社工对余某某提供心理救助,帮助其摆脱心理障碍,重拾生活信心。经过多次心理疏导和治疗,余某某情绪明显得到缓解,愿意敞开心扉跟亲朋好友交流。同时针对余某某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及后果,对其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树立其法律意识和未成年人保护意识。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违规骑行行政监管力度,强化溯源治理,金凤区检察院梳理近年来辖区未成年人违规骑行交通事故,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向公安、教育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未成年人违规骑行专项整治活动,切实筑牢未成年人合规骑行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支持法律知识欠缺的困境妇女儿童开展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检察机关开展交通事故赔偿支持起诉工作,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等方式,帮助解决困难妇女儿童及家庭“不会诉、不敢诉、不善诉”的难题,办案过程中积极履行开展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关注涉案未成年妇女儿童心理健康,提升家庭保护意识。在履行支持起诉检察职能的同时,检察机关及时梳理综合治理漏洞,通过启动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监管体系,推动从源头解决公益损害,切实守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取得良好成效。
案例四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芳、陈某瑚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命案被害人近亲属 诈骗案被害人 农村困难妇女 跨省联合救助 一体化履职 综合帮扶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王某芳,女,1970年1月出生,系邹某军抢劫案被害人陈某玉之母、李某诈骗案被害人。
陈某瑚,男,1970年1月出生,系邹某军抢劫案被害人陈某玉之父。
2016年5月24日晚22时许,邹某军离家寻找抢劫目标,发现停在桥头的白色大众轿车内仅有被害人陈某玉一人坐在驾驶位,遂趁四下无人之际,拉开车门进入左后排座位,用自制布袋套在陈某玉头部,并用折叠刀架在陈某玉脖颈处,向其索要财物及银行卡密码。拿到财物后,邹某军为制止陈某玉呼救,拉紧布袋致其昏迷,逃离现场。次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害人陈某玉被发现时,已窒息死亡。之后,邹某军从陈某玉卡中取款7000多元,畏罪潜逃。2022年3月,邹某军被抓获。2023年5月1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邹某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瑚、王某芳物质损失58718.5元,2023年10月10日判决生效。
2023年4月,王某芳接到电话,对方自称京东客服,说王某芳开通的京东白条借款服务要及时关闭,否则会影响征信。王某芳信以为真,添加对方微信后,按照对方的提示关闭了京东白条功能。之后,对方便诱导王某芳打开某银行的App,假意帮助王某芳关闭借款功能,实则在王某芳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王某芳的名义在该银行贷款15万元,并诱使王某芳将钱全部打入其提供的账户。在这期间,参与诈骗的李某用2部手机“传话”,帮助同伙进行语音中转。过了一段时间,王某芳收到某银行发来的提示还款短信,才惊觉遭受电信诈骗,立即报警。同年7月,深圳市公安机关将李某抓捕归案,李某交代了多起诈骗案件,其中就包括诈骗王某芳一案。同年11月,深圳市光明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诈骗罪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深圳市光明区检察院在办理李某诈骗案时,认为该案被害人王某芳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开展调查,调查中发现王某芳不仅是李某诈骗案的被害人,还是银川邹某军抢劫案被害人的母亲,遂商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深圳市院)、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银川市院)成立联合办案组。因王某芳、陈某瑚居住在重庆市垫江县,两案的案发地与申请人的居住地分隔三地,为解决异地、跨省调查不便的问题,深圳市院与银川市院共同委托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实地调查,启动三省区四家检察院的联合救助。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王某芳、陈某瑚系刑事被害人陈某玉所赡养的父母,以务农、打零工维持生计,家庭经济收入低。女儿陈某玉被害后,两人精神遭受重大打击,仍未从失去女儿的心理创伤中走出。今年4月被诈骗15万元掏空了家中积蓄并产生了外债。两人的儿子刚高中毕业,考上某职业技术学院,因无力负担学费休学在家。两人仍需须赡养年迈体弱的母亲。原案被告人邹某军、李某未进行任何赔偿,王某芳、陈某瑚案发至今亦未获得任何社会救助。
深圳市两级检察院及银川市院认为王某芳、陈某瑚确因案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两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3万余元。检察机关又积极协调当地民政、妇联及乡镇和村委会等多个部门,共同召开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协调会,帮助王某芳一家纾困解难:一是开展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打开心结,重拾生活信心,同时劝导两人的儿子重返学校,继续学业;二是对王某芳及陈某瑚开展技能培训,并进行就业岗位推荐,帮助其自主造血;三是帮助其家庭申请低保、临时救助等民政救助;四是对两人的儿子进行教育帮扶救助;五是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反诈宣传,避免再次被电话诈骗。六是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持续回访、跟踪他们的生活情况,做好长期帮扶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坚持“一体化”能动履职,开展跨省协作、上下级联合救助、从快救助、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考虑到两案的案发地、申请人的居住地在不同地区,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优势,同步开展司法救助和社会帮扶。为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全面践行“一次救助、长期关怀、长效帮扶”理念,积极协调多个职能单位开展多元化、多层次、多方位救助帮扶,及时解决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跟进解决后续生活难题,取得了司法救助由检察“独角戏”向扶危济困“大合唱”转变的良好效果。
案例五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禹某甲等三名困难妇女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困难妇女 残疾人 未成年人 多元救助 跟踪回访
【要旨】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聚焦妇女权益保护重点人群和领域,加大救助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政策,做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切实帮助解决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急难愁盼”问题。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禹某甲(被侵权人母亲),女,59岁;救助申请人禹某丙(被侵权人女儿),女,15岁;救助申请人禹某丁(被侵权人女儿),女,11岁。
2022年3月23日,禹某甲儿子禹某乙酒后驾车出车祸身亡,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马某某等三人向禹某甲、禹某丙、禹某丁赔偿53000元。判决生效后,禹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赔偿款始终未执行到位。2023年4月,禹某甲到金凤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凤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禹某甲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遂将案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办理。在移送申诉案件的同时,该院控告申诉部门积极落实最高检和全国妇联联合部署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 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发现禹某甲、禹某丙、禹某丁系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遂主动告知禹某甲司法救助政策、申请司法救助的途径和方式。禹某甲、禹某丙、禹某丁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后,金凤区检察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调查程序,检察干警先后3次下村入户,通过当面询问、向当地镇政府、村委会进行信息核查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明申请人禹某甲肢体二级残疾,身患多种疾病,体力薄弱,无法外出务工,其丈夫在儿子禹某乙去世5个月后也因病去世,儿子禹某乙去世后留下与前妻生育的两个未成年女儿禹某丙、禹某丁由禹某甲独自抚养,且禹某甲还要偿还儿子生前所欠各种家庭债务,生活陷入困境。
