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文书送达补充规定科普

时间:2025-02-25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民事诉讼文书送达补充规定科普

打官司时,诉讼文书送达至关重要,前两篇我们了解了一些基本送达规则,今天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接着给大家讲讲特殊的送达情况。

先看第八十九条,要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也有办法。比如在邻里纠纷案件中,小赵起诉邻居小钱,法院送达传票时,小钱故意躲着不露面,小钱的妻子也拒绝接收。这时,送达人可以邀请社区居委会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清拒收原因和日期,由送达人、居委会代表签名或盖章,然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小钱家里;也能把文书留在住所,同时用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这样就视为送达成功。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提醒大家,拒绝接收并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再说说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用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比如小李和公司有劳动纠纷,他同意法院用电子邮箱接收文书。法院把相关诉讼文书发送到小李邮箱,送达信息一进入他的邮箱系统,就视为送达。不过要注意,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要是受送达人提出要纸质文书,法院得提供。假如小李收到电子调解书后,想要一份纸质的留档,法院就有义务提供。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一直关注这些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落实,保障诉讼流程顺利推进。

了解这些规定,能让大家在诉讼中更好地应对文书送达问题。要是遇到相关疑惑,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也会持续为大家普及法律知识,助力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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