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事故代价大 “任性”骑行不可为
案例一:电动车在路口随意变道,法院判定承担同等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尚某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在房山区某村路口并行时突发碰撞,导致张某受伤,两车损坏。在抢救了72天之后,张某因伤势过重去世。然而,因现场并未留存任何录像或监控,案发时双方车辆在道路接触位置及张某的行驶方向均无法查清,无法确定尚某和张某在事故中的责任。后张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在缺少现场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且无法确定张某行使路线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责任。
关于事故的发生过程,尚某向交管部门陈述,当时他骑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同向行驶的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其前方的非机动车道内骑行,双方并行时,电动自行车突然往北转弯,双方在机非混合车道内接触从而导致两车相撞,事发时其车速大约40公里每小时。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显示,现场道路为东西与向北相交的丁字路口,张某所骑电动自行车车头朝西倒在南侧路中间。据了解,张某的工作地点为路北侧的工地里,需要从事发路口向北转弯进入。
法院根据事故发生后尚某第一时间对事故情况的陈述、电动自行车倒地地点及车身调转倒地、摩托车在事故现场最终停止位置、车辆触碰部位、张某的工作地点需要转弯进入丁字路口等因素,最终认定张某存在转弯时未观察后方车辆的行为,而因为张某的电动车速度较快,恰逢尚某通过路口未减速让行发生碰撞,导致发生了事故。因此双方均未尽到安全行驶义务,法院确认双方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
【法官说法】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认定事故发生事实、原因及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但实践中,会存在无法查明事故成因而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形。此时就需要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情况、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及逻辑推理,对交通事故事实及各方责任承担进行认定。
本案中,法院结合尚某在发生事故后的供述、张某家属及其工友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日常经验等多方面因素,判断张某存在转弯时未观察后方车辆的行为,尚某存在高速通过路口且未减速让行的行为,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确认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道路交通通行人员,要将安全意识牢记心中,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当今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足以达到40公里每小时,发生事故时的碰撞力度不亚于机动车,因此遵守交通规则十分重要,不能因为电动自行车行动灵活就横冲直撞,不但受伤严重,还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电动三轮车与行人小区内相撞,驾驶人被判全责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在房山区某小区内,李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恰逢卫某由东向西步行,电动自行车左侧与卫某右侧接触,造成卫某受伤。卫某认为是李某违规驾驶电动车导致事故发生,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李某则认为,他驾驶电动三轮车系正常行驶,是卫某肆意横穿马路,致自身安全于不顾,导致身体撞到电动车后摔倒,因此责任在于卫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李某在小区内部道路驾驶车速过快,未注意到正在横穿马路的卫某进而引发交通事故。法院采纳了交通事故认定结论,认为李某应当承担事故全责。
【法官说法】
电动三轮车亦被称为“老头乐”,因其具有行动便捷、载量大、驾驶简单的特点,深受广大中老年人喜爱。然而,因电动三轮车体积较大,速度较快,驾驶人如发生抢道行驶、斜穿猛拐、不避让行人等不良驾驶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非机动车的定义及工信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均属于机动车。
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某居民小区内,小区内部道路行人较为密集,且广大中老年人驾驶灵活电动车时容易反应不及时,发生交通事故比例较高,提醒各类车辆驾驶人应当谨慎慢行,注意交通安全。同时由于电动车驾驶人保险意识往往不足,电动三轮车常无牌照、无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往往需要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官在此提示,广大群众应当提高安全防护及保险意识,一方面,应认识到电动车的自身特点所导致的驾驶风险,在驾驶时提高警惕,避免违规驾驶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建议对所驾驶的电动车进行登记,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有具备减免人身、财产损失性质的保险,尽量将安全隐患降至最低。
案例三:“好心”帮挪车出意外,驾驶人与车主共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某道路养护公司的劳务人员王某经过房山区某村路口时,帮工友丁某挪动一辆电动四轮老年代步车。然而在挪车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撞到了经过该路口的行人温某,导致温某受伤。于是,温某将电动车的驾驶人王某、电动车主丁某以及王某的务工单位某道路养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王某辩称,自己仅仅是帮忙挪车,并未预料到会撞到温某,并且在挪车过程中温某的儿子也在帮忙推车,如果不是温某的儿子用力过猛,自己也不至于撞到温某。丁某则称因老年四轮电动车价格低廉,在路边停靠时未上锁,车钥匙便放在车斗内,当时自己并未要求别人帮忙挪车,因此不应对温某的损失承担责任。道路养护公司答辩称王某并非其员工,仅是务工人员,事故发生时王某已下班,故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电动车撞伤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某作为电动车主,离车后未锁车门,并将车钥匙放置在车内,结合丁某与王某系工友关系、车钥匙放置的位置及王某能找到车钥匙等因素,认定丁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无证据证明王某挪动电动车系履行职务行为,要求道路养护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依据。最后,法院认定温某的损失由侵权人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车主丁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虽系帮丁某挪车,且二人一致向法院表示王某的挪车行为并未经过丁某的允许,但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车主丁某仍存在一定过错,王某与丁某均应向温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并非全部由驾驶人承担,车主也应约束自身行为,不允许或授意驾驶人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随意挪动或驾驶车辆,否则可能对驾驶人的不当后果负责。尤其针对于电动车具有便捷性、灵活性高的特点,也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在此,法院提醒广大车主应正确停放车辆,避免在公共区域内违规停放各类交通工具,进而引起不必要的事故。
案例四:外卖骑手逆向行驶,碰撞自行车后被判全责
2023年2月,某外卖平台骑手张某在派送外卖过程中,不慎将迎面骑自行车的崔某撞倒,双方均受伤。于是崔某一纸诉状,将骑手张某、张某签约的网络配送公司以及投保骑手专属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据交管部门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张某经过房山区某小区前方道路时逆行且车速较快,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经鉴定,崔某伤情的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约公司为张某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虽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但是该保险就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进行了约定,保险公司应在赔付范围内先承担各项责任。张某作为外卖配送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签约公司应对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继续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签约公司赔付崔某损失2万余元。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虽然张某驾驶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且涉案保险也并非商业三者险,但涉案保险性质属于为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第三者损失赔付的保险。依据承担责任顺序,保险公司应就张某承担责任的部分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张某承担。由于张某属于派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属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张某负担部分应由张某的签约公司进行赔偿。
法官提示,当前外卖、快递等职业对于骑手的送达速度要求越来越高,骑手超速驾驶、斜穿猛拐等违章行为时有发生。虽然大部分网络平台要求骑手购买相应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但并不能因此免除电动车驾驶人的全部责任。对于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驾驶人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582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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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