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多元解纷 《人民法院报》: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 ——湖南高院发布涉产品质量纠纷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质量是兴业之本、强国之基,事关民生福祉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局。2023年8月,湖南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要求全面推进质量强省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质量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提供质量支撑。湖南三级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涉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不断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助力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4年9月是第47个全国“质量月”,湖南高院发布一批涉产品质量纠纷典型案例,引导全民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推动质量社会共治。
销售国家禁止进口的食品罚十倍
张某在某商务公司经营的某网络店铺中,购买了四盒日本gilco糖果。收货后,张某发现商品原产地为日本琦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某商务公司经营的某网络店铺购买进口食品,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某商务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销售的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检验合格。2011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明确指出: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琦玉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案涉食品产自日本琦玉县,属于明令禁止进口的食品,既不符合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标准,也不符合我国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某商务公司亦未提供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据。某商务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按支付价款十倍承担惩罚性赔偿。
法官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殊性在于,其必须叠加适用“双重标准”,即不仅要符合原产国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应要求,同时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违反国家“禁令”进口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擅自进口、销售此类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商品“货不对版”构成欺诈
陈某至某口腔门诊部就诊,选择某冠军版牙颌畸形矫形器进行牙齿畸形矫正治疗。陈某诉称,某口腔门诊部在治疗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是某标准版牙颌畸形矫形器,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牙颌畸形矫形器冠军版与标准版在价格、材质、佩戴方法、佩戴舒适度上均有一定差异。陈某在诊疗开始时选择的是冠军版,目的即为缩短治疗周期,提高诊疗过程中的舒适度,也为此支付了更高的费用。某口腔门诊部应当按照约定在诊疗过程中全程向陈某提供冠军版。某口腔门诊部未取得陈某的同意,擅自选用价格更低的标准版进行替代,在陈某知晓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后,才将矫形器予以更换。某口腔门诊部故意隐瞒,不按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构成欺诈,应当按治疗费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官解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口腔健康日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口腔医疗服务事关口腔健康,是一个相对专业的医疗服务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诊疗过程、器材的材质、功效、美观度等完全依赖于口腔医疗机构的专业指导,口腔医疗机构应秉承最大诚信原则,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产品信息,按照消费者所选定的品牌、材质、规格使用相关治疗器具与耗材,并在诊疗过程中及时向消费者披露使用的情况及治疗进展,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在就诊时,选择的是价格更高、材质更好、佩戴更为舒适的牙齿畸形矫形产品,口腔医疗机构应按约定提供对应的产品。但口腔医疗机构擅自更换产品并故意隐瞒,该欺诈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微商”质次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欧某通过微信向姚某咨询美白美容事宜,在姚某推销及承诺效果良好、无副作用的情形下,向姚某微信转账3280元购买某化妆品套装。欧某使用该化妆品后,因皮肤不适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化学产品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欧某通过微信向姚某购买案涉产品并支付相应价款,姚某向欧某指定地址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双方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次,案涉化妆品背面虽注明了成分、功效、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等,但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使用期限等,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许可要求,存在产品缺陷。最后,欧某因使用案涉化妆品造成人身伤害,经营者姚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欧某主张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应予支持。同时,姚某未尽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明显不符合安全检验标准、具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构成欺诈。欧某主张姚某赔偿其购买案涉化妆品价款的三倍9840元,应予支持。
法官解读
电子商务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经济结构、消费方式、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自然人作为出卖方的“微商”交易与日俱增。但由于进入门槛低、缺乏针对性法律以及有效监管等原因,各种“微商”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时有发生。个人“微商”对应的主体虽是自然人,但法律并不排除自然人作为经营者,且个人“微商”通常为实现盈利目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积极开展各种商品的销售活动或各类服务项目,其本质上是专业从事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属于经营者。个人“微商”在销售产品时虚构事实、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受欺诈而购买,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
产品缺陷致消费者受损生产者需担责
袁某某从某商行处购买一箱由某烟花公司生产的烟花并燃放完毕,其在清理烟花垃圾时被复燃的烟花炸伤左眼。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质量检测,该烟花(残骸)产品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烟花经鉴定产品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且在第一次燃放后未完全燃放,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认定该烟花存在产品缺陷。袁某某左眼受伤的损害后果与某烟花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烟花公司应对袁某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的造成者是产品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袁某某、某烟花公司未举证证明某商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某商行不承担赔偿责任。袁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严格遵守燃放说明,再次点燃未燃放完的烟花,未保持安全距离,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某烟花公司的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某烟花公司对袁某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法官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者对产品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被侵权人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产品的生产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在所不问。而销售者对产品责任则是承担过错责任,只有在保存、流通等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烟花存在产品缺陷致被侵权人受伤,但无证据证明销售者对产品缺陷存在过错。因此,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生产者已在包装醒目位置进行了安全提示,被侵权人未严格按照提示要求燃放烟花,对其自身损害具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根据过错大小减轻生产者部分责任。
消协有权对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者提起公益诉讼
贺某某系某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购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口罩24.6万个,并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某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某、某医药公司销售的口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不具备相应防护功能,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贺某某、某医药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系欺诈行为,且销售数量较大,涉及人数众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也对社会公众享有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造成精神利益损失。某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主张惩罚性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贺某某作为某医药公司的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构成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贺某某应对某医药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贺某某、某医药公司按销售金额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类诉讼属于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显著特征是公益性,其目的在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消费者公益诉讼相对于传统的私益诉讼而言,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社会预防功能。本案是湖南省内首例由省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得到了《人民法院报》《中国消费者报》、湖南都市频道等多家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判决一方面有力震慑了不法经营行为,教育、警示各行业经营者守法经营,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安心、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79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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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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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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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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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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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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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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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