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法院:“行政审判+人社仲裁”实质性化解工伤保险纠纷

时间:2024-12-02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日前,禹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案件时,联合禹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充分释法析理,当事人工伤保险金现场支付,使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

  该起纠纷源于几年前的一次事故。张某在某煤矿从事井下作业时,被掉落的煤矸石砸到左脚,导致跖骨骨折。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部门于2023年9月认定张某受伤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以张某伤情不明,且自己未得到充足时间答辩为由,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将人社部门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禹州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第三人张某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申请。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王宝瑞从案件根本焦点出发,联动多方共同进行调解。

  劳动关系仲裁部门依据双方提供的材料对其待遇数额进行初步计算后,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释明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与流程。让双方清晰了解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为双方分析利弊,从节省时间、降低诉讼成本等角度,将话说到大家心坎里。最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并由用人单位当场向劳动者支付约定款项9万元。

  与工伤认定相关的法律程序繁多且专业性强,当事人往往面对诉累较多。禹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本着彻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初衷,将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今年以来,该庭共联合相关单位调解工伤保险类纠纷12件,积极助力依法行政,把矛盾解决在源头、纠纷化解在基层。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9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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