金凤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禹某甲、禹某丙、禹某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其发放救助金1.8万元。为有效解决禹某甲等三人的生活困难,该院将禹某甲家庭困难情况、司法救助情况书面移送乡村振兴部门,协调开展监测和帮扶,协调教育局将未成年人禹某丙、禹某丁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关怀,定期回访禹某甲等三人,持续帮扶解决实际困难,禹某甲家庭生活明显好转。为进一步加强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工作,金凤区检察院与金凤区妇联会签了《关于建立健全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工作协作机制》,明确检察机关与妇联在困难妇女救助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救助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加强对农村地区困难妇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敏锐发现司法救助线索,主动告知当事人司法救助相关政策,及时启动救助程序,针对司法救助后被救助人生活仍面临困难的情况,主动与教育、妇联、乡村振兴等部门沟通对接,为被救助人打造多元帮扶方案,推动构建司法救助、生活保障、子女教育等互为补充的综合帮扶格局,做实做优多元化救助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融合。
原文链接:https://nx.jcy.gov.cn/QJCY/njjcxw/njajjj/202411/t20241111_943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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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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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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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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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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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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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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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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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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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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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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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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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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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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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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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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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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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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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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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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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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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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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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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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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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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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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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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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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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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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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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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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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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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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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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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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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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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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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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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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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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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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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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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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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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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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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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